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振玉《馬來西亞·馬來人·華人》 (4)

滿刺加國於1511年被葡萄牙殖民者以洋槍洋炮攻滅,蘇丹媽末被逐後,南下建立了柔佛一廖內( Johor-Riau)蘇丹國。

 

二、作為歐洲殖民地的馬來亞及其獨立

葡萄牙人(中國明代史料稱“佛郎機”)是歐洲殖民統治者踏上馬來半島的第一人。1641年,荷蘭(中國史料稱“賀蘭”)人在柔佛的幫助下,又趕跑了葡萄牙人,取而代之。葡萄牙和荷蘭統治這里分別為130年(1511-1641)和183年(1641-1824),其中,葡萄牙人的統治區域極為有限,主要局限於原滿剌加蘇丹國首府範圍,荷蘭人控制的地面較大,“Naning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占有達一個世紀多……Siak(位於蘇門答臘島,引者)、Rembau(林茂)、Kelang(巴生)和Linggi(寧宜)於1750年代被廖內一柔佛所割讓;現在,荷蘭東印度公司不僅成了雪蘭莪的主人,它也成了廖內一柔佛從蘇門答臘到彭亨的整個地區的主人”。毫無疑問,葡萄牙和荷蘭殖民者在馬來西亞的歷史上都曾有過一定的影響,但卻遠不及英國殖民主義者。
 

根據1824年的“英荷條約”,荷蘭被英國取代,後者的統治逐漸囊括整個馬來半島,且長達130年(1824-1957,二戰期間日本人占領半島達3年半),影響極為深遠。根據該條約,英國不僅獲得了原滿剌加蘇丹國的首府,還控制了今新加坡及其以北地區,荷蘭則退居新加坡以南。條約也影響到了柔佛蘇丹國的版圖,因為廖內島的控制權劃給了荷蘭。 

英國對馬來半島的統治在二戰前分為三種情況。

 

(一)海峽殖民地( Straits Settlements)英屬海峽殖民地共包括新加坡、滿剌加和檳榔嶼三個部分。

 

早在1824年取得滿刺加之前的1786年,一位英國東印度公司代理人Francis Light(弗蘭西斯·萊特)就與吉打蘇丹訂立條約,允諾保護他不受暹羅侵略(從未兌現),為公司取得了檳榔嶼。據說該島當時僅有58位漁民,其中3位是華人。1819年,另一位公司官員Thomas Stamford Raffles(湯姆斯·斯坦福·萊福),以支持獲取柔佛蘇丹王位為條件,從一位繼承人手中以條約的形式,取得了在新加坡島建立商業殖民地的權利,並於1824年將該島正式割讓給了公司。當時的新加坡只有幾百名馬來漁民和少數從事農業的華人。1824年,上述三地,在英國東印度公司這個公司一政府直接統治之下,正式聯合並形成統一管理體制,成為英國殖民地,因而被稱做海峽殖民地。英國獲取三地的最主要的初衷,無疑是出於商業考慮,尤其是出於與中國通商的需要,因為三地都處於重要的海上商業通道馬六甲海峽。1867年,海峽殖民地轉歸英國殖民部( the Colonial Office)直接管轄。

 


(二)馬來聯邦 (The Federated Malay States)

取得海峽殖民地,為英國進一步占有自然資源異常豐富(尤其是作為當時重要工業原料的錫之蘊藏豐富)的馬來半島創造了便利條件,而法、德兩國的覬覦則為之提供了借口。1873年,An-drew Clarke(安德魯·克拉克)被任命為海峽殖民地總督。1874年,霹靂蘇丹王位繼承出現危機,他趁機與繼承人Raja Abdullah簽署約定(the Pangkor Engagement),開始插手半島事務。根據約定,新蘇丹必須接受一位英國駐紮官(a British resident),並且,除伊斯蘭教和民族風俗習慣事務之外的一切事務,都要聽取這位駐紮官的意見,並依照辦理。到19世紀80年代後期,這一駐紮官制度已推行到雪蘭莪、森美蘭( Sungai Ujung)和彭亨三州,1896年的聯邦協定(the Federation Agreement)則使這一制度在半島最終在國際法意義上獲得了普遍的確立。通過這一駐紮官制度,英國實際上獲得了半島資源的開發權。當然,駐紮官與馬來上層之間也時而出現矛盾和鬥爭,甚至還一度導致“霹靂戰爭”發生。無論如何,馬來聯邦及總駐紮官(駐吉隆坡)的設立,是今馬來半島在近代正式走上政治統一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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