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邊界的符號學》中譯本序 9

在這一意義上說,它是更為發達的符號。解釋項作為符號決定著另一符號,這另一符號反過來又充當解釋項:這樣,解釋項通向新的符號過程,發展了符號過程,新的符號便出現了。的確,每當出現新的符號的時候,除了「第一符號」以外,還有「第三符號」,即經過了中介作用的符號、一種響應、具有解釋性的新符號、一個解釋項。因此,一個符號本質上就是一個解釋項(參見Petrilli,1998e:I.1)。解釋項(第三符號)可以是符號(第一符號),而符號(第一符號)也可以是解釋項(已經是第三符號),這一事實使得符號置身於一個開放性的解釋項網絡之中。於是,我們就得到了皮爾斯的無限符號過程的原則,或者叫無限解釋項的原則(參見CP 1.339)。
所以,符號的意義是一種響應,是一種喚起另一響應(另一解釋項)的解釋項。這向我們揭示了符號和符號過程的對話性。一個符號在另一個符號中獲得意義,因為這另一符號對其作出了響應;而這另一符號又會得到新的符號的響應和解釋,依此類推,直至無窮。

在我們的術語中,三分結構符號過程中「第一符號」——即獲得意義的對象——是被解釋項,而給予意義的符號是解釋項。解釋項主要有兩類:用作識別符號的解釋項叫做識別解釋項,它與信號、符碼和符號系統相關聯;相反,符號的具體解釋項——解釋符號實際意義的解釋項——是應答性理解解釋項。第二類型的解釋項並不局限於識別被解釋項;它還表達被解釋項恰當的符用意義,使被解釋項逐漸介入和參與到表意過程之中。該解釋項對被解釋項表明立場並做出響應。

解釋項這一雙焦點概念吻合皮爾斯的符號學思想;皮爾斯符號學與他的實用主義密不可分。在1904年致維多利亞•維爾比的一封信(有關皮爾斯與維爾比之間的通信,參見Hardwick,1977)中,皮爾斯寫道,當我們以廣義看待符號時,其解釋項未必是一個符號,因為它也許是一個行動或一種經歷或僅僅是一種感情(參見CP 8.332)。在這一特定語境中,符號是從嚴格意義上去理解的。在現實中,解釋項作為一種響應,它能夠表意,能使得某物有意義,從而其本身也成為一種符號,即使解釋項是一個行動、一種經歷或一種感情,它也必然出現了符號,出現了符號行為。我們此處討論的是「應答性理解解釋項」,因而討論的是符號。皮爾斯在對解釋項進行分類時總是偏愛三分法,區分了感情、實施和符號三個方面(參見CP 4.536)。在他一份手稿中(MS 318,其中一部分出版於CP 5.464—496,參見Short,1998),他進一步區分了「情感解釋項」、「能量解釋項」和「邏輯解釋項」。這一個三分法和另一個三分法——「直接解釋項」、「動態解釋項」和「最終解釋項」——或許是皮爾斯對解釋項進行分類的最著名的兩個三分法。

符號與解釋項之間的關係對於符號類型學來說具有符號秩序意義,對於推理與論辯類型學來說具有邏輯秩序意義。究竟是像似符,是指示符,還是規約符,取決於符號與解釋項之間的組織關係。由於前提與結論之間的關係也是根據符號與解釋項之間的關係來理解的,所以,「試推、歸納、演繹」的三分法同樣取決於符號與解釋項之間的關係。


(作者: [意] 佩特里利蘇珊·彼得里利, [意]奧古斯托·蓬齊奧; 原作名: Semiotics Unbounded:Interpretive Routes through the Open Network of Signs; 譯者: 王永祥, 彭佳, 余紅兵; 出版社: 譯林出版社; 出版年: 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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