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茨《最好的辯護·博格曼拉比案》(10)

每一筆交易都有一番爭論,雙方都裝出要中止談判的模樣,實際上都悄悄地向對方靠攏。

因為建議進行這場交易就是為了保證,只針對博格曼一項最輕的罪狀判處刑罰,這樣紐約州法院法官就必須事先同意他將不在聯邦法院法官判的徒刑上加判。

這樣,由紐約州特別檢察官辦公室起草的協議原文中就包括如下文字:

根據伯納德博格曼承認向艾伯特布魯門撒爾行賄的認罪協議,紐約州高等法院同意在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判處的處罰之外不再加刑。庭外協議有關各方去找紐約州負責該案的法官,徵求他對這個庭外協議的意見。

這種做法,只要有關各方面都出席的話就是程序所允許的慣常做法。州特別檢察官要求州法院法官同意不在聯邦法院的判決上加刑,如果州法官同意(就像期待中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有關各方都達到目的。

可是州法院法官不肯正式對聯邦法官的判決承擔義務,被這個協議所約束,我是不會亂交易的,他說,這下子庭外協議雙方就出現了僵持。經過一番爭執,終於找到一個解決方法。其實這個方案也是為了達到相同的目的:由聯邦法官判決一項罪行的刑期,但不要求州法官預先正式保證按照協議行事。

這個新方案的內容是,州特別檢察官將向州量刑法官建議,他不在聯邦法院的判決上再加刑;州法院將在聯邦法院判決之後立即判決。這樣做實際上和紐約州法官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接受州檢察官的建議不再加刑形同無二。

協議規定州法庭判決必須緊隨聯邦法庭判決之後是為了防止新聞界、政客和其他人認為刑罰太輕而向州法官施加壓力。

確實,紐約州負責量刑的阿洛依修斯米利亞法官明確地告訴博格曼:已告訴你的律師和特別檢察官,一般情況下我接受檢察官判處最輕刑罰的建議。

我還對他說,我並不以為這一次有什麼理由不這麼做他隨後按要求提醒博格曼,根據法律,不管聯邦法院判處他什麼刑罰他都可能被判處最重的刑罰。儘管有這個陳腔濫調的警告,向庭外協議各方發出的信息是明確的:博格曼只會被判一次刑,即由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弗蘭克爾判刑。這份協議書隨即由各方簽字,封好併發送各方。

 

6 聯邦法院的判決


根據庭外協議條款,伯納德博格曼同一天在聯邦法院和紐約州法院承認有罪,他以為按協議只會判他一項刑罰。不久,博格曼本來已經意義不大的在紐約州法院認罪,由於米利亞法官撤銷了對布魯門撒爾議員的受賄指控而更加名存實亡。

米利亞法官認為,布魯門撒爾並沒有犯罪,因為雖說他答應關照博格曼經營的老人院申請執照一事,以此作為交換把一個少數民族裔人培訓項目放在老人院里開展,但他個人並未因此收取任何非法報酬,或得到給予其他好處的承諾。

如果主動提出這場交換的布魯門撒爾都宣布無罪,那麼僅僅是同意這麼做的博格曼,就更不應該為這個不存在的罪行而被另外加刑。

擔負這個重責的是弗蘭克爾法官。他現在負責聯邦和州法院在此案中的量刑工作。正是他判的刑才是博格曼實際執行的刑期。其實弗蘭克爾法官自己亦很清楚,他在此案中獨一無二的量刑角色。

他說,作為庭外協議詳細內容的一部分,本法庭的判決將作為對聯邦法院和紐約州法院認定全部罪行的合併刑罰。1976年6月17日,聯邦地區法院擠滿了政客、新聞界人士及雙方律師。

弗蘭克爾法官宣布,判處伯納德博格曼有期徒刑4個月。

人們對這個判決發出震耳欲聾的喧囂。報紙、電台、電視都眾口一詞地譴責;政客們惡狠狠地進行攻擊,群眾則嗤之以鼻。紐約州老人院問題特別檢察官查爾斯海恩斯擔心,新聞界會因為他同意建議州法院法官不加刑而把責任歸咎在他身上。為此他指示新聞秘書在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召開一次記者招待會。檢察官海恩斯隨後去州法院要求暫緩作出量刑決定,他假託的借口是,博格曼拖欠紐約州政府的金額仍有爭議。

暫緩量刑的提議得到批准,這樣特別檢察官避免了站在法庭上兌現他承諾的、向州量刑法官建議在聯邦法院法官弗蘭克爾判決的4個月刑期之外不再加刑。他至少在當時避免了這種難堪。

一群群扛著電視攝像機,手拿錄音機話筒的記者跟著特別檢察官海恩斯,來到他的辦公室參加記者招待會。

海恩斯用一種憤怒的口氣說,他對弗蘭克爾法官給博格曼判的形同虛設的刑期非常失望。他納悶這到底是反映本質的正義還是特權者的正義。他埋怨說,恐怕我們繼續對老人院行業進行調查,會因這個判決而受到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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