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華:基於開放性的創造性——傅偉勛“創造的詮釋學”的價值(8)

傅偉勛說:“道理所能具有的哲理強制性與普遍接受性(但絕不是客觀真確性),本質上是建立在相互主體性脈絡意義的合情合理與共識共認。合情合理指謂道理的強制性;共識共認則指道理的普遍性,意謂相互主體的可體認性與可接受性。”(傅偉勛,1989年,第242頁)基於“相互主體性的詮釋強度”所獲得的真理屬於“相互主體性真理”,而不是“客觀真理”。正因為如此,他還說:

創造的詮釋學雖然重視詮釋的創造性,但絕不作主觀任意的層次跳躍;雖不承認有所謂詮釋的絕對客觀性,卻十分強調相互主體性的詮釋強度或強制性。(傅偉勛,1990年,第45頁)

由於傅偉勛“充分”繼承了迦達默爾詮釋的“開放性”思想,從而使“創造的詮釋學既具永遠辯證開放的學問性格”(同上,第45頁);由於傅偉勛也“充分”繼承了迦達默爾關於“傳統”的思想,而使得解釋避免了主觀隨意性。僅由此兩點,便足以表明迦達默爾對於傅偉勛的“寶貴”的“方法論資糧”意義。然而,傅偉勛並未停留於此,他看到了迦達默爾“哲學詮釋學”所具有的“一般方法論”的意義。他說:“西方較強有力的哲學方法,如現象學方法、日常語言分析法、辯證法、(海德格到伽達瑪的)新詮釋學進路等等,都有轉化而為極具普遍適用性的一般方法論的理論潛能與開放性格,不論原思想家是否看得出來。”(同上,第8頁)在傅偉勛看來,因為迦達默爾的詮釋學具有“開放性”,故有經過轉化而進一步的“理論潛能”。那麼,這種“理論潛能”所指為何呢?傅偉勛認為,迦達默爾的“哲學詮釋學”僅僅是對於“解釋”的一種“描述”,而缺乏基於詮釋基礎上的“創造性”。他說:“誠如海氏所雲,詮釋乃是一種對談;或用我慣用的話語表示,詮釋應有創造性,而有創造性的詮釋必是一種創造的對談(a creative dialogue)。”(同上,第19-20頁)在此意義上,吊詭的是,迦達默爾因將著力點放在詮釋之“真實情形的描述”上,故其理論雖堅持“開放性”,卻仍然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傅偉勛說:

伽達瑪(具有)偏重傳統的繼承而缺乏批判的超克功夫的保守立場。(同上,第9頁)

為了“超克”迦達默爾的“保守立場”,傅偉勛提出了“創造的詮釋”的“五謂”層次。就傅偉勛的意圖來看,與其說這五個層次是對於詮釋過程的“描述”,不如說是通過詮釋來“引導”進行哲理的創造。如前所述,就其“五謂”來看,從“實謂”、“意謂”到“蘊謂”只是詮釋對象的“表層結構”,惟有“當謂”才進入到“深層結構”;而“當謂”雖然揭示了“深層結構”,但其目的卻是“必謂”,即由原作者的意思而引發詮釋者的理論創造。也就是說,詮釋的落腳點是“創造”,而不是“詮釋”。因此,所謂“創造的詮釋”,不僅指要詮釋原思想家,而且必須超越原思想家。傅偉勛說:“經此創造性思維的時代考驗與自我磨煉,應可培養出能為原有思想及其歷史傳統‘繼往開來’的創新力量。”(同上,第40頁)迦達默爾的“哲學詮釋學”所凸顯出來的“開放性”啟示我們,應該對於不存在單一的、最終的、正確的答案感到欣慰,因為它不僅給解釋的多元性提供了理據,而且有助於人們警惕獨斷論式的信念。(程志華,第60頁)所謂“獨斷式”的信念,是指對於詮釋“客觀性”或“絕對性”的“無謂迷信或偏向”;它不僅會導致嚴重的“學術武斷與自我標榜”,而且會形成為人文學科與社會科學發展的“絆腳石”。(傅偉勛,1990年,第2-3頁)在此基礎上,傅偉勛的“創造的詮釋學”又進一步,他突破了迦達默爾理論的“保守性”,將詮釋的“開放性”升華為詮釋的“創造性”。正因為此,傅偉勛認為其“創造的詮釋學”與迦達默爾的“哲學詮釋學”在進路上已經“大異其趣”。他說:

創造的詮釋學雖吸收了海德格到伽達瑪的新派詮釋學理論探討的成果,卻已祛除原有的特定哲學觀點,並加以一般化的過濾之後,與他們的特定詮釋學進路大異其趣。(同上,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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