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有根 創意是伴 Bridging Creativity
第十一章小說敘述與意識形態
一
如果“意識形態”概念真是法國人德斯杜特·德·特拉西
(Destutt de Tracy,1754—1836)“最早開始使用的”[1],那麼這概念
就將近有200 年的歷史了。不言而喻,在這漫長的歷史中,意識形
態一詞的內涵必定有變化。就其定義而言,挪威人早在20 世紀50
年代就指出,這個詞的定義“當時已有150 種之多”。[2]
首先,在特拉西那裏,意識形態不僅“有著理論上的、哲學認識
論上的意義”,而且還被賦予了“實踐的意義”。[3]而後,或許是從拿
破侖開始,意識形態(ideology)一詞就被賦予了“負面意義”(negative
sense),因為拿破侖討厭當時的所謂意識形態家們(ideologues),
指責他們“炮制應對法國之不幸負責的學說”。[4]後來,馬克思和恩
格斯在批判德意志意識形態時保留了“意識形態”一詞的負面意
義。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年輕的黑格爾派”如費爾巴哈、施蒂納
等表達的觀點太註重觀念(ideas)和觀念批判,“故而未能認識到觀
念和其他意識(consciousness)的產物根植於社會生活的物質條
件”。[5]但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中,特別強調
了意識形態屬於觀念的上層建築,是社會生活過程在人們頭腦中
反映的產物。這樣,他們便指出了意識形態在整個社會結構中所
處的位置,以及意識與社會生活的辯證關系———生活決定意識,意
識反映生活。意識形態一詞自首次在法國出現之後,經由馬克思
和恩格斯的著作,便被其他作者和學科所使用,使用者中,不僅原
先有哲學家,而後有社會學家、人類學家、政治分析家,而且在20
世紀還有現代語言學家,在20 世紀80 年代以來還有小說敘述家
和文體分析學家。可以說,這種“大參與”豐富了意識形態理論。
二
這種豐富首先來自現代語言學理論。自索緒爾以來,語言學
家不再規範語言應如何如何,而是描述語言本來如何如何。愛德
華·薩丕爾(Edward Sapir)在其1921 年發表的著作《語言論》[6]的前
言中,明確表示他的主要目的是展示“語言與人類的其他基本興趣
之關系———思維問題,歷史過程之本質,種族,文化,藝術”(p. v)。
薩丕爾將文化界定為“實踐與信仰的社會繼承集合,這種集合決定
了我們的生活肌質(texture)”(p. 207),他強調“語言內容與文化密
切相關”(p.219)。他甚至斷言“語言與我們的思維習慣不可分解
地內聯在一起,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回事”(p. 217)。薩丕爾最具
革命性的東西恐怕是語言的“概念結構”。他認為“語言素材反映
著概念世界”(p. 38),概念世界“在語言結構中得以反映和系統
化”,因此他提議考察“概念世界的本質”(p. 82)。在他看來,語言
有概念分類功能,而這功能反映出“概念變為語言符號的轉換”(p.
138)。他的這種語言思維模式論與語言文化模型論,對後來的語
言學家,尤其是研究語言與文化關系的語言學家產生了巨大的影
響。這些語言學家中,最為突出的當屬他的弟子沃爾夫(B.
