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素《西方哲學史》28 の 柏格森(8)

柏格森的空間論在他的《時間與自由意志》中有詳盡明白的敘述﹐所以屬於他的哲學的最早期部分。在第一章中﹐他主張較大和較小暗含著空間的意思﹐因為他把較大者看成根本是包含較小者的東西。他沒有提出支持這種看法的任何理由﹐無論是好的理由或是壞的理由﹔他僅僅像是在運用明白的reductio ad absurdum﹙歸謬證法﹚似地高叫﹕“仿佛什麼在既沒有多樣性也沒有空間的場合下仍舊可以談大小似的﹗” 

一些明顯的相反事例﹐類如快樂與痛苦﹐給他造成很大困難﹐然而他從不懷疑也從不再審查一下他由之出發的定論。

 

在下一章裏﹐關於數他主張相同的論點。他說﹕“只要我們一想要想像數﹐而不僅是想像數碼或數目詞﹐我們便不得不求助於有廣延的心象”﹐而且“關於數的每一個清晰的觀念都暗含著空間的視覺心象”。這兩句話足以表明柏格森並不懂得數是什麼﹐他自己對於數就沒有清晰觀念﹐這一點我打算在下面加以證明。他的以下的定義也表明這一點﹕“數可以一般地定義成單元集團﹐或者更確切地說﹐定義成一與多的綜合”。 

在討論這些說法時﹐我不得不請讀者暫時忍耐一下﹐去注意一些初看也許顯得迂腐氣﹑而其實極為重要的區別。有三件完全不同的東西﹐柏格森在上面的話裏弄混了﹐即﹕

 

﹙1﹚數––適用於種種個別數目的一般概念﹔﹙2﹚種種個別的數﹔﹙3﹚種種個別的數對之適用的種種集團。

柏格森講數是單元集團﹐他所定義的是最後這一項。十二使徒﹑以色列的十二支族﹑十二月份﹑黃道十二宮﹐都是單元集團﹐然而其中哪一個也不是“十二”這個數﹐更不是按上述定義應當是的一般的數。顯然﹐“十二”這個數是所有這些集團共有的﹑但不和其他集團如十一人板球隊共有的東西。因此﹐“十二”這個數既不是由十二項事物而成的一個集團﹐也不是一切集團共有的東西﹔而一般的數則是“十二”或“十一”或其它任何數的一種性質﹐卻不是有十二項事物或十一項事物的各種集團的性質。
 

因此﹐當我們按照柏格森的意見﹐“求助於有廣延的心象”﹐去想像譬如說擲出對六骰子得到的那種十二個圓點時﹐我們仍沒有得到“十二”這個數的心象。其實﹐“十二”這個數是比任何心象都要抽象的東西。在我們談得上對“十二”這個數有所了解之前﹐我們必須先知道由十二個單元而成的不同集團的共通點﹐而這一點因為是抽象的﹐所以是無法在心中描繪的事。柏格森無非是仗著把某個特定集團和它的項數混淆起來﹐又把這個數和一般的數混淆起來﹐才得以使他的數的理論顯得似乎有道理。

 

這種混淆和下述情況是一樣的。假使我們把某個特定青年和青年期混淆起來﹐把青年期又和“人生的時期”這個一般概念混淆起來﹐然後主張﹐因為青年有兩條腿﹐青年期必定有兩條腿﹐“人生的時期”這個一般概念必定有兩條腿。這種混淆關繫重大﹐因為只要一看出這種混淆﹐便明白所謂數或個別的數能在空間中描繪其心象的理論是站不住腳的。這不僅否定了柏格森的關於數的理論﹐而且否定了他的一個更為一般的理論﹐即一切抽象觀念和一切邏輯都是由空間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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