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混融人性理念

我们如何做到一方面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另一方面抵御相对主义和帝国主义,同时还要协调人权的普遍性与文化的多元化?法兰西学院院士、专攻法律国际化问题的法学家米雷耶·戴尔马-马蒂(Mireille Delmas-Marty)就此问题讲述了自己的观点。她提倡“互利互惠的混融(creolization)”,这是一个协调、调和、时而统一差异的动态发展过程。——米雷耶 · 戴尔马–马蒂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国在人类进入第三个新千年伊始,为自己定下的众多优先工作之一。各国签署2005年公约,意味着他们将文化多样性视为人类共同遗产。对于这份永恒的瑰宝,不仅要保护,更要促进,因为这份宝藏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因而可以更新永续,不断发展变化。

200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全票通过了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将文化多样性提升到人类共同遗产的地位。宣言指出,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而言,“就像生物多样性对于自然那样必不可少”。这是在美国遭遇9·11袭击之后召开的第一次政府间重要会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会上昂然宣告,反对所谓的文明冲突论,拒绝接受差异至上论。

图片为视频《 蓝色拼写,改变视角就是改变时间 》(Blue Spelling, a change of perspective is a change of temporality)的截图,由瓜德罗普艺术家蔓妮亚·碧娅比妮(Minia Biabiany)创作。

我认为在此时此刻回想起当年的情况,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自2001年以来,我们一直在从事一场“全球持久内战”,正是这场战争让真正的宗教狂热始终热度不减,让所有人都生活在恐怖中。由此引发了我们目前经历的人口大规模流亡,并导致移民国家产生身份矛盾——这些国家以所谓国家民族特性受到威胁为名,关闭国门,拒绝接受差异。当前所有这些事件都迫使我们去开发更加有效的工具来促进文化多元化。

多元化与普遍性水火不容?

然而必须认识到,2005年公约中潜藏着一个难以化解的矛盾,那就是多元化和普遍性之间的矛盾,2001年宣言称多元化是“从政策角度表达了文化多样性的现实”,而普遍性原则被载入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乃至人权法。

这种矛盾造成了双重风险,因为文化多元化提出了“所有文化同等尊严”原则(2005年公约第二条),若仅限于罗列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上的价值观相对主义,从而形成对于普遍性的某种否定。

另一方面,假如强行融合所有文化,生硬地取消一切差异,人权的普遍性可能会导致对于多元化的否定。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普遍性将成为披上新衣、改头换面的帝国主义。

2005年公约的起草者们显然意识到了这个难题,他们在公约第二条定下了基本原则:“任何人都不得援引本公约的规定侵犯《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或受到国际法保障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或限制其适用范围。”

换言之,允许存在差异的前提是,这些差异符合人权。但问题是,并非所有权利都得到了同等保障。对于“不可克减的权利”给予绝对保护,例如人格尊严平等(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即便发生了战争或恐怖主义行为也同样适用,从而在原则上对于文化多样性施加普遍限制。其他权利(隐私权、宗教信仰自由)则受到制约,条件是目的合法,而且限制程度相称。

可以说2005年公约的起草者们设定了一个目标,但并没有提供“用户指南”来防止将多元化等同于相对主义,将普遍性等同于帝国主义。

身为法学家,我在反思文化多元化工具方面要略尽绵薄之力,即便不能提出一系列指导意见,至少也要提出一些协调多元化和普遍性的方式,提出拉近不同文化之间距离的手段。

我们知道,很多冲突都因不了解他人而发生,但我们往往忘记把引起冲突的根源追溯到对于自身文化的无知,而这才是其中的关键。如何拓展我们对于不同文化(包括自身文化)的了解与认识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不至于误认为普遍价值不过是自身文化的无限延展。换言之,务必要实现普世价值的多元化。

这些途径拓展了我们对于不同文化的了解,那最终会将我们引向何方呢?我的答案是:文化和睦。下一步不是简单地合并不同文化,而是增强不同文化之间的兼容性。我称之为有序的多元化。


《片断》(Lambeaux)是一本用不同元素重新拼合的私密日记。据作者马提尼克岛艺术家兼电影制作人吉尔斯·埃利 - 迪特 - 科萨克(Gilles Elie-Dit-Cosaque)称,它是一份“克里奥尔人的记忆,从地理和精神意义上讲都属于克里奥尔人。”

