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明·跨文化交流與和諧社會願景:從馬來西亞多元文化談起(4)

三、國家治理、族群關系與文化交流

一個國家的政府所實施的與民族和宗教相關的政策,會對族群關係產生深遠影響。在新興國家,這與國民和諧息息相關。針對新興國家的團結問題,著名人類學家格爾茲 (Clifford Geertz) 在 1963 年就已論及民族與宗教情緒的分化問題,他將人們在成長過程中逐漸形成的族群與宗教情緒稱為primordial sentiment7

由於中文不好翻譯,所以引起不少誤解。將其稱為“原生論”會令人有“與生俱來”之感,但這並不是他的觀點。我們或者不用直譯,可稱之為認同情緒論,即基於血緣、語言、宗教、族群、文化傳統和地域等情感,形成的對民族與宗教群體產生影響的基本情緒。

研究族群的學者往往將格氏的認同情緒論與工具論相對比,其實這並不是兩個可以斷然分化的論點,因為工具論所強調的資源競爭中的族群動員就與認同情緒的操縱相關。格爾茲所關心的正是新興國家在國家建設與整合中,族群和宗教情緒可能會被挑動和發展出排外的民族情緒而阻礙了國家的團結。


我們都見證了馬來西亞獨立後,馬來民族主義對國家行政和族群關
係的影響。族群民族主義精英和從政者通過利用民族主義和宗教達到兩個目的,即:

1)利用捍衛民族和宗教的口號,維護某階級和政治群體的經濟利益;
2)爭取政治支持和實現民族主義的國家想像。

在每個國家,政府都有義務幫助弱勢群體,可推動一些優惠政策,但優惠政策應該只考慮經濟因素而不是族群認同。利用民族主義爭取政治支持可能有利於某個政黨或某個族群的精英群體,但這無助於國民團結和推動社會和諧。


至於民族主義之下的國家想像,以及所謂的國家文化建設,只會惡化族群間的緊張關係,而且與全球趨勢背道而馳。歐美國家早已放棄“大熔爐”的理念,取而代之的是多元文化政策。雖然執政黨的從政者可能僅將多元文化當作口號,但它對施政仍有一定的影響,少數民族也可以利用這個口號爭取權利,可以以自身的文化來表述他們的國民身份。

學術界的“cultural  citizenship”概念正符合這種國民歸屬理念。民主社會已經接受這種符合現實的公民身份理念,狹隘的國家文化口號不僅不能夠強迫少數民族認同大民族的國家文化定義,也無助於促進社會和諧。

當然,民族主義和種族性的政策會影響國民之間的關係和互動。國民還是要有理想去建立一個民主和脫離種族政治的國家,避免發表侮辱其他族群及其宗教信仰的言論。

非馬來人或非穆斯林無論是在公開平臺或網絡上,評論馬來人的文化和宗教時應謹慎,以免被誤認為是侮辱其文
化或宗教的行為。同樣,面對一些極端的馬來人的言論,如最近(2014 年)與巫統執政黨相關的右派馬來人組織 Perkasa 的一位領導人呼籲燒掉含“阿拉” 字眼的基督教聖經,以及檢察總長對他的袒護(見英文報 The Sun,2014 年 11 月 12 日,頁 2),對此,不可做情緒化的抗爭,而應采取積極和合法的方式反應或抗議。

 

7 見 Clifford Geertz, “The Integrative Revolution.” In Clifford Geertz, Old Societies and New States, New York: Free Press, 1963, pp. 108-113.

8 參 閱 Aihwa Ong, “Cultural Citizenship as Subject-Making: Immigrants Negotiate Racial  and Cultural Boundar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Current Anthropology, 1996,37 (5): 737-762。有關這個概念的理解與翻譯,見段穎〈對 Cultural Citizenship 的理解與漢文翻譯〉,載《西北民族研究》,2009 年秋季卷:1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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