Whorf)。“薩丕爾-沃爾夫假說”(亦稱“沃爾夫假說”)當為佐證。
所謂“沃爾夫假說”實際就是語言決定論,其基本內涵是:語言
影響和決定人的思維。對“沃爾夫假說”,有人想推翻,有人想證
實,有人想修正,然而時至今日,我們看到的不是被推翻、被證實、
被修正,而是人們越來越關註語言體系的文化內涵;它的影響依然
存在。比如,當代西方女權主義者就仍借用“假說”的理論來批判
婦女所受的語言中的意識形態壓迫。[7]
時隔12 年之後,倫納德·布盧姆菲爾德(Leonard Bloomfield)出
版了《語言論》[8](與薩丕爾的完全同名)。霍基特(Hockett)在此書
的《序》中,稱該書綜合了語言研究中的三大傳統:歷史比較研究、
哲學描述研究和實踐描述研究(即實地考察研究),視它為超絕古
人之作。書中,布盧姆菲爾德將語言形式的意義界定為“說話人說
話的環境和聽話人聽到說話應作的反應”(p. 139)。可見,布氏將
語言看做了一種社會活動。在這一點上,丹麥的語言學家耶爾姆
斯列夫(Hjelmslev)則與布盧姆菲爾德相近。耶爾姆斯列夫的影響
之作是《語言理論導論》。[9]耶氏認為語言是人格、家庭、國家的“明
顯標記”,是“人類借以構成思想、感情、情緒、靈感、意志和行為的
工具”(p.3),是“人類社會最終、最深的基礎”。他強調意義“純粹
是語境(contextual)意義”(p.44)。這裏,他顯然是站在布盧姆菲爾
德一邊,強調語言與社會的關系。
韓禮德(M. A. K. Halliday)是功能語言學理論的創始人。在
《語言功能探索》[10]一書中,他提出語言學家的任務是探索語言的
本質與功能,語言的形式特征,語言在群體和個人中的作用,語言
與文化的關系等(p.9),他認為功能語法研究可揭示功能如何確定
語言形式,功能的形態(configurations)如何確定語法模式(p. 7)。
而在《功能語言學導論》[11]一書中,他進一步加強了自己的主張,
提出“綜合考慮語法”(p. xxxii),以便“在文本的文化環境中解釋文
本”(p. xvii)。在他看來,文本、語言體系和語言結構的每一解釋,
其基礎是如何運用語言,是語言使用制約了語言體系。他說,“話
語研究無法分離於語法研究”(p. 345)。他提出三種“元功能”(或
純理功能,metafunctions),即文本(textual)功能(亦稱語篇功能),概
念(ideational)功能和人際(interpersonal)功能。與之相對應的是三
種意義:寓義(message)(即作為與語境相關的意義),表現(representation)(
即內容含義上的意義),交流(exchange)(即作為行動形
式的意義)。由此可見,韓禮德的功能語言學是提醒人們既要分析
語言自身的規律,同時又要分析非語言的社會文化環境世界。
在20 世紀70 年代之前,美國語言學研究未曾超出句子範圍
之外,範·迪克(van Di jk)和沃爾特·金奇(Walter Kintsch)看到了這
點,於是合作寫下《話語理解策略》(1983)[12]一書,以求“提出基礎
廣泛、普通而連貫的調查話語現象的方法”(p. ix)。書中,迪克提
出文化信息及其交流特點影響了話語理解的所有方面(p. 81)。他
認為文化策略有一明顯廣泛的範圍,涉及地理區域和地理位置知
識、社會結構、機制、事件、言語行為、象征價值、信仰、見解、態度、
意識形態、準則(norms),還有“世界與社會的觀念序列”(conceptual
ordering)(p.83)。文化決定人們認為話語中什麼是重要的,有關聯
的,有趣的或突出的,如講故事是否意在取悅或指責、勸告等。
這些語言學家以及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都有一個共同點:
即他們不僅探討語言自身的規律,同時還探討語言與社會、文化、
意識(或觀念)的關系。他們對語言的反思,豐富和深化了意識形
態的研究。“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觀念’(ideas)並非像夏日藍天
