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寧·德里達訪談:關於漢譯《書寫與差異》(12)

問:在您發表《書寫與差異》的時候、法國哲學給人的印象是與文學經驗具有某種相當特殊而密切的關係。而您本身的工作也受到那些傳統小屬於“文學”實踐或文學姿態的影響。那麼這種文學的重要性是從哪兒來的呢?

答:的確,從一開始我的工作就一直受到文學經驗的吸引。而且.從一開始我所感興趣的問題就是:書寫是什麼?更確切地說是:書寫是如何變成文學寫作的?書寫中發生了什麼才導致了文學?這裏我恐怕會就文學的問題重複我剛才就哲學所談過的,即文學不簡單地是一般書寫的藝術,或者說不僅僅是詩學。

文學(1itt6rature)是一個具有某種歐洲歷史的概念。可能很多非常偉大的思想文本或詩文本不屬於這個“文學”範疇。我不知道比如說是否可以去談非歐洲的“文學”。我恐怕會重複剛才對待哲學的同一姿態。應當存在著不屬於在歐洲大約自16世紀以來被稱為“文學那種東西”的偉大的書寫著作。

如果說我對文學有如此大的興趣,那首先是因為文學一直是一種書寫形式,其次是因為常常有些文學作品,不是一般的文學使我有興趣,而是如馬拉美、阿爾托、巴塔耶、謝蘭(Celan)或喬埃斯那樣的文學作品,因為在我看來,這些作品中常常有些比某些哲學作品更有哲學思想的東西,因此也比這些哲學作品更多地具有解構力量。所以,如果可以這麼說的話,我常常是在“利用”文學文本或我對文學文本的分析來展開一種解構的思想。

第三個原因是在歐洲的文學史中--這個歷史其實相當短、只有幾個世紀--那種建構(因為文學是一種建制)某種空間的計畫,而這種空間原則上是無論什麼人可以虛構形式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有不受檢查地說任何東西的權利。當然,審查制度一直存在,但“原則上”,文學這個觀念暗示的就是作家有權自由言說,也覺得自己被承認有無論什麼都可以說的權利。因此,對我來說,在文學與民主制度之間存在著某種有意思的同盟關係,即政府不能干涉,無權限制的那種公開說話、公開出版的權利。即便事實上政府是有所干涉的,但那總是被認為並被感受為見不得人的,因為文學制度本質上就是對這種權利的承認。因此,我覺得文學具有這種與民主制度史、權利史,因此也是與啟蒙的關係,從某種角度上看,也是與公開發言權的關係。即便這種權利並不總是得到尊重的,但原則上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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