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茨《最好的辯護·博格曼拉比案》(8)

博格曼在紐約州起訴書中要認罪的另一項指控是說他向州議會議員行賄。(博格曼不能承認原來的指控,因為該指控與聯邦起訴書中的罪名相同,這樣就等於是為美國憲法所不容的同罪重複懲罰。)這個紐約州議員艾伯特布魯門撒爾,他是州議會著名的自由派少數黨領袖。這項指控是,博格曼曾經問這位相互熟悉的議員,是否可以幫他通融一下有關當局,以便儘快使他擁有的一家老人院得到營業執照。布魯門撒爾答應過問此事,但他有個條件。他對博格曼說,他的選區內有一個由聯邦政府資助的少數民族裔公民職業訓練項目,他要求博格曼,如果他的老人院獲准開業的話,得准許這些少數民族裔職業訓練的人,在這所老人院開設的職業培訓學習班學習。

這個要求看起來似乎天經地義,博格曼欣然同意。可是布魯門撒爾有一件重要的事瞞著博格曼也,沒有人說博格曼知道此事這就是布魯門撒爾除了擔任州議會議員之外,還以個人身份擔任這個職業培訓項目的法律顧問。

這樣,布魯門撒爾的要求就可以解釋為向博格曼索賄,博格曼同意這樣做就等於行賄。在調查過程中,博格曼曾告訴紐約州特別檢察官,他掌握有關布魯門撒爾議員犯罪行為的情況。根據紐約州的法律,博格曼有權不回答有關這方面的問題,除非他獲得完全免於對他供述的罪行起訴的豁免。

這種豁免叫做交換性豁免。

州特別檢察官很想知道議員的情況,但他又不願給予博格曼全部豁免。他擔心就像聯邦副檢察官帕特森,在猶太人保衛同盟案子中擔心的那樣,如果布魯門撒爾的律師了解到博格曼供出全部情況以換取全部豁免,他們就會全力以赴地攻擊博格曼證詞的可信性,以及他作證反對布魯門撒爾的動機是否純正。

檢察官願意就此進行交易,如果博格曼承認有罪,法院不會另外給他判刑。博格曼的家屬接受這場庭外協議還有另外一個好處:如果伯納德博格曼承認有罪,他也被起訴的兒子斯坦利的案子就會了結,對他的指控都會撤銷。

5 為什麼律師參與協商?

為什麼公訴人在博格曼案這樣的情況下願意搞庭外協議呢?不管怎麼說,他們已經說服了兩個大陪審團,這兩個大陪審團認為聯邦法院和紐約州法院,都掌握了足夠認定博格曼和他兒子有罪的證據。這兩個法院的認定每一個都可能判長期徒刑。

檢察官讓被告不經審判先承認起訴書中指控的一部分罪行,答應他只要這樣做,就只判處按原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應判刑期的一小部分,檢察官這麼做有什麼好處?

檢察官並不是寬宏大量的善人。

他們只是在看準了從庭外協議中能撈到好處的情況下,才會建議或接受這種交易。這種預料之中的好處可能以各種形式出現,在有些情況下並不是很體面的。

庭外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對檢察方面最大的好處是使他們心中有數:用這種交易可以使被告至少先承認某些方面有罪,這樣檢察官就不至兩手空空白幹一場。如果沒有庭外協議,他對這場訴訟的結果一點兒也沒有把握,陪審團,法官和上訴程序這一切都是千變萬化難以預測的。對於許多檢察官來說,他們看重自己起訴認定比率,就像運動員贏球次數一樣重要,所以起訴能否認定的把握性就成了重要的考慮因素。

庭外協議對他們的成功率至關重要:只要認定,在他們個人成就上就是錦上添花,即使只認定原起訴書指控罪行的極小部分也足矣;不能認定在個人成就表上就是一次失敗的記錄,儘管這個案子可能太複雜而根本無法認定也是如此。

輸贏的比率對於檢察官來說僅僅是一種統計數字,沒有實際意義,但人們卻把它當作一種口碑,作為評價一個檢察官水平能力的標準。


辯護律師在這個問題上也是一樣。


一個案子用認罪協商方式解決,也可使檢察官避免在不能認定情況下招致的批評,任何一個在博格曼案子中失敗的檢察官,都會被新聞界叱為不稱職,甚至還有更惡毒的咒罵。不管怎麼說,如果新聞媒介可以說服公眾相信博格曼有罪,為什麼檢察官就不能使陪審團相信這一點?

如果在新聞界廣泛報道的案子中被告被判無罪,檢察官的前途就有可能毀於一旦,至少是岌岌可危。

庭外協議有時還用來誘使被告與檢察方面合作,來反對檢察方面想起訴的另一個對象。在本案中,特別檢察官非常想認定議員布魯門撒爾有罪,這使他極想跟博格曼達成協議。

還有個更簡單的層面,庭外協議對於工作負擔過重、拿年薪而不是按小時收費的檢察官來說,意味著減少工作量,不用加班加點,有更多時間與家人朋友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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