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茨《最好的辯護·博格曼拉比案》(9)

在博格曼案中,檢察官建議進行庭外交易的動機是尋求一種靠得住的結果。檢察官在此案中獲勝的把握不大,而公眾又極力想把博格曼往死里整。這個案子又因聯邦和州政府都對博格曼提起公訴變得複雜起來。

雖說兩個政府部門都指控博格曼犯有同一罪行,卻只有一家可以就此對他進行審判。對於公訴方面來說,一旦對簿公堂而又沒有把握認定被告有罪那,就無法交代,而庭外協議雖不敢說是公訴方面指望的最好結局,在這種情況下卻也是最上上的良策。

既然公訴方面能從認罪協商中得到好處,那麼被告為什麼還會考慮接受這個交易呢?為什麼在這個案子的具體情況下,博格曼還會接受認罪協商,即使他堅信自己是無辜的,即使他的律師認為法庭會認定他無罪,還對其中一項罪名認罪呢?

最直接的回答是,有時用達成認罪協商的方法解決問題對公訴方面和被告雙方都有利,而在有陪審團的審判上唇槍舌箭弄不好會兩敗俱傷。最後,庭外交易和其他任何一種交易一樣均分利益和損失:雙方都不能得到想要的全部東西,雙方都有得有失。

雙方都能得到他們最急切想要的東西明確可靠的保證。畢竟,就連無辜的被告有時也會被法庭認定有罪,雖說這種情況極少見。只要一個案子一經陪審團審判結果就難說了。被告和檢察官一樣,希望對案子的結果有把握,儘管這麼一來可能會判那麼短短的一段徒刑也在所不惜。

另外,訴訟、審判過程是相當費錢的,如果博格曼決意把官司打到底,訴訟費和律師費將高達幾十萬美元。當然這也許不是博格曼決意進行庭外交易的原因,可這是許許多多不像他那麼有錢的被告,尤其是那些不夠要求免費辯護資格,但又負擔不起漫長的一審和上訴費用的中產階級下決心這麼幹的原因。

有時出於自己的需要而非委託人的最大利益,刑事被告的辯護律師會鼓動他進行庭外交易。在這種情況下,不是別人而是辯護律師從庭外協議中得到好處。刑事訴訟律師打官司的報酬經常是預先談好的一筆酬金,比方說2500美元包這個案子,那筆錢大概是被告能付出的最大數目。

律師收到那筆款了,不管他花多少時間去解決這個案子,這筆錢也不會再增加。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盡量使用庭外協議的方式解決問題,就可能對他有利,因為庭外交易比庭上訴訟花的時間要少得多。他進行庭外交易越多,掙得錢越多。這樣他每小時收費標準實際上就增高了。如果認罪協商解決一個案子花10小時,那麼此案收費2500美元就等於說每小時收費250美元;如果通過審判律師要花100小時,那麼他每小時收費只有25美元,這點錢還不夠他的成本開銷。

律師在考慮這個問題時表面上卻不是這麼說的,他們總是找出理由來說明認罪協商是對委託人有利的。但是庭外協議有時對委託人有利,有時不利。我對總是進行庭外交易的律師就有懷疑,這種律師給他的委託人爭取的一般都是最壞的結果,因為檢察官知道這些人如果威脅著要上法庭奉陪到底也不過是說說而已。

通常那些很少進行協商的律師,才能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這些律師通常會選擇上法庭辯論而且多數為勝訴。這些律師才是檢察官最害怕的;檢察官正是對這些律師才準備作出最大的讓步,以防自己落得個全軍覆沒的下場。

博格曼的首席律師南森列文正是美國最使檢察官發怵的律師之一。他參與的案子大部分是當庭審判解決的,他接手的大部分官司都勝訴。對博格曼起訴的檢察官知道,他們面前是怎樣一個人物,這就是他們建議庭外協議的原因。

列文最初反對進行認罪協商,他想在法庭上審判,他認為他有把握勝訴。後來他寫道:面對著巨大的律師費,對自己健康情況的擔心,受到公眾煽動情緒感染的陪審團,以及審判結果可能不利,博格曼沒有接受他的律師意見去由審判決定一切,他同意庭外協議解決。

博格曼決定認罪協商解決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出於對他兒子斯坦利的考慮。他不願讓兒子承擔新聞界和政客們強加給他的罪名,而檢察方面恰恰十分善於利用這種骨肉之情從中漁利。

伯納德博格曼作為一家之長不忍讓兒子背負罪名,儘管他堅信自己和兒子都是清白無辜的,儘管律師建議他不要接受庭外協議,博格曼還是指示列文與檢察官進行交易,去努力爭取他自己只認定一項最輕的罪名,撤銷對他兒子的所有指控這種最好結果。隨後是幾個星期激烈的討價還價,就像是個波斯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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