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素《西方哲學史》第十章斯賓諾莎 4

斯賓諾莎並不像斯多葛派,反對所有的情感;他只反對「熾情」這種情感,也就是讓我們自己顯得在外界力量之下處於被動狀態的那些情感。「某個情感是熾情,我們對它一形成清晰、判然的觀念,就不再是熾情。」理解一切事物都是必然的,這可以幫助精神得到控制情感的力量。「凡清晰、判然地理解自己和自己的情感者,愛神;愈理解自己和自己的情感,愈愛神。」由這個命題,我們初次接觸到「對神的理智愛」,所謂智慧便是這種愛。對神的理智愛是思維與情感的合一:我認為不妨說,就是真思維結合把握真理時的歡悅。真思維中的一切歡悅都是對神的理智愛的一部分,因為它絲毫不含否定的東西,所以真正是整體的一部分,不像那種在思維中彼此分離以致顯得惡的片斷事物,僅在外表上是整體的一部分。

我方才說對神的理智愛包含歡悅,但這也許是個誤解,因為斯賓諾莎說神不為快樂或痛苦任何情感所動,而且又說「精神對神的理智愛即神對自己的無限愛的一部分。」可是我仍舊覺得「理智愛」中總有某種東西不純然是理智;也許卷三近代哲學中的歡悅被看成是什麼比快樂高超的事情。

據他說,「對神的愛必定佔精神的首要地位。」到此為止,我把斯賓諾莎的證明都略去了,但這一來對他的思想我描述得就不夠完整。因為上述命題的證明很短,我現在全部照引下來;讀者然後可以想像著對其它命題補出證明。上述命題的證明如下:

「因為這種愛(據卷五,命題十四)與身體的一切感觸相聯系,並且(據卷五,命題十五)受所有這些感觸培養;所以(據卷五,命題十一)它必定佔精神的首要地位。」

在以上的證明中提到的幾個命題:卷五,命題十四說:

「精神能使得身體的一切感觸或事物的意象和神的觀念相關聯」;卷五,命題十五前面引征過了,即「凡清晰、判然地理解自己和自己的情感者,愛神;愈理解自己和自己的情感,愈愛神」;卷五,命題十一說「意象所關聯的對象愈多,它就愈頻繁出現,或愈經常活現,並且愈多佔據精神。」

上面引的「證明」或不妨這樣來講:對我們所遭遇的事每增加一分理解,都在乎把事件和神的觀念關聯起來,因為實際上一切事物都是神的一部分。把一切事物當作神的一部分這樣理解,就是對神的愛。等到所有的對象和神關聯起來,神的觀念便充分佔據精神。

可見「對神的愛必定佔精神的首要地位」這句話,從根本講並不是一句道德上的勸善話;這話說明隨著我們獲得理解,不可避免地定要發生的事。

據他講,誰也不會憎惡神,但在另一方面,「愛神者不會努力讓神回愛他。」歌德對斯賓諾莎甚至還談不上開始了解就崇仰斯賓諾莎,他把這個命題當成是克己自制的一例。這命題決非什麼克己自制,乃是斯賓諾莎的形而上學的邏輯結論。

他沒說人不應當希求神愛他;他說愛神的人不會希求神愛他。

這從證明來看很明白;證明說:「因為假令有人這樣努力,那麼(據卷五,命題十七,系理)就是說此人欲他所愛的神不是神,因此(據卷三,命題十九)即是說他欲感受痛苦,(據卷三,命題二十八)這不合道理。」卷五命題十七是已經提過的那個命題,它說神沒有熾情、快樂或痛苦;上面引的系理推斷神對誰也不愛、也不憎。在這里,其中的含義又不是道德教訓,而是邏輯必然性:誰愛神又希圖神愛他,他就是希圖感受痛苦,「這不合道理。」

神不會愛任何人這句話,不可當成與神用無限理智愛愛自己這話有矛盾。神可以愛自己,因為這件事辦得到,不涉及錯誤信念;再說,無論如何,理智愛究竟是極特殊的一種愛。

講到這里,斯賓諾莎告訴我們,他現在給我們指出了「矯治各種情感的全部方劑。」主方劑是關於情感的本性及情感和外界原因的關係的清晰、判然的觀念。對神的愛和對人的愛相比,更有一利:「精神上的不健康與不幸,一般能夠追溯到過分地愛某種難免多起變化的東西。」但是清晰、判然的知識「產生對永恆不變的事物的愛」,這種愛不帶有對變化無常的對象的愛所具有的這種激蕩煩擾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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