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興·從社會投資觀點探析社區產業發展 (3)

(一)社區產業

何謂社區產業?目前並沒有共通的定義,在文獻上,較常出現的是許世雨(2008:4)引用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對社區產業的定義:「社區產業是社區團體根據地方上原有文化傳統或風貌特色,在地公共集體創造具有社區特色及精神的獨特文化活動、創意商品或服務。其過程可為手工、地方自主並具獨特性、具有故事性、創意、體驗性、生命力,並使得消費者認同,更創造社區公共效益、增進生活福祉、永續經營之產業及服務。」

由於前述定義較為繁瑣,研究者將社區產業定義為:「社區產業立基於社區,是以人為本,並以永續發展的角度投入於經濟活動,為社區永續,創造社會、環境、文化、財務等多重效益。」


(二)社會企業

EMES(Emergence of Social Enterprise in Europe)為建立能夠共同接受的概念,列出社會企業應具備的九項特性,區分成經濟指標和社會指標兩個面向,進而設定成操作性的定義。經濟層面的四個指標分別是:(1)持續生產商品和銷售服務的活動;(2)具有高度的自主性;(3)承擔相當程度的經濟風險;(4)有最少量的支薪工作人員。社會層面的五個指標:(1)明確地以造福社區為訴求;(2)由一群公民共同發動設立;(3)決策權力不是建立在是否擁有資金;(4)具有參與的特性,且參與者必須涵蓋可能受到影響的群體;(5)利益分配的限制。透過這些指標可以有較寬廣的幅度來確認各國的社會企業(Defourny & Nyssens, 2006)。

Pearce(2005:31-32)歸納出社會企業應具有的六項基本特徵:包括「(1)具有單一或多重的社會目的;(2)最起碼會以商業活動來達成社會目的;(3)不分配利益給個人;(4)為社區的整體利益而保留資產或財務;(5)成員以民主的參與方式來治理整個組織;(6)藉由對其參與成員和廣泛的責信來維持其獨立性。」

從 EMES 和 Pearce 所歸納出的特徵,都共同強調社會企業與一般商業模式是不同的,社會企業所創造的營收,是再度投入於促成其公益使命的達成,而不是分配給個人。且兩者都強調創造社區的公共利益。

Haugh 對於社會企業的界定,除強調商業機制和社區利益外,較為凸顯的是將社會企業當作一個運作實體,必須是一個正式設立的組織:

社會企業是一集合用詞,範圍可含括組織為達成社會目的所涉及的各種商業活動。雖然他們會從不同的合法型式中擇一來設立,但也都同樣符合一項主要原則,就是追求以商業主導的解決方案來達成社會目標,以及將盈餘運用在社區利益的再投資之上(Haugh, 2006: 183)。

Robinson(2006)則強調社會企業就是一種過程,此一過程中,需要創造一個以社會使命為導向的營利公司或以商業為導向的非營利單位,並且是要同時追求雙重或三重的目標。Mair 和 Marti(2009)也認為從事社會企業就是在建造制度。

由於兼容並蓄不同的見解,導致社會企業定義的分歧,以及產生許多種面貌,有人認為社會企業是一種過程、策略或社會運動,例如:SEKN(2006)即採取此一論點;也有人認為社會企業應具有多重目標的屬性;還有人認為社會企業應跨越部門之間的界線,且其訴求的目標也應是混合的價值(blended value)體系,另外,有些人則是著重於社會企業的創新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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