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飛:與他人共在:超越“我們”/“你們”的二元思維(6)

在《精神現象學》中,黑格爾確認了每個人都有進行“相互承認”的權利與義務,並把交往過程視為相互承認的過程。在《精神現象學》中,黑格爾通過著名的“主奴辯證法”(dialectics of master and slave)的寓言,暗示他者的存在是人類自我意識的先決條件。奴隸主獲得奴隸主的身份,取決於奴隸對他的承認。沒有他者,人類無法認識自己。(25)

對此,哈貝馬斯分析說:“因為黑格爾不是把自我的構成同孤獨的自我對自身的反思相聯系,而是從‘自我’形成的過程中,即從對立的主體的交往的一致性中來把握自我的構成,所以,起決定性作用的不是反思自身,而是普遍的東西和個別的東西的同一性賴以形成的媒介。”(26)
 


理性主義的代表性人物笛卡爾認為:“良知,是人間分配得最均勻的東西。因為人人都認為自己具有非常充分的良知,就連那些在其他一切方面全都極難滿足的人,也從來不會覺得自己良知不夠,要想再多得一點。這一方面,大概不是人人都弄錯了,倒正好證明,那種正確判斷、辨別真假的能力,也就是我們稱為良知或理性的那種東西,本來就是人人均等的;我們的意見之所以分歧,並不是由於有些人理性多些,有些人的理性少些,而只是由於我們運用思想的途徑不同,所考察的對象不是一回事。”(27)

這一觀點意味著,人與人之間,或者說“我”與“他”之間是相通的,因為我們都具有理性。笛卡爾接著寫道:理性或良知“既然是唯一使我們成為人、使我們異於禽獸的東西,我很願意相信它在每個人身上都是不折不扣的,很願意在這一方面贊成哲學家們的意見,就是:同屬的各個個體只是所具有的理性可以或多或少,它們的形式或本性並不能多點少點”。(28)

不過,在笛卡爾這里,“我思”是“我在”的依據,但何嘗不是“他在”的出發點呢?他者的存在,是從我思的角度去發現和論證的,一切皆因我出發才有意義。因之,“我”與“他”終究不是一種平等的關係。

 

現象學大師埃德蒙德·胡塞爾則嘗試引進主體間性概念來對應超越論現象學所面臨的“唯我論”詰難,這與儒家思想具有共同性。胡塞爾認為,主體間的關係結構是單個的絕對主體性的構建基礎。(29)他指出:“正如他人的軀體身體存在於我的感知領域中一樣,我的身體也存在於他人感知領域中;而且一般地說,他人立即會把我經驗為他的他人,就像我把他經驗為我的他人。”(30)

“我和每一個人都可以作為他人中的一個人。”(31)這種主體間性在現象學思潮的演進中被詮釋為海德格爾的“與他人共在”(Being-with-others)(32),梅洛-龐帝的“世界-肉身”(Welt-Leib)(33),以及列維納斯的“他者”經驗。

(25)[德]黑格爾:《精神現象學》(上),賀麟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122-124頁。

(26)[德]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與科學》,李黎、郭官司義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第15頁。

(27)[法]笛卡爾:《談談方法》,王太慶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年,第3頁。

(28)[法]笛卡爾:《談談方法》,王太慶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年,第4頁。

(29)[瑞士]魯多夫·貝爾奈特、依索·肯恩、艾杜德·馬爾巴赫:《胡塞爾思想概論》,李幼蒸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41頁。

(30)[德]胡塞爾:《生活世界現象學》,黑爾德編,倪梁康、張廷國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2年,第194頁。倪梁康:《現象學的意向分析與主體自識、互識和共識之可能》,《現象學與哲學評論》(第一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5年,第65頁。

(31)[德]胡塞爾:《生活世界現象學》,黑爾德編,倪梁康、張廷國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2年,第194頁。

(32)[德]馬丁·海德格爾:《存在與時間》,陳嘉映、王慶節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6年,第131-152頁。

(33)參見黃冠閔:《觸角中的身體主體性——梅洛-龐蒂與昂希》,《臺大文史哲學報》2009年第71期,第147-1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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