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章斌:帕斯《弓與琴》中的韻律學問題 5

三、節奏與格律的關係,以及自由詩的節奏問題

關於語言條件的變化與詩律的構建之關係,帕斯有非常深入的觀察,他提醒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格律的變遷,而且應該把節奏(rhythm)與格律(meter)區分開來。這對於中國韻律學研究是非常重要的提醒,因為從五四以來,就有相當多的詩人和研究者把節奏和格律混為一談,這造成了很多迷思與誤解。[22]帕斯認為:「格律與節奏並非是一回事。

古代的修辭學家說,節奏是格律之父。當一種格律脫離了內容,變成一種僵死的形式,僅僅是聲響的外殼時,節奏就會創造新的格律。」(第58頁)相對於格律而言,節奏是更為基本的、根基性的語言性質,而格律是在節奏的基礎上進一步固化、凝結成的形式,是帶有歷史性的、變動著的形態,可以說一代有一代之「格律」(體式)。那麼,節奏和格律具體是如何定義的呢?帕斯解釋:

節奏與句子是融為一體的;它不是由一堆毫無干系的詞語組成,也不是純粹的度量(measure)或者音節數量、重音、停頓:它是形象和意義。節奏、形象和意義同時出現在一個無法分割的堅實整體之中,即詩句,即韻文(verse)。與此相反,格律只是抽象的度量,獨立於形象。格律唯一要求的是詩行必須有規定數量的音節和重音。(第58頁)

我們將帕斯這種節奏觀稱之為一種「有機的整體節奏觀」。這種觀念可以追溯到19世紀浪漫主義詩人(如施萊格爾兄弟、柯勒律治)對於「有機形式」(organic form)的追求,[23] 又可以在龐德的「絕對節奏」(absolute rhythm)中找到先聲。[24] 帕斯節奏與固定的格律規范區別開來,定義成更為基本,也更為個體化、多樣化的語言在時間中的形態。而在二十世紀,也有不少韻律學家把節奏從「格律」中區別開來,定義為一種更為微妙的聲音運動特征,他們認為,與作為「抽象原則」(abstractions)的格律不同,節奏是一種「實際成形」(actuality)。[25]

這與帕斯的觀點可以說是同氣相連。帕斯還提醒我們,節奏涉及的不僅是語言的問題,而是涉及到語象、語義、語法等諸多方面。「格律是脫離於意義的度量,而節奏從來不單獨存在……一切語言節奏本身就包含著形象,而且或潛在或現實地構成一個完整的詩句。」(第58頁)這樣,「節奏」也就意味著以聲音形態出現的語言之整體。這樣的節奏就不僅指聲律,也帶有了我國傳統詩學所說的「神韻」、「氣韻」的含義。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諸如「飛揚的節奏」、「穩健有力的節奏」之類形象化的說法才能成立,因為節奏本來就包含著形象與意義。

那麼,我們要問,這樣的「節奏」概念難道不會因為外延過於寬泛,而失去具體的可操作性、可分析性,以至於難以成為一個可靠的韻律學概念嗎?確實有這個危險,而且國內外有關「呼吸節奏」、「內在韻律」一類的理論已經顯示出這種概念泛化的危險。因此,我們在承認帕斯的基本論斷的基礎上,有必要明確一些界限,以免這種見解滑入到「大而無當」的境地。首先,不管「節奏」涉及到語義、語象、語法多少方面,它總歸要圍繞語音這一中心。語音(運動)總是在時間中展開的,時間性是語音的唯一維度,音樂也是如此。

而語義、形象則是在邏輯、空間中展開的,後二者的時間性並不是本質性的。所以,強調節奏作為一種「具體的時間性」總是必要而且及時的,其目的在於讓節奏圍繞著語言在時間中的運動(聲響)這個中心展開,盡管節奏與語義、語象等方面也密不可分。借用「有機形式」理論經常使用的植物比喻來說,雖然枝干與葉子、根部是有機整體,不可分割,但是枝幹還是枝幹,不是葉子,也不是樹根。第二點,詩歌中的節奏盡管不同於格律,但總歸會有一些趨向同一性、規律性的面相。帕斯在論述中屢屢將「節奏的重復」或者「重復的節奏」作為一個論據,卻沒有在概念體系和術語界定上對此進一步明確化。實際上,有必要將這樣一種重復的節奏單獨用一個概念來表示,即「韻律」概念,以強調聲音運動的規律性、同一性面向,以便區別於帕斯所言的「一切語言都有節奏」這樣的廣義節奏概念。[26] 若細細觀察帕斯文中對「節奏」一語的使用,我們就會發現它往往游移在「節奏」概念的這兩個層次之間,這也是他的部分觀點在讀者看來有點模糊甚至自相矛盾的原因。

[22]五四以來的詩體變革只是廢除了傳統的「格律」,並沒有廢除「節奏」(節奏在任何語言都存在,也不可能被廢除),而且自由詩也可以形成帶有較強的同一性面向的節奏(我們稱其為「非格律韻律」,屬於「韻律」的范疇),所以「新詩沒有節奏,沒有韻律」之說是一種誤解,另參:李章斌:《新詩韻律認知的三個「誤區」》,《文藝爭鳴》2018年第6期。

[23]相關觀點與書目可參:Organic Form: The Life of an Idea, ed. G.S. Rousseau, London and Bost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Books,1972.

[24]龐德設想一種「絕對韻律」(absolute rhythm),在這種詩歌中,韻律「與想要表達的情感或者情感的影子精確地相互呼應」。見:Ezra Pound, Literary Essays,ed. T. S. Eliot, New York:New Directions, 1968, p9.

[25]Charles O. Hartman, Free Verse: An Essay on Prosody, Evanston, IL.: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22.

[26]這樣,也就形成了「格律——韻律——節奏」三層次概念體系,三者的關係我們在另一篇文章中進行了詳細討論,見:《重審卞之琳詩歌與詩論中的節奏問題》,《文藝研究》即刊。



(作者:李章斌;原題:帕斯《弓與琴》中的韻律學問題—兼及中國新詩節奏理論的建設;原刊《外國文學研究》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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