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永文·行走在宋代的城市~防火(2 中)

望火樓的建構出於李誡的《營造法式》。《營造法式》於元符三年(1100)編纂完成,崇寧二年(1103),經皇帝批準,按照通用的敕令,公諸於世。這也就是說,在元符三年以前,就已經有望火樓的設置或至少有其設想了:

望火樓,一坐四柱,各高三十尺基高十尺,上方

五尺,下方一丈一尺

造作功

柱四條,共一十六功

榥三十六條,共二功八分八厘

梯腳二條,共六分功

平栿二條,共二分功

蜀柱,二枚

摶風版,二片

右各共六厘功

摶三條,共三分功

角柱,四條

廈瓦版,二十片

右各八分功

護縫,二十二條,共二分二厘功

壓脊,一條,一分二厘功

坐版,六片,共三分六厘功

右以上穿鑿安卓,共四功四分八厘

柱有多高,瓦版用多少片,護縫有多長,共用多少功,一清二楚,明明白白,以“法式”規定下望火樓的構造,其意是要遵此執行,望火樓的重要性顯而易見。

目前遺存的桂林府城北的鸚鵡山石壁上,仍保存著南宋鹹淳七、八年(1271、1272)鐫刻的當時全城總平面圖,其中就有一望火樓。此樓位於該城寶賢門與鎮嶺門之間的山上,與城墻連接,出寶賢門可沿石階登上望火樓。

這是一座建造在立柱上的方形二層樓,於此可以看出,望火樓必須要建在全城的高處。“樓”是建在立柱之上,根據《營造法式》規定一柱要高30尺計算,望火樓必須要有9.30米的高度(1宋尺約合0.31米)。士兵站在建在高處的望火樓上,了望全城,火警可以說是一覽無余。

類似這樣的望火樓,在臨安有23處之多。“消防隊員”日夜值宿在望火樓裏,若發現火災,白天就用旗幟發出撲救信號,朝天門內揮指三次旗,朝天門外揮指兩次旗,城外揮指一次旗,夜間用燈發出撲救信號。

望火樓是中國古代城市建設,同時也是世界古代城市建設中的首創,它對宋代以後城市建設有著啟發意義。從城市防、滅火歷史來看, 宋代以後的元、明、清、民國時期,均設有望火樓,如乾隆二十年(1755)湖南省城中,就在城內高處瀏陽樓上值日了望火警,若有火警,立即吹號或擊鼓,頃刻之間,滿城聞知……

撲滅火的設施,也是自宋代始漸完備。宋代城市撲滅火器具,主要是水桶、水囊、水袋、灑子、麻搭、斧、鋸、梯子、火杈、大索、鐵錨兒、唧筒之類。

在所有滅火器具中,唧筒的發明和使用,是一劃時代的貢獻。唧筒可以這樣描述:它是用長竹制成,下開竅,以絮裹水桿,自竅唧水的筒形泚水的滅火器具。竹筒內緊裹在水桿上的棉絮起著活塞的作用,用手來回拉動水桿,便產生正壓和負壓,將水從竹筒開竅處吸入和噴出。消防專家孟正夫研究認為,這是運用柱塞式泵浦原理而研制的滅火器具。盡管這種唧筒的射程和流量都很有限,但利用它來射水滅火,比之用木桶或水袋、水囊等潑水或擲水,是一種極其重要的進展。這種簡易便用的竹制唧筒,可以說是我國最早出現的消防泵浦。

這種較之前代更為先進的滅火器具的出現,無疑對滅火起了相當大的作用。但僅靠唧筒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有其他滅火器具加以配合,如常用的滅火器具水囊——它是用豬、牛膀胱制成的。起火時,可盛水,擲向著火地點,水囊被燒穿,或破裂,水即流出滅火。還有用油布縫制成的油囊,其用法同豬、牛膀胱制成的囊一樣,盛水擲著火處滅火。

由於宋代城市有不少高層建築著火,所以在滅火時,要經常運用梯子,攻城時用的雲梯為最理想之選。它的設置是用大木為床,下面有六個輪子,上有兩條各長二丈的“飛梯”。雲梯四面用生牛皮為屏蔽掩,用人推著前進,到了城墻根,則將“飛梯”樹立起來。用雲梯一是可以窺見城內,二是可以從雲梯進攻城內。如歐陽修在《歸田錄》中所記:著火的房屋若高,滅火的軍士就會攀上救火長梯而上,這種救火長梯當非攻城用的雲梯莫屬,因為只有這樣梯子的長度、高度,才可以夠得著像皇宮那樣的墻垣和樓殿……

