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安寧:當我們談文化時,究竟在談什麽(上)

 “文化”是一個集體性概念。無論我們如何定義文化,文化總是和一個特定的群體而非單個個體相關聯。文化的核心要義在於意義的形成和使用,即文化本身是圍繞著意義展開的。雖然“意義”一詞本身的意義紛繁複雜,但是我們不妨將意義理解為一種“說法”或者“故事”。文化的載體是多元的。從其本質特征來看,文化可以被看作一種搭載於多種類型載體的集體性意義運用。這或許就是我們在談論文化時所談論的對象了。

在社會學的諸多概念中,或許沒有一個會像“文化”一樣,讓我們感覺既熟悉又陌生。說它熟悉,是因為無論是在學術語境下還是在日常生活語境下,我們會一直用到這一概念;說它陌生,是因為文化似乎無所不包、無處不在,以至於有時我們無從把握其核心內涵。這種熟悉且又陌生的感覺,使得我們談文化時,對於究竟在談什麽這一問題,往往感覺一言難盡,甚至不知云何。


“文化”:一個集體性概念

“文化”概念之所以出現這種“問題”,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文化”一詞具有很強的內涵延展性。不同學者出於自身學術背景的偏好,往往會在這一概念上附著符合其自身學術旨趣的特定意涵。如是這般,經過不同學者的“裝扮”,“文化”概念反而面目全非,讓人難以捉摸(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資本”這一概念上)。因此,為了更好地把握文化的內涵,以令我們談文化時,可更明確告知聽眾在談什麽,我們似乎有必要回到“文化”最初的本源,看看它究竟有哪些本身固有的特征。

“文化”是一個集體性概念。無論我們如何定義文化,文化總是和一個特定的群體而非單個個體相關聯。在這個意義上,文化應當被視為塗爾幹意義上的社會事實。但是,這一社會事實的集體性的範圍可大可小,從而賦予文化不同的社會功能。一方面,如果文化的集體性涉及整個社會的全體成員(如中華文化),那麽此時文化作為一種集體性建構,便具有了特納意義上的“反結構”性質。也就是說,所有人在此種文化面前“人人平等”,那些區分個人的社會性背景(如階層、收入)都和是否接納與實踐此種文化無關。文化成為了一種團結社會成員的重要身份資源。另一方面,如果文化的集體性和已有的個體社會性區隔相一致(如階層),那麽文化本身便成為了一種區分個體的“軟性”標簽,或者是不同群體成員用以謀取場域利益的中介(布迪厄意義上的文化資本)。此時,文化便成為了特納意義上“結構化”個體的重要維度。可見,當我們說文化是一個集體現象的時候,需要特別考慮的是這個集體的範圍究竟有多大。

 

需要說明的是,我們說文化是集體的,並不意味著文化研究可以忽視個體。恰恰相反,個人由於各自境遇不同,對於同一集體性文化的理解不可能千人一面。如果我們把文化高高舉起,視其為外在於個體、供個體被動接受和內化的一種集體建構,忽視個人在其中所呈現出的異質性,那麽我們會不自覺地落入文化決定論的困境,相應的文化的分析就會讓人產生隔靴搔癢之感(例如,簡單化地認為來自英語國家的個體都講英語)。之所以如此,究其根本,在於我們所使用的分析框架過於粗線條,無法抓住現實生活中的文化細節。在這個意義上來講,文化的集體性應當是自下而上個體層次特征的相似性聚合,而非自上而下的統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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