普世价值多元化

感官知觉——听觉、视觉、嗅觉、味觉和触觉,是我们切实了解不同文化的第一种工具。例如,我们都知道音乐会和节日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通过感知来拓展我们的知识。

第二种工具是认知表征——通过理性而不一定通过感官来获取知识。这包括教育、哲学、经济、社会学、伦理和法律话语,例如图书馆、文化机构和第四世界扶贫国际运动)人民大学起到的作用。

实现这一切的基础,是知识的融会贯通。我将简要论述一下这个概念。1972年以来,第四世界人民大学始终致力于促进学人和通人之间的知识共享,也就是推动学术知识与经验知识的融合。文化机构之间的合作同样立足于对多种认知方式的综合运用。在艺术领域,这种跨界做法俯拾皆是。例如,法国作曲家皮埃尔·布列兹(Pierre Boulez)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阐明作曲过程时,就援引了曾在德国魏玛包豪斯设计学院执教(1921年—1931年期间任职)的瑞士艺术家保罗·克利(Paul Klee)的课程。

将感官与理性结合起来(我们知道这两种能力是相通的),无疑可以为我们了解不同文化打开最广阔的视角。这种结合如今在新技术的推动下如虎添翼,瑞典哥德堡的世界文化博物馆(2004年落成)和法国马赛的欧洲与地中海文明博物馆(2013年落成)都充分展示了这一点。

无论我们采取何种途径——感官、认知,或是二者并用,我们都有多种方法来实现有序的多元化,而不是压制多元化。


《片断》(Lambeaux)是一本用不同元素重新拼合的私密日记。据作者马提尼克岛艺术家兼电影制作人吉尔斯·埃利 - 迪特 - 科萨克(Gilles Elie-Dit-Cosaque)称,它是一份“克里奥尔人的记忆,从地理和精神意义上讲都属于克里奥尔人。”借用爱德华·格里桑(Edouard Glissan)的说法,这份记忆出自“世界上彼此截然不同的数据,它们在某时某地汇集,以特定的速度,创造出一种崭新的文化体验,灿烂夺目,复杂多样。”

超越一成不变的隐喻

要避免在价值观方面出现相对主义和帝国主义,彼此互动和相互适应的动态过程是必不可少的。必须把文化和睦看为一个过程,一场运动,鼓励人们超越一成不变的隐喻——人权是基础、基座、柱石、根源云云,倾向于将人权作为人类共同语言的隐喻。由此出现了三个过程,其动态效应正在不断增强:从文化间交流(对话),到寻求对等(翻译),再到互利互惠的相互转化(混融)。

对话(或文化间交流)改善了我们对于他人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有助于、但不能保证实现和睦友好。例如,欧洲人权法院于1989年对法律条文的大胆解释,曾引发了法官们围绕死刑问题开展对话,我在此简要概述如下:法院裁定,将可能面临死刑判决的某人引渡至美国,违反了禁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这一判例法可能适用于多个第三国,从而在世界各地产生广泛影响。2001年,事情出现了有利的转机,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1995年,南非最高上诉法院也采纳了这项判例,支持裁定死刑是违反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规定的判决。

不过,对话取决于行为者的善意,从这种意义上讲,对话对于文化和睦作出的贡献仅限于协调差异。

第二条途径是翻译,它对于共同价值观的认识更进了一步。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Paul Ricœur,1913—2005年)曾经说过,翻译是真正的“奇迹”,“在似乎只有多元性的地方创造出相似性”。我想补充说,翻译就是“神奇”,因为它尊重差异的同时,努力寻求对等,让差异得以和谐共存。翻译是调和差异的手段,在推动文化和睦的道路上采用了和声原则。正如柏拉图(Plato)在《对话录·会饮篇》(The Symposium)中指出:“音乐艺术让截然相反的元素——比如升半音和降半音彼此相容相谐,产生和声。”

然而我们时常会遇到无法翻译的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误解。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写道:“人人赋有理性和良心。”在初稿中只提到了“理性”。《宣言》起草者之一,来自中国的张彭春表示,《宣言》要普遍适用,仅仅提到理性概念是不够的。他建议补充中文的“良心”一词,可译为“conscience”。但事实上,“良心”与“conscience”相去甚远,因为这个词由“良”和“心”两个汉字构成,使人想起儒家的道德良心,也就是善待他人之良心。