有了便利的滅火器具,還要有有條不紊的滅火組織程序配合才能撲滅火。那麽宋代城市滅火的具體場景是怎麽樣的呢?《武經總要》中對付火攻的步驟,可以成為觀察宋代城市滅火時的參照——

敵方用火攻城,我方必須準備好平常所預備的滅火器具,主要為托叉、火鉤、火鐮、柳灑弓、柳罐、鐵錨手、唧筒等。假如敵方所燒的火已迅猛來到,就要用水袋、水囊投擲來滅火。

樓棚器械就是已經被火燒著,也要頻繁地用麻搭濕潤撲打。若敵方用蘸油後燃著的火把,我方要用土沙撲滅,切勿用水,加水則火勢愈熾。敵方若向城內縱煙,則要從準備好裝醋漿水的甕中,汲醋漿水覆在臉上,使煙不能嗆沖鼻和眼睛。

又可在長八尺的桿上束住重約二斤的散麻, 即麻搭, 蘸著稀泥、 漿水去撲打或濕潤火焰或燒著的物品,以防擴大蔓延。還要用火鉤、火叉、利斧,或用快鋸,拆除掉障礙;還要用大索、帶有長鏈的鐵錨兒,套住或掛住房梁立柱,用力猛拉,拽倒,以切斷火源……

這雖是《武經總要》所述的對付敵方向我方所發起的火攻的辦法,但從中也可知道宋代城市滅火的真實狀況,它標明宋代城市滅火已有一整套較為成熟的步驟、程序。當然,這並非一下子就形成的,而是經歷了一個很長的過程。這可以從元佑年間一例滅火知道——

一州郡太守,為了防止一民家火勢蔓延,關上子城,不開城門,使居住在城內的市民出不去,救火者又進不到城裏,一直待到市民的房屋全部燒盡。大家去責問太守,太守卻振振有詞地說:現在天氣久旱,我用的是董仲舒的防縱火的方法啊。

這種防、滅火方法可謂荒謬透頂,但在北宋初、中期,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在防、滅火知識方面,卻都處於愚昧朦朧狀態,就好像一個尚待啟蒙的孩童,采取的消防措施極為幼稚可笑。

即使在東京,一有火起,尤其是夜間,便緊閉諸城門,致使趕來探視救火的人也不得進入。而且,火災發生時,要等候負責這一地區治安的巡檢官員前來,才能開始撲救,這樣必然是貽誤了滅火的良機。城市管理者覺悟後,便推行了較穩妥的救火“責任制”:若著了火,由仰探的軍人,騎著“望火馬”,飛馳報告巡檢,如果都巡檢因故未到,便由這一地段的治安官吏廂巡檢負責去救。

如果去巡檢的那地方遙遠,其他軍巡使等官吏先到,便要立即指揮穿著上有番號、以區別各軍的“緋小綾卓畫帶甲背子”的“火背心”的“消防隊”,和救火的“水行人”,與失火的“本主”,一起滅火,以免使遠處屋舍連著。後來就形成了這樣的局面:一有火起,“消防隊”要按平日劃分好的地界撲救,以免城市的秩序發生混亂。假如“消防隊”一時趕不到,則就近地段上的官員,要帶領他管轄內的將佐兵丁,前往失火地段滅火。

此外,各衙門,各軍級,也都派出隊伍,急行奔向駐地著火處,聽候指揮救火長官的指揮,他們也成了實際的“消防隊”。這時,也有一大部分官員堅守自己崗位,以防意外事故發生。一旦火勢擴大進一步侵及官舍之家、市民房屋,皇帝就三番五次直接命令內廷的使臣,騎馬去傳宣諸司帥臣,速帶將士去滅火。在滅火過程中,往往是政府出錢買水滅火,那些富室豪戶也用錢雇人參加滅火。

這都刺激著“消防隊員”竭力滅火,不致使火勢擴散。對於滅火積極者,政府將給予優厚的犒賞,“消防隊”中有重傷者,政府還差官員去探望,並負責請醫生治療。這就如同淳熙二年(1175)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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