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利 顧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管理工作中的幾個問題 (上)

【內容提要】 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與傳承者,傳承人的遴選與認定將直接關系到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否永續傳承。要想保護好這筆人力資源,就要按規律辦事,對個體傳承型、團體傳承型和群體傳承型傳承人施以不同形式的保護。同時應竭力避免以政府取代傳承人之行為的發生,否則不但會打擊傳承人的積極性,同時也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帶來“保護性”破壞。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雖然都是人類的財富,但表現形式卻完全不同——前者存在於無形之中,而後者存在於有形之中。相比較而言,物質文化遺產“看得見”“摸得著”,保護起來相對容易;而作為人類知識、經驗與技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則由於更多的是以“看不見”“摸不著”的形式存在於傳承人的頭腦之中,所以保護起來難度更大。在漫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人們漸漸地註意到,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無形”,但它確實存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這個活態載體的頭腦之中。因此,只要保護好傳承人,客觀上也就等於保護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樣一來,保護對象也就自然從“無形”變為“有形”,從“看不見”“摸不著”變為“看得見”“摸得著”,保護工作也就會因有了“抓手”而變得簡單起來。在這種理念的支配下,日韓等國一直將保護傳承人當成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頭等大事。在這些國家中,不但設有專門為傳承人傳承而設置的傳承補貼,各級政府還會為傳承人參與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活動提供種種的便利。保護實踐也一次次證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瀕危,實際上就是傳承人的瀕危。只要保護好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會“轉危為安”;只要傳承人能帶徒授藝,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會生生不息,代代相傳。所以,保護傳承人也就成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第一要義。

 那麽,誰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遴選傳承人的標準如何確定?如何管理傳承人?管理的辦法又是什麽?此外,在傳承人管理過程中,我們又應註意哪些問題呢?

 一、如何遴選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要想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那麽,誰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遴選標準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指那些直接參與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且有突出成就,並願意將自己所知道的相關知識與技能,原汁原味地傳授給後人的某些自然人或群體。具體來說,一個合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至少應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一)他所傳承的必須是貨真價實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他所傳承的是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界定:首先,從時間上看,他所傳承傳統文化事項是否已經有至少百年以上的歷史;其次,從傳承形態看,他所傳承的傳統文化事項是否以活態形式傳承至今;再次,從原生程度看,他所傳承傳統文化事項是否以原汁原味的形式傳承至今;最後,從品質上看,他所傳承傳統文化事項是否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文化價值、科學價值與社會價值。如果不是,他所傳承的便不是真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他便也沒有資格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二)他必須直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整個民族的共同財富。所有人都有權利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來,但這並不等於說所有的參與者都有資格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當選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必須親自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中來,且傳承脈絡有序,技藝高人一籌。那些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過重要貢獻的組織者、協調者以及熱情參與者,盡管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肯定他們的業績,但由於他們並沒有直接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中來,或是並沒有明確的師承關系,也沒有系統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技藝與技能,所以無法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三)他必須原汁原味地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價值就是它的歷史認識價值。而歷史認識價值的高低又是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生狀態決定的。新元素介入越多,改編改造的越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認識價值就越小,原生程度越高,就越有歷史認識價值。所以世界各國都主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施“原汁原味”的保護。作為傳承人,他們的工作,就是通過自己的雙手,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並以活態形式傳承下來的一切優秀遺產原汁原味地繼承下來並傳承下去。這是他們的本職工作。那些不顧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認識價值而隨時改編改造者,都不能、也不應該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從現有調查結果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施改編改造的情況有三種:一是來自傳承人的改編改造,二是來自政府、學術界的改編改造,三是因外部環境變化而出現的改編改造。改編改造的方式有三:一是對內容進行改編改造,如將唐卡的表現內容從佛祖改成桂林山水;二是對形式——技術、技巧、工藝流程等進行的改編改造,如用電砂輪取代傳統石刻技術;三是對所用原料進行改編改造,如將泥塑原料從膠泥改成樹脂。但無論是哪一種改動,都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認識價值產生負面影響。這一點與文物保護在理念上沒有任何差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真正價值不是創新,而是保留。保留數量越多,越具有原生態性質,也就越有資格成為一個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四)他必須同意將自己所知道的相關知識、技藝與技能傳授給後人

 除具有足夠的知識與才藝外,傳承人還必須願意將自己所知道的一切,毫不保留地傳承給後人。否則,即或才高八鬥,也不能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其實,如果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書》理解為一個利益互惠的契約,那麽,在這個契約中,除國家允諾傳承人以某種“好處”外,傳承人也應同時允諾給國家以一定的“回報”——這個“回報”便是他們會以書面的形式向政府承諾,願意將自己所知道的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技能與技藝以活態的方式傳授給後人。為避免無效傳承,在國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對象的指定大多需要政府考核認定,從而從制度上避免因選才不當而造成的技藝失傳。作為一項制度,一些國家還為這些學習傳統技藝的後來人頒發學習獎學金,從制度層面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斷層問題。

 為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唯一性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按國際慣例,在非遺評選過程中,遺產傳承人與遺產項目還必須捆綁申報,同時指定。這種聯動式的雙指定模式,既避免了不夠資格者的惡意搭車,同時也避免了有遺產之“名”而無傳承之“實”的“空殼”項目的出現,從而確保遺產項目的可持續傳承。當然,遺產項目與傳承人聯動機制的建立也會影響到遺產項目的除名。如某傳承人因故無法傳承,而該項目又沒有合適的後繼者,則該遺產就會因為無人傳承而從《名錄》中除名。與這種以個體方式傳承的遺產項目相比,以團體或群體方式傳承的遺產項目情形要好得多。在指定這類遺產時,盡管需要同時指定一名“聯系人”,但從總體上說,這類遺產是由人數眾多的社會團體來共同傳承的,所以瀕危的概率自然也要小得多,這類遺產也就比較容易避免因某個傳承個體無法履職而使整個遺產慘遭除名的厄運。


 二、如何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由於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術含量不一,工藝流程有別,故我們可以根據遺產所需人力的不同,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個體傳承型非物質文化遺產”“團體傳承型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群體傳承型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樣三個大類。而與之配套的傳承人,亦可分為“個體傳承型傳承人”“團體傳承型傳承人”和“群體傳承型傳承人”三大類別。


(一)個體傳承型傳承人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過程中,有些遺產項目是以個體傳承的形式出現的。這類遺產的傳承人便是傳承者本人。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聚元號弓箭制作技藝,就是由楊福喜一脈單傳。這類技術與技藝雖然不一定為某個個體所獨有(如其徒弟也掌握有其中的某部分技術),但從理論上說,包括其核心技術的所有技藝與流程,都應掌握在該傳承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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