中的白雲,在社會世界裏四處飄蕩,偶爾借助雷電的轟鳴和閃現而
泄漏其內容。相反,觀念在社會世界裏是以話語、表達方式、說或
書寫的字來傳播的。因此,從某個方面和某種程度上說,研究意識
形態就是研究社會世界裏的語言。”[13]
三
既然研究意識形態離不開研究語言,或者說研究語言必涉及
研究意識形態,那麼以現代語言學理論為其基礎的研究文學語言
的文體學(即文學文體學)與小說敘述學(即敘事學或敘述學)也必
然涉及意識形態研究。這一點,隨著現代語言學和文體學和敘述
學越深入發展,人們就認識得越清楚。
倘若撇開文學文體學的廣狹兩義之分不管,我們可以說文學
文體學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即由對文學文本進行純粹的文體
(style)分析轉向註重文本的主題意義和審美效果,再轉向關註文
本“所蘊涵的意識形態、權力關系等社會歷史意義的研究”。[14]在
卡特和辛普森區分的六種不同的文體研究派別中,與意識形態研
究最為直接相關的是“社會歷史和社會文化文體學”。申丹先生認
為這是以韓禮德為奠基人的“功能文體學”發展“促成”的結果。同
時她又註意到:“80 年代初以來,受重視意識形態和權利關系的法
蘭克福學派,馬克思結構主義,尤其是福柯的思潮的影響,越來越
多的文體學家不再把語言視為一種中性載體,而是視為意識形態
的物質載體;不再把文本作為反映意識形態的一面單純的鏡子,而
是把語言和文本視為意識形態和社會結構的產物,又反過來作用
於意識形態和社會結構。他們認為,這是一種辯證生產關系,語言
與社會語境互為制約,互為實現,互為建構,加重了社會上的各種
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現象。從這個角度來看,文體學的任務就是揭
示和批判語言中蘊含的意識形態和批判關系。這就導致了社會歷
史/文化文體學。”[15]有趣的是,這一文體學的開創人是一位女子
(D·伯頓),或許正是因為婦女深受語言的壓迫,故而能看清語言
意識形態的本質———語言即為意識形態(language as ideology)。申
丹先生認為,社會歷史/文化文體學雖有一些分支,如“政治文體
學”和“女性主義文體學”,但“分析者有一個共同的目的:揭示文本
中的意識形態和權利關系”。從她列出的社會歷史/文化文體學與
“傳統文體學”的五點對照[16]中,我們也可以看出社會歷史/文化
文體學的目光從未脫離意識形態。
四
在文體學的發展中,文體學家將註意力最後落在意識形態上。
這一現象在敘述學的發展中也同樣出現。
雖然敘述學(或敘事學,narratology)可界定為“敘事的形式和功
能研究”,“考察所有敘事的共性”,[17]雖然作為一門學科它至少可追
溯到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但時至今日,它已取得了“長足的發展”,
吸引了眾多的文學批評家、語言學家、哲學家、心理學家、符號學家、
人類學家等。敘述學的發展似乎也經歷了一個由純敘事分析轉向
敘事與文化、社會、讀者和意識形態的關系的研究。伊恩·裏德(Ian
Reid)在1992 年說道:“今日的敘事理論不再堅持故事/話語二分
法(或其變體),而是開始將其註意力轉向文本借以使讀者從事語
義交流的手段。”他強調說,用參與交流雙方間的互惠行為不能正
確解釋讀者與文本的關系,書面敘事話語的所述方面,“最好理解
為一場獲取所說的意義的鬥爭,而不應只將它看做講述故事的能
力。”[18]裏德認為有兩本書代表了當前敘事研究的主要方向。一
本是施洛米史·裏門·凱南(Shlomith Rimmon-Kenan)的《敘事作品:
當代詩學》(1983)(Narrative Fiction:Contemporary Poetics),另一本
是羅斯·錢伯斯(Ross Chambers)的《故事與環境:小說權力中的敘
述誘惑》(1984)( Story and Situation:Narrative Seduction in the Power
