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春燕《洪席耶與跨媒介思維》(9)

然不可否認,形式層次的無差別,是洪席耶文學政治論一道難解之題。[13]他的立論方式,使十九世紀寫實小說的知識型標竿意義得以醒目,但也正因他必須毫無保留地捍衛各形各式的無差別(題材、類型、文字、情節細節、創作者位置等等),難免需要接受關於文學式民主(literary democracy)之效力的檢測。不只小說世界,現實政治場域也有應接不暇的魯道夫,贏者全拿;查理‧包法利縱使在知識型層次以其新視野完勝,畢竟粉身碎骨,死路一條——或說,查理即便在「非個人」層次以生命經驗的豐碩勝出,但以「個體」、「個人」層面而言未必真得頓悟(見注解 10)。但我們也可以說,洪席耶對「無差別」毫無條件地堅持,必須如此,才可能張開最大的網,等待來自任何方向的頓悟,據以促動新的思想變革。[14]

肆、科技媒介與無差別

在他多樣的「無差別」證例中,其實還另有一項:電影、攝影鏡頭之被動性。在形式層次面臨的阻滯,在此將轉往媒介層次。我們會發現,洪席耶繼續申論藝術領域相互對視、接力、出走自己,完成彼此領域希冀完成的工作。但鏡頭的無差別並不直接等同上述福樓拜「絕對風格」所示範的隱去主觀身份的創作端,因為涉及的科技媒介帶出了不同問題──而洪席耶在此也會無意間一再指認媒介的差異。

洪席耶曾經如此比較電影與文學、繪畫之間的分別:畫家、小說家必須自己扮演「轉成被動者」的工具,亦即「主動地」將自己轉化為「被動的」弱媒介;但在電影,機械鏡頭無法再使自己轉為被動,因其本質就已是被動。換言之,電影以其技術機器體質,直接化身、具現(literally embod[y]/l’incarnation littérale)了被動與主動的集合:鏡頭自動之眼的被動性與創作者的主動性(2016: 9, 117)(不過這個提法仍不會違反他堅持的藝術領域無差異立場:這些藝術類型想做的事目標相同,只是在媒介關係此一次要問題上有所差異)。

他對攝影也提過近似看法,延伸、翻轉論者(如夏弗希[Jean-FrançoisChevrier])所謂攝影「貧乏的本體」(impoverished ontology)之說,認為攝影若因其技術的特殊性而並未具備特屬攝影的本體一致性,它反倒因此「讓自己去成就其他藝術領域對於藝術的理念」:「攝影的貧乏讓它有機會承納非藝術(non-art),這個理念在文學或繪畫都只能靠藝術方法特意模仿才能達成」(2009b: 12, 13)。

電影、攝影都因其機械技術性而可能為其他藝術目的服務,不過洪席耶對此一問題,在電影論中只點到為止,因電影創作在他看來牽扯面向複雜(例如電影工業對於創作的干預,使電影體質徘迴在美學體制與再現體制兩端);但在攝影論中,他倒是難得地發展了關於媒介問題的細部討論。

在一篇短文〈「媒介」所指為何:以攝影為例〉(“Ce que ‘medium’ peut vouloir dire: l’exemple de la photographie”)中,[15] 洪席耶曾分析「媒介」三大不同定義。第一是字面義:媒介是為達目的所使用的方法。第二種定義,是由葛林柏格式現代主義論所延伸:媒介即為定義藝術本質的物質基底。

洪席耶認為後者又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方式。根據第一種理解,藝術之所以為藝術,是在它擺脫了模擬任務之時,亦即當它唯一的工作是藉由其物質基礎而執行其自身理念之時。但另一種推論亦言之成理:藝術之所以為藝術,是當媒介的物質限制將藝術從它自身解放出來,從「創作藝術」的意圖中解放出來。由此觀之,「媒介特殊性」之說的擁護者只照顧到第一種推論,使藝術脫離模擬之工具性目標,卻未想到,一旦將媒介技術的重要性推至極致,反而突顯出技術(tekhnè)的兩種不同邏輯:其一,技術是某種藝術理念的執行中介;其二,技術唯一服膺的是媒介物質面的法則,即「非關藝術」之法則。於是,洪席耶指出,「媒介特殊性」理論其實說了兩件事:藝術之為藝術,是當它「只能身為藝術之時」;另一方面,藝術之為藝術,是當它「不只是藝術之時」(2008: 1;作者加標重點)。

13. 必須強調的是,本文以「形式」理解「無差別」之行使層次,突顯不同範疇不同證例(instantiation)之間的類同,這不應與亞里斯多德思想中對形式、物質編排的高低位階混淆——在其形上學中,形式為物體的法則,(主動地)將(被動的)物質統籌起來。洪席耶在解釋再現主義之主動性、被動性配置時,說法上偶爾確實遙指這樣的典故(2016: 117)。

14. 「無差別」之問題意識範圍大於「文學式民主」,但在討論概念之效力時,兩者會遭遇的質問應是類似的。洪席耶曾多次談論,文學民主與政治民主並無法等換(2011a: ch.1, ch.2; 2017: ch.1)。若以他能在魯道夫、查理身上看見舊知識型到新知識型的交替,並肯定後者,理論上他對於從
文學世界到文學以外世界的延伸是有所期待的;但他對於文學民主能否嫁接為政治民主能量,語氣卻常顯遲疑。這一點引人好奇,宜與他文學論其他議題一併討論,尤其是他一向賦予文學的「矛盾」形構──畢竟矛盾可能代表相衝突之力場的共存。這部分資料頗為豐富,值得細細追究(例如,關於文學呈現的矛盾,可參見 2004: 71-93; 2018)。限於篇幅,本文目標僅止於爬梳他的跨媒介思維。

15. 本文有英譯本(見 2011b)。英譯本將原文 technique 一詞一概譯為technology;但原文其實另外也使用了狹義的「科技」(technologie)一詞。

(原載《中山人文學報》no.50 (Jan. 2021): 1-29,本文作者:陳春燕,美國康乃爾大學比較文學博士,現為國立臺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副教授。Email: chenc@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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