李章斌:帕斯《弓與琴》中的韻律學問題 1

誰能撿起詞,並把它展示給時間? ——曼德里施塔姆《詞與文化》

奧克塔維奧·帕斯(Octavio Paz,1914~1998)是有著廣泛的世界影響的墨西哥詩人、散文家、文學理論家,1990年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關於帕斯,人們更關注其作為詩人的成就,不過,帕斯也是一位出色的詩學理論研究者,其理論專著《弓與琴》(1956)、《泥淖之子》(1974)、《另一個聲音》(1990)等均有相當高的成就和影響。其中《弓與琴》一書中有不少涉及詩體與韻律學(prosody)的論述,它對於我們思考節奏(rhythm)之本質、節奏與時間的關係以及節奏與格律(meter)的關係可以帶來很多啟發,而這些問題正是目前中國新詩的節奏理論所面臨的難題。遺憾的是,這些論述至今未引起國內詩學研究者的充分注意,[1] 因此,我們在本文中介紹並分析帕斯的韻律學觀點,也就其中的一些理論疑點展開討論,初步地評估其在韻律學中的意義,並從比較詩學的視野出發,討論帕斯的洞見對於中國新詩節奏理論建設的啟發。

帕斯的論述很多只是比喻式的斷言,並沒有系統、深入地論述,僅僅點到即止(這是詩人散文的特點),所以我們在此文中並不滿足於復述其觀點,也試圖論證、發展其觀點,在必要的時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其觀點。我們討論帕斯的觀點,最終是為了給中國詩歌的節奏理論建設提供啟發與助力。這並不意味著筆者認為帕斯的理論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而是因為各語言之間的節奏問題頗有共通之處,而帕斯的論述也帶有比較詩學的特色,縱論了英語、法語、西班牙語詩歌的節奏問題,甚至也偶爾涉獵漢語的節奏觀念問題,他的理論盡管主要針對的是西方語言,但是其中觸及到的一些根本問題同樣也可以對漢語節奏研究帶來啟發。所以本文中的分析和舉證也盡量往漢語詩歌靠攏。這樣的理論態度有時難免顯得「冒進」,若有不當之處望同仁有以教之,正之。

一、問題的准備:節奏的哲學問題

帕斯《弓與琴》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節奏與格律的關係以及區別問題。不過,在切入到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做一些認識論上的准備,而帕斯的論述恰好有助於我們做好這個准備。帕斯在《節奏》一節中首先對「節奏」作了一番哲學反思,他指出:「節奏就是形象和意義,是人面對生活的自發態度,它並非在我們之外:它就是我們本身,表現了我們自身。它就是具體的時間性(concrete temporality),就是人類不可重復的生活。」(第49頁)[2] 帕斯這里的話頗為抽象,與國內韻律學者對「節奏」的解釋大相徑庭。為什麼節奏就是「形象和意義」?「時間」看不見摸不著,「具體的時間性」從何談起呢?關於時間,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都認為,時間是運動的尺度。[3]

時間本身就是用運動的方式來測定的,比如「年」、「月」、「日」都是以地球公轉、自轉以及月相變化為參照定義的,而現代的「原子鐘」也是以原子的振動頻率來精確測定「秒」的長度。換言之,若沒有運動(當然這只能在哲學與宗教的假設中存在),就不會有時間。基督教所謂「永恆」本質上就是一種取消時間的概念。

反過來說,時間是人認知世界的一種方式,具體來說是認知事物之流變的一種方式。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認為,「時間」和「空間」一樣,都是一種「純直觀」(pure intuition),它給予現象以「形式」,屬於「先驗感性」的范疇。[4]如果說時間是一種感知世界的「純形式」的話,那麼,節奏則是這種「純形式」的具體化形態,或者說,是時間這種純直觀與具體經驗結合成的形態。雖然各語言的節奏構成原理有很多共通之處,但是具體形態卻是相互有別的,比如有的語言(如英語、德語)側重於重音的分布,有的語言(如法語)側重於音節數與頓歇。這說明,語言中的節奏感是後天習得的,和具體的感覺相關。因此,不妨借用康德的術語,稱其為「經驗性直觀」。美國韻律學家格羅斯等人認為,「正是節奏(rhythm)賦予時間一個有意義的定義,賦予時間一種形式」。[5]在這個意義上,帕斯指出:「每一種節奏都是一種態度,一種感覺(sense),一副世界的形象(image),是獨特而且具體的。」
(第49頁)

(作者:李章斌;原題:帕斯《弓與琴》中的韻律學問題—兼及中國新詩節奏理論的建設;原刊《外國文學研究》2018年第2期)

注 釋

[1]《弓與琴》漢語譯本可見於《帕斯選集》,趙振江等編譯,作家出版社2006年版。書中關於節奏的兩節分別為趙德明、沈根發譯;譯文頗有不少含糊與混亂之處,尤其是「格律」、「韻律」、「詩律」幾個漢譯名經常處於混亂不分的狀況,還有很多文學理論術語也譯得不太確切,比如將「原型的」(archetypal)譯為「標准的」,將「通感」(correspondence)譯為「交流」,不一而足。

[2]本文所引《弓與琴》均據:OctavioPaz, The Bow and the Lyre, trans. R.L. C. Simms,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1987, 為簡便起見,均在引文後旁注頁碼,不另出注。

[3]柏拉圖《蒂邁歐篇》(39c-39e)、亞里士多德《物理學》(221a-222a)。若從現代物理學(尤其是相對論)的角度,我們可以進一步說,時間與運動是相互定義的,這一點對於我們思考韻律學的問題也有啟發,詳後。

[4]康德:《純粹理性批判》,鄧曉芒譯,楊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頁。

[5]Harvey Gross &Robert McDowell, Sound and Form in Modern Poetry, 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6, 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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