为克服这种难题,我们必须更进一步,采用上述第三种手段——杂交,或者为了避免可能造成的误解,称之为混融。法国诗人爱德华·格里桑(Edouard Glissant,1928—2011年),建议彼此畅谈我们特定的诗学时,使用了混融,我在此加以借用。换言之,混融是将各种差异置于同一个定义中,从而统一差异。

爱德华·格里桑在La Cohée du Lamentin (2004年) 一书中写道:“混融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混种杂交机制,而是一种产生意想不到效果的混合。”要追求这种意想不到的效果,就要在对话和翻译的基础上,超越二者,寻找新的、真正的共同含义。这是克服差异的一种方法。

现在让我们离开诗学,进入法律领域,分析一个可以唤起普遍使命感、其法律含义正在不断变化的概念——危害人类罪。


《片段》是一本充满幻想的日记,在一页页只言片语的记述中,个人与集体相互交织。

实现相互转化

危害人类罪的概念具有集体指向 ——“对平民人口的广泛或有系统的攻击”,也意味着使受害者失去个性。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中,其实是西方人类观念的一部分,其基本理念是:人人都是独立个体,同时也是人类社会的 成员。

但这个概念已逐渐扩大指对文化财产的破坏。2001年,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官裁定,对于宗教或教育建筑的毁坏和亵渎假如具有歧视意图,则等同于“对某一民族宗教特性的攻击。从这种意义上讲,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危害人类罪的一个例证。因为事实上,破坏某一特定宗教文化及其附属的文化物品,受影响的是全人类”(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诉达里奥·科迪奇和马里奥·塞克兹,IT-95-14/2,判决书,2001年2月26日)。

伊拉克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法国—伊朗混血法学家佩曼·普尔桑(Pejman Pourzand)指出:“毁坏可以追溯民族历史的物品,不言而喻,就是在根除这个民族,剥夺他们的根源,摧毁他们的灵魂”(圣母电台,2015年3月6日)。其他评论员也认为这种破坏行为等同于“危害人类历史的犯罪”。

为确保通过互利互惠的转化来实现真正的混融,对于那些重视同一民族内部个人之间联系的文化,应进行整合:南非祖鲁语中的乌班图(ubuntu,大致翻译过来,意思是指共同人性)、日语uchi-soto(意为群体成员与外人之间的区别)以及前文提到过的儒家的“良心”(conscience)一词都表明这一点。

还有必要将要求人类对自然承担责任的文化也联系起来,例如厄瓜多尔和玻利维亚宪法都规定,要保护大地之母(Pachamama)。我们或许应该通过这种角度来理解当前传阅的提案——将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的概念扩展到生态灭绝罪,即:对于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

要让危害人类罪切实具有普遍性,应在西方人类观念中注入其他传统,以丰富其内涵。

当前国际10年(2013—2022年)的主题是文化和睦;它有多种途径,既能够抵御相对主义和帝国主义,又能协调人权的普遍性和文化的多元化。这些就是通向互利互惠的人性化的道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使》谨以此 文庆祝 5 月 21 日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对话和发展日。

图片: 

Minia Biabiany

Gilles Elie-Dit-Cosaque

 

米雷耶·戴尔马-马蒂(法国)法兰西学院院士,法兰西公学院荣誉教授,欧洲刑法研究协会(ARPE)创始人、文化和宗教多元化法罗斯观察站名誉主席、高等科学技术委员会成员和法兰西国家图书馆管理员。

戴尔马-马蒂发表过多部作品,内容涉及刑法、人权法和法律全球化问题,其中包括《法律的想像力》 (Les forces imaginantes du droit,四卷本,2004—2011年);《论人类普遍权利》(Vers un droit commun de l’humanité,2005年,第2版);《抵抗、赋权和预测》(Résister, responsabiliser, anticiper,2013年);《世界的风向:全球化海洋简易导航》(Aux quatre vents du monde. Petit guide de navigation sur l’océan de la mondialisation,2016年);《从加速到变形》(De la grande Accélération à la grande Métamorphose,即将出版,2017年)。

https://zh.unesco.org; 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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