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爾迪厄:文化生產場 (5)

文化生產場

 

在布爾迪厄的《The field of cultural production: essays on art and literature》一書中,布爾迪厄從文學和藝術兩個領域,表達了他對於文化生產場域的看法。

從該書的大致結構可以看出,雖然文化的概念包羅萬象,但談到“文化生產”,乃至今日所說的“文化產業”,文學藝術作品(產品)的復制和傳播,仍然是其最為突出的表現形式,大多數文化企業也脫離不開文學家、藝術家的深度參與。

另一方面,由於布爾迪厄的學術高峰期大概在20世紀80和90年代,恰好處於文化產業蓬勃發展的交匯時期,因此他在談到藝術和文學時,一方面有著對高雅藝術(福樓拜文學,馬奈繪畫)和藝術自律性的關注,另一方面也有著對於文學藝術和經濟場域勾連,即對文藝他律性的思考。


不過,在本書中,雖然出現了工業化藝術(industrial Art)、大眾受眾(mass audience)這樣的表述,但也僅僅是針對戲劇這種,在今天看起來頗顯高雅的藝術形式。布爾迪厄對於影視、新聞媒介等更為大眾的文化傳播載體的看法,則需要從布爾迪厄的其他著作中另覓蹤跡。

事實上,這種對於自律性和他律性的整合,正是源自布爾迪厄思想中對於主觀和客觀二元對立的不斷超越。

在這本書的開篇一章中,布爾迪厄就指出:“在把文學和藝術作為‘存在著不同位置以及位置鬥爭(position-taking)’的場域去理解時,我們要脫離開那種傳統的二元對立困境,即單純采用一種內部的(internal, tautegorical),只分析作品文本或其領域;或外部的(external, allegorical),只分析作品生產和消費的社會條件的視角”(Bourdieu,1993:34)。

而在此之前,藝術品的誕生更多的是被看作一種“卡里斯瑪意識的形成”(charismatic ideology of creation),或是像馬克思主義藝術觀說的那樣,“藝術不是什麽被偉大的天才,以幾乎無法理解的方式生產出來的,而不過是經濟生產的另一種形式而已”。

在布爾迪厄的話語體系中,藝術場域和其他場域一樣,是一個由不同位置之間存在的客觀關係構成的網絡。在場域中的行動者根據自己的資本、習性不同,而選擇了不同的行動策略(例如創造不同類型的藝術作品),目標是在場域中獲取利益或占據位置。

布爾迪厄認為,文學空間(space of literary)或者藝術可能性(artistic possibles) 的變化,是權力關係(power relation)變化的結果,其本質是由場域中位置(positions)的變化引起的。

文學或藝術場域中的新來者會采取各種各樣的策略,例如刻意的通過“惡搞”(parody)來扮演先鋒的角色,而那些已有的作品將會被推為經典,或者淪為過時的作品(Bourdieu,1993:31)

布爾迪厄認為,藝術作品是一種憑借集體信仰(collective belief)而存在的對象,是這種集體信仰意識到,並認可了藝術作品的合法性地位(Bourdieu,1993:35)

藝術品的生產不能簡單的被看作是一種物質生產,而是一種符號價值的生產,布爾迪厄將其稱之為一種“社會煉金術”(social alchemy),賦予藝術品價值的不是其生產原料的稀缺性,而是藝術家的稀缺性。

因此,在研究藝術作品時,不是研究藝術家創造了什麽,也不僅僅是研究藝術生產者(藝術家),而是研究誰賦予了藝術家“點石成金”的權力,以及一切有關於支撐著藝術作品“集體信仰”的社會行動者,包括藝術家、批評家、收藏家、中介商、策展人、藝術史學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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