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邊界的符號學》中譯本序 8

當我們說符號首先是解釋項的時候,我們是說,符號首先是一種響應。我們也可以說,符號是一種反應——但前提是:「反應」得理解為「解釋」(這是查爾斯•莫里斯的行為主義所確立的,它與機械論相對立)。

為了避免字面的聯想,我們傾向於使用「誘發—響應」這對術語,而不是「刺激—反應」。即使是對某一刺激(或者更恰當地說,是誘發)所作的「直接」響應,也絕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直接,因為這種響應要以解釋為「中介」。除非我們是研究「反射作用」,否則的話,表達響應就意味著識別誘發,將其置於某一語境,使之與已知行為參數相關聯(這些行為參數可能涉及簡單的行為類型,如獵物—捕食獵物者模式,也可能涉及人類世界中更為復雜的與文化價值相關聯的行為)。因此,符號首先是一種解釋項,是一種響應,通過這種響應的解釋,另外某種東西才能被看作符號,從而成為被解釋項,而且,還能夠生成一個開放的、由其他符號組成的符號鏈。

符號呈現出不同程度的多義性和單義性。信號可以定義為相對單義的符號,或者更恰當地說,是一種多義程度較低的符號。


I.3 配角:解釋項

假如符號是符號過程中的主要演員,那麼,解釋項就是其必不可少的配角。
皮爾斯在其符號學理論框架中引入了解釋項概念。皮爾斯認為,符號過程是一個三元過程,其成分包括符號(或再現體)、對象和解釋項:「在真正的三分結構中,一個符號或再現體是第一性的,它與第二項、即對象相關;這樣它就能決定第三項、即它的解釋項,假定了解釋項和它本身﹑以及對象在同一個三分關係中是與同一個對象相關的」(CP 2.274)。因此,符號代表某物(其對象),這種代表關係依靠的是「中介決定作用」(CP 8.343),「[這種代表關係]並不體現於所有方面,而僅僅是通過思想」(CP 2.228)。然而,符號僅僅在決定了解釋項之後才能代表某物,該解釋項「立即被那個對象決定」(CP 8.343):「符號在解釋項符號和其對象之間作中介」,條件是,第一個符號在某一方面或思想或基礎上被其對象決定,並決定著解釋項,「從而讓解釋項與對象發生關係,對應於它本身與對象的關係」(CP 8.332)。

一個符號的解釋項是另一個符號,是前一個符號在解釋者心中創造的符號。這就是「一個等價的符號,或者也許是更為發達的符號」(CP 2.228)。因此,解釋項符號不可能等同於被解釋項符號——它不可能是一種重復——恰恰因為它是經過中介作用的、解釋性的,因而是新的符號。對於前一個符號來說,解釋項是一種響應,因此,它開始了一個新的符號過程。

(作者: [意] 佩特里利蘇珊·彼得里利, [意]奧古斯托·蓬齊奧; 原作名: Semiotics Unbounded:Interpretive Routes through the Open Network of Signs; 譯者: 王永祥, 彭佳, 余紅兵; 出版社: 譯林出版社; 出版年: 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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