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威:第三章·教育即指導

三、模仿和社會心理學

 我們曾經提到過一個學習心理學流派的缺陷。這種心理學認為,只要把赤裸裸的個人心智和物質的東西接觸,它們的相互作用就能產生知識、觀念和信念。只是到了最近人們才認識到人類的聯合生活對形成智力的和道德的傾向具有居支配地位的影響。甚至到現在,通常還是把這種影響從屬於和事物直接接觸的學習方法,只是當作關於人的知識來補充關於物質世界的知識。我們的討論表明,這種觀點在人和事物之間制造了一種荒謬的和不可能的劃分。人和事物的相互作用可能養成外部適應的習慣。但是,只有當這個人利用事物產生結果時,這種相互作用才引出有意義的和有自覺意願的活動。一個人要能改變別人的心理,唯一的方法是利用天然的或人為的物質條件,引出別人某種應答性的活動。這就是我們兩個主要的結論。我們最好把這兩個結論和另一種理論對比,進一步發揮和強調這些結論,這種理論把假定人類相互之間的直接關系的心理學附屬於假定個人和事物之間直接關系的心理學。這個所謂的社會心理學從本質上講是建立在模仿的概念之上的。因此,我們要討論模仿在形成心理傾向中的性質和作用。

 按照這個理論,社會對個人的控制要依靠個人模仿或照搬別人的動作的本能趨向,他把別人的動作作為模型。兒童的模仿本能很強,他們努力按照別人所樹立的模式,在他們自己的行為系統中照樣重做。按照我們的理論,這裏所說的模仿是一個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實際上是和別人共同使用一些東西,導致共同興趣的後果。

 這種流行的模仿概念的根本錯誤好像是把車子放在馬前面,本末倒置,倒果為因。毫無疑問,許多個體在組成社會群體時,他們有共同的思想,互相了解。他們在相似的環境中,往往按相同的有控制作用的觀念、信念和意向有所行動。從外部看,他們可以說在彼此從事“模仿”,意思就是他們以非常相同的方法,做非常相同的事情,這種說法也許很對。但是,“模仿”不足以說明他們為什麽這樣行動;“模仿”二字不過用重覆事實當作事實本身的說明。這種說明,無異於一句名言:鴉片使人入睡,因為它有催眠作用。

 我們的許多動作具有客觀相似性,我們因自己的行為和別人一致而感到心理上的滿足,我們把這些稱為模仿。這個社會事實隨後又被認為是產生相似狀態的心理學力量。其實,所謂模仿,相當大的一部分不過是在結構上相似的人以同樣方式對相似的刺激作出反應。人因受侮辱而發怒,要打擊侮辱者,並不是由於模仿才這樣做的。對這種說法可能有人引用一件無可懷疑的事實來反駁,就是不同的群體,有不同的風俗習慣,他們對侮辱的反應,采取不同的方式。在一個群體裏,也許用拳鬥來對付,在另一個群體裏,也許用決鬥來對付,在第三個群體裏,也許用輕蔑的漠視來對付。因此,有人說,所以發生這種情況,是因為模仿的模型不同。但是,我認為無需求助於模仿。群體的風俗習慣不同,這個事實說明對行為的實際刺激是不同的。此外,有意識的教學也起一部分作用;早先對行為的讚許和非難有巨大的影響。更為有效的是這樣的事實:除非一個人以他所在群體內所流行的方式行動,否則他就等於脫離這個群體。他的一舉一動只有和別人的舉動一樣,才能和他們以親密而平等的地位聯合起來。一個人以一種方式行動,被允許加入群體的活動,以另一種方式行動,被拒於群體活動之外,從這一事實來的壓力是繼續不斷的。所謂模仿的效果,主要是有意識的教學的產物,也是他所聯系的人的無意識的讚同和認可所起的有選擇的影響的產物。

 假使有一個人滾一個球給一個兒童,這個兒童接住球,又把球滾回去,遊戲便這樣進行下去。在這裏,刺激不只是看見了球,或看見了滾球的人。刺激是這個情境——正在玩的遊戲。這裏的反應不僅僅是把球滾回去,而是把球滾了回去,以便別人可以接住球,並且再把球滾回來——使遊戲可以繼續下去。這裏的“模式”並不是另一個人的行動。全部情況要求每一個人考慮別人已經做的事和要做的事來調整他的活動。可能有模仿的作用,但是它的作用是次要的。兒童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對這個遊戲感興趣;他要把遊戲繼續下去。他也許註意別人怎樣接球,怎樣抓球,以便改進他自己的動作。他是模仿這個動作的做法,而不是模仿動作的結局或要做的事情。他所以要模仿這個做法,因為為了他自己,作為他自己主動性的一部分,他希望有效地參與這個遊戲。我們只要考慮一下,兒童從小時候起,為了順利地達到他的目的,是多麽完全依靠使他的動作合於別人的動作,懂得依照別人的舉止去行動能得到什麽獎勵,並了解別人的動作,使自己能照樣行動。從這方面來的壓力,要求在行動方面有共同的想法,這個壓力是很大的,求助於模仿是完全不必要的。

 事實上,模仿的結局和模仿有助於達到結局的手段不同。模仿結局是一件表面的和暫時的事情,對性情很少有影響。白癡特別善於這種模仿;這種模仿影響外表的行為,而不影響行為的意義。當我們發現兒童從事這種模仿時,我們並不鼓勵他們(如果這種模仿是社會控制的重要方法,我們就要鼓勵他們),更可能是指責他們,說他們像類人猿、猴子、鸚鵡或盲目的模仿者。另一方面,模仿完成一件事的手段,卻是一種理智的行為。這種模仿包含仔細的觀察和審慎的選擇,所選擇的方法使他能把已在試做的事情做得更好。模仿的本能,如果為了一個目的加以運用,也許能和任何其他本能一樣,成為發展有效的行動的一個因素。

這樣看來,上面的討論對我們的結論具有強化的作用,這個結論就是:真正的社會控制就是要養成一定的心理傾向,就是理解事物、事件和動作的一種方法,使我們有效地參與聯合的活動。只有為對付別人的抵抗而產生的沖突才會得出這樣的看法:只有強行與自然傾向相反的動作,才會出現社會控制的方法。只有因為不考慮人們互相關心的情境(或彼此反應的動作都有興趣的情境),才把模仿看作促進社會控制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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