of Fiction)。依據他的看法,前者“精幹利落地融會貫通60 年代末
在早期俄國形式主義者的基礎上,由托多洛夫等這樣的理論家建
立的敘事傳統內的人們已接受的思想”,後者“令人信服地主張不
僅需要發展超越敘事學,而且還可能有超越的基礎。”[19]凱南走的
基本上還是結構主義道路,側重於故事之“語法”,但是錢伯斯對傳
統的結構主義敘事學不太以為然,認為過於依賴故事語法便忽視
了一個社會事實,即敘事調解人的關系,並從這些關系中獲取其意
義。在他看來,敘事是依賴社會協議即心照不宣的契約來產生交
流的,而交流本身就有表達欲望、達到目的、實施壓制的功能。[20]
這實際是說,敘事涉及權力關系。裏德顯然是支持錢伯斯的觀點
的,雖然他指出了錢伯斯的不足。[21]他將自己的書命名為《敘事交
流》,而書的第一章標題就是“超越敘事學?”。
實際上,自20 世紀80 年代後,不少敘述學家都力圖超越傳統
的敘事學,越來越關註敘述文本、敘述行為、敘述內容和敘述形式
中的意識形態。邁克·巴爾(Mieke Bal)說道:“認為只有文本的評
論部分才傳播意識形態的觀點可能幼稚可笑。文本的描寫和敘述
部分也可能同樣交流意識形態,只是傳播的方式不同罷了。⋯⋯
話語形式⋯⋯本身就有意識形態的含義。”[22]近10 年來,敘述學
家關註著敘述文本的敘述性(narrativity)。如史蒂文·科漢(Steven
Cohan)和琳達·夏爾斯(Linda M. Shires)將故事、人物、聚焦等敘事
常規也看做“給一個文本提供了另一套能指”。[23]“相似、部署和差
異的結構原則構成了‘敘述性’,即一個意義場,相似的敘述單位。
如故事、人物、時序、聚焦等,都在這個意義場中發揮著符號功能,
與文字和意象所發揮的一模一樣”。[24]她們提出,“研究一個敘事
文本,不僅必須研究它的文本性(textuality),或說它如何由敘述常
規構成故事或講述,而且還必須研究它與互文能指網絡的關
系。”[25]
又如,菲利普·斯特奇斯(Philip J . M. Sturgess)在1992 年發表
的《敘述性:理論與實踐》[26]一書中,將敘述性界定為“作品具有成
為敘事作品的能力”(p. 6)。值得註意的是,斯特奇斯的敘述性概
念包含了讀者這一要素。他不讚成“敘述語法”和“深層敘述結構”
這兩個概念。他認為“敘述語法”雖涉及許多具體的敘述選擇或策
略———如敘述者立場,時序之本質,情景描寫之運用,視角之僵硬
或靈巧,從某方面說,所有這些都是敘事生產不可或缺的東西,“但
是應當記住,這些策略可被使用或組合的方式卻是千變萬化得足
以使規範型編碼(codification)落空。”(p. 6)敘述語法可能確定一系
列可運用的敘述技巧,但卻“遠遠不能說它可確定可能運用這些技
巧的任何特定敘述體系的基本性質。”(p. 6)斯特奇斯特別申明他
說的這些性質不是指作品的語義場或認識場,而是指具有成為敘
事作品的作品能力,即敘述性。他認為熱奈特的《敘述話語》屬於
這種語法。而普林斯在《敘述學》中雖不宣稱他的“敘述語法”一詞
可確定任何敘事作品的必不可少的生成(enabling)條件,但卻肯定
它可以嚴格的語法方式解釋敘事作品的所有特征。然而斯特奇斯
卻批駁普林斯的“敘事”多在句子層面;他懷疑普林斯的語法是否
可以對付得了像康拉德或勞倫斯那樣的敘事作品,“因此,普林斯
的敘述語法對解釋任何作品的敘述性不可能有甚幫助”。(p. 7)斯
特奇斯還認為普洛普的《民間故事形態學》的分析不甚可取:普洛
普分析的作品都是同一類敘事作品,其涵蓋面有限。斯特奇斯也
懷疑“深層敘述結構”的分析價值。他認為這深層敘述結構的基本
原則的語法“有時等同於”敘述性概念。但他批評深層敘述語法將
敘事簡約為二元對立,“不能區分10 頁長的敘事與300 頁長的敘
事”,(p.8)這就忽視了兩種作品最為明顯的區別,即其不同程度的
敘述性。普林斯也認為不同的敘事作品有不同程度的敘述性,但
是斯特奇斯認為他在界定什麼構成敘述性的高低程度時,在他措
辭時似乎就站不住腳了。斯特奇斯認為這種站不住腳至少是在兩
方面:1. 他的定義似乎過於依賴不同的讀者反應,以至其定義失
