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賁·說理豈能不知道“理在哪里”(下)

無論是像憲法這樣的法治權威,還是像《聖經》或《可蘭經》這樣的宗教權威,人們把它們認同為理的來源,都不是簡單的服從,而必須成為一種信仰。美國法學家哈羅德·伯爾曼(Harold J. Berman)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在中國,法只是為權力統治服務的工具,而不是人們所信仰的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規範。即便如此,法也常常不被遵守。法因此不可能具有信仰的價值作用。人們服從法律,主要是出於害怕法律的懲罰,並沒有將它內化為一種共同規範。即便在需要時引用法律,也往往是功利性的,不過是出於臨時抱佛腳的需要,期求滿足的只是一個具體的要求。連最高的憲法也是如此。憲法形同虛設,連國家主席都保護不了, 1967年8月5日,在中南海院內經受了又一次 “坐噴氣式飛機”的殘酷批鬥之後,劉少奇被打得鼻青臉腫,手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抗議。他只是在需要憲法護身的時候,才把它拿在手里。不能進入人心,不能成為人們信仰的憲法,拿在手里又能有什麼用呢?

同樣,在中國也缺乏一種具有終結價值和普遍道德規範作用的宗教信仰。這給人們在說理時造成了“理在哪里”的困擾。在一個有崇拜無信仰的社會里,即使看起來有一些類似於宗教的活動,絕大部分也都與價值共識無關,因此也無法為公共說理提供理的權威。人們與神交往,大多數是為了求神滿足他們的具體要求,因此,他們會有選擇地崇拜據說是比較靈驗的那些神(其實都是偶像)。他們會提供一些貢品或者捐一些財物,以此來換取神靈對自己的滿足。如果不能有求必應,他們便去求別的神。能夠成為理的權威的那種宗教,如基督教和伊斯蘭教,它的神是超越於人的具體要求的,不管應驗不應驗,人們都堅信這個神,因此這個神才具有普遍的道德超然性。人們信仰神,是因為神代表最完美的善、真和美,因此,神給人的是智慧、力量,心靈的撫慰和道德的指引,離開了這些,神給人類的“理”只能是空洞的教條。

一個社會的整體公共說理環境是由多種相互聯系的因素形成的,沒有說理環境的社會往往難以避免命令、訓令、宣傳、爭吵和言論壓制。在一個世俗的,宗教信仰淡薄的社會中,仍然可以形成有效的公共說理環境和理的權威。這時候,說理環境最重要的因素便是政治的民主法治,它保證了公民的思想和言論自由,也保證了在需要時能夠達成共識的程序制度(公民投票、法庭判決、公民陪審等等)。另一個重要因素是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它們是說理的“理”的根本所在,不同意見的辯論最後都必然要以共同認可的核心價值來衡量各自的合理性。同樣重要的是優秀的公民素質和教養,說到底,說理是公民們在說理,官員、社會名流、有影響力的學者、公共人物都不過是身份比較特殊的公民而已,他們說理的時候也是公民在說理。一個說理的社會環境最終的標志是公民說理,只有在大多數公民願意和習慣說理,有說理的要求、能力和習慣的社會里,說理才會真正成為一種價值規範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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