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青 ·在「追問真相」與「意義建構」之間(6)

那麽,合理的或者有效的闡釋應該是怎樣的呢?按照張江教授這篇文章的內在邏輯來看,有效的闡釋應該是一種「意義建構」而非「追問真相」。在這里我們可以做一點補充論證。其一,人文領域不像自然科學領域那樣有一個「真相」在那里。在自然科學領域,在主體與客體、我與它的關係中,客體或者「它」是不發聲的,不是主體,所以它是什麽,亦即關於它的「真相」,僅僅取決於主體的認知水平。在同樣一個認知水平上,「真相」只有一個。這里的關係是純粹的主客體關係。人文領域則不同。

這里的一切活動,無論是認知還是實踐,都是在主體與主體,即「我與你」之間的關係中進行的,作為對象的主體或者「你」是可以發聲的,因此這里的「真相」就不取決於人們的認知水平,而是取決於人們的價值觀和趣味,這里的關係屬於主體間性的關係。

「我」和「你」之間的共同點往往大於差異,「我」對「你」的理解常常就是自我理解。其二,根據伽達默爾、哈貝馬斯等人的反復論證,闡釋根本而言是對話性的,是不同主體之間的對話而不是主體對客體的解剖。闡釋就是以文本為中介和古人或者他人進行對話的過程。伽達默爾說:「提問和理解之間所表現的密切關係給予詮釋學經驗以其真正的度向」,「理解一個問題,就是對這問題提出問題。理解一個意見,就是把它理解為對某個問題的回答。」⑧闡釋過程也就是不斷的提問和回答的過程。



對話的目的是為了相互了解,從而獲得共識,在哈貝馬斯看來,對話是「交往理性」的主要表現方式,是社會共同體尋求「共識真理」必不可少的手段,因而也是闡釋的基本方式。其三,闡釋的目的是在一個共同體中被承認而不是獲得永恒不變的結論。張江教授多次表達了這樣的觀點:闡釋是一個尋求承認的過程。這是完全正確的。所謂尋求承認也就是尋求達成共識。因此根本上說闡釋是指向「共識」而不是「真相」。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闡釋尋求或指向共識並不意味著僅僅是和他人獲得意見的一致性。實際上這是一個以自己的意見「征服」他人的過程,闡釋者通過講道理或者引證豐富材料、列舉大量實例來說服人們接受自己對某一文本的闡釋,一旦達到目的,其闡釋為闡釋共同體(例如某個學科的學術圈或研究領域)普遍接受,這種闡釋就成為一種共識而進入學術史之中。對於後來人關於此文本的閱讀和闡釋活動來說,這一共識就成為一種先在的傳統,一個進一步闡釋的基礎。

由於上述種種理由,我們可以說闡釋的基本性質是「意義建構」而非「追問真相」。但是,闡釋活動是不是與「追問真相」毫無關聯呢?事實並非如此,在很多情況下「意義建構」不僅是以「追問真相」為基礎的,而且是以其為主要手段的。在闡釋過程中,首先需要確定闡釋對象的可信性,否則闡釋就有可能成為無的放矢。例如如果說梵高畫中的鞋子是自己的鞋子,那麽海德格爾「勞動者的艱辛步履顯現出來……夜幕降臨,這雙鞋底在田間小徑上踽踽而行」⑨之類的闡釋就純粹是無的放矢了,正如張江所說,那是自說自話,「此類闡釋對梵高,對他人了無意義」。⑩

因此,對一個文本的闡釋首先需要弄清楚此文本的真實性、可靠性,這就需要「追問真相」的工作了。也就是說,對於闡釋而言,「追問真相」是「意義建構」的基礎。對於一個作為「歷史流傳物」的闡釋對象,例如某部文學經典,在闡釋過程中需要梳理清楚其在產生過程中作者經歷、文本的各種因素與特定文化語境之間的複雜關聯,因為經典的意義往往就在這種關聯之中。在這種情況下,「追問真相」的過程,也就是「意義建構」的過程,二者是無法分拆的。可以說,在有效的闡釋過程中,完全脫離「追問真相」的「意義建構」幾乎是不存在的,換言之,完全離開了認識論的闡釋學也是不存在的。

⑥張江:《再論強制闡釋》,《中國社會科學》2021年第2期。

⑦張江:《再論強制闡釋》,《中國社會科學》2021年第2期。

⑧[德]伽達默爾:《詮釋學Ⅰ:真理與方法》,洪漢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529-530頁。

⑨[德]海德格爾:《詩·語言·思》,彭富春譯,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1991年,第35頁。

⑩張江:《再論強制闡釋》,《中國社會科學》2021年第2期。

(作者簡介:李春青,華南師範大學文學院特聘教授(廣東 廣州 510006)。“學術研究” 202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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