去了有意義的依據。他舉例說,普林斯說“無意義的(pointless)敘
事作品的確敘述性低”,可普林斯的“無意義”卻是來自讀者的判
斷,而且更要命的是,這樣的敘事作品存於什麼地方呢?而這作品
的敘述性是如何有用地建立的呢?普林斯未能解答。2. 普林斯
的定義在被認為運用到實際敘事作品時就極具爭議性。普林斯所
舉的例子是種微型敘事(基本就是句子),當它們一旦被看做在覆
雜的作品中被語境化時,情形就可能另當別論了。(p. 17)斯特奇
斯的總觀點是:“敘述性不僅決定小說故事的時間性(chronology),
而且同樣確定對時間性的每一種解釋,以及表現那故事的每種不
同模式。”(p.22)
五
一切藝術作品,包括小說,都具有物質性。因此,如果說藝術
是種意識形態的形式,那麼它就是一種物化了的意識形式。巴赫
金在1928 年出版的《文藝學中的形式主義方法》一書中就提出過
“意識形態材料”這一概念,以說明意識形態產品的物質具現
性。[27]所謂“意識形態材料”即指語言、聲音、手勢等,如果落在小
說,那麼這些“意識形態材料”當指語言、敘述技巧等。換言之,語
言是意識形態的載體,敘述技巧也是。
語言是意識形態的載體這一觀點前面已經討論過了。下面我
們只簡略地討論一下敘述技巧也是意識形態的載體的問題,以引
起我們在分析敘事作品時對敘事的意識形態本質的註意。
如果將意識形態解釋為“概念和意象體系,而概念與意象又是
觀察和理解事物、解釋所見、所聞、所讀的方式”,[28]那麼敘事必定
與意識形態有關。“寫作也是一種社會活動,這種活動必定沈浸於
各種各樣的同時代的實踐中,各種意識形態形式和問題裏:寫作的
各種細節道出了生活和世界觀模式,反映和表現了作者對待已被
接受的意識形態和現存狀況的態度,但同時又憑借這個寫作過程
創造出涉及這意識形態和狀況的具體作品。”[29]
眾所周知,小說創作離不開意象(image),這是小說性質所定。
所謂“形象思維”即是這層含義。然而意象又是什麼呢?意象“指
主觀情意和外在物象的結合。藝術家在創作之前,必須以主觀情
意去感受物象,在頭腦中形成‘意象’,然後借助於藝術表現的物質
手段,外化為藝術作品中的形象,這個形象也是主觀情意和外在物
象的結合,即作者腦中‘審美意象’的物化表現。”[30]卡羅琳·傑拉
爾德(Carolyn F. Gerald)認為,意象是“現實的投影”。她將意象分
為真實的意象和創造的意象,並舉例說:“我將一玫瑰拿在你面前,
這玫瑰之意象便在你眼裏照出來,它是一真實的意象。或者,我向
你描寫一玫瑰,而我的詞語便創造了一個你可在心靈中見到的意
象。也許你甚至可想象其味其感覺;我選用的字和我運字為意象
的方式,都將決定這一點。”傑拉爾德強調,“一切意象,尤其是創造
的意象,都代表了觀察外部世界的某一方式,因此它們代表了某一
視角度。”[31]這就是問題的關鍵所在了:運用什麼意象或接受什麼
意象,實際是運用或接受某種現實觀。玫瑰花有香味,因此可得到
令人愉悅的意象。但玫瑰花也有刺,因此又可得到令人不悅的意
象。“假如我們將玫瑰花的這兩個意象結合為一比喻,那麼我們就
創造了導致我們在玫瑰花之現實和另一現實水準間做出了聯想的
意象,我們就可能受到影響,如在道德水準上:‘有令人愉悅之香味
的玫瑰有令人不悅的刺;因此要警惕令人愉悅的甜蜜芬芳,因為在
它之下隱藏著摧毀性的刺。’以這種方式,聽眾或讀者腦子裏的聯
想就受到控制。通過引導、控制我們的聯想,意象之創造者可以而
且通常的確支配著我們的現實觀,因為文字構成的意象經由藝術
家放在一起時,便在我們身上誘發出一瞬間情感反應,使一切尚未
說出的、本可服務於我們的視角度逐漸推出於我們的意識。”[32]難
怪讓·鮑德裏亞(Jean Baudrillard)要說,“在意象的巴羅克身後,隱
藏著政治的灰色高名。”[33]從上述傑拉德對玫瑰花的意象的討論
中,我們可以看出意象是與文學的“特殊性質”即“審美意識形態”
分不開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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