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強:海牙仲裁庭有史以來第一次判中國

當前,全球治理體制變革正處在歷史轉折點上,國際司法和仲裁活動介入國際關系意味著,一方面,建構國際秩序的方式變得更加多樣化;另一方面,主權國家對國際秩序演進方向的可控性進一步減弱。就南海爭議而言,國際仲裁的介入使中國在地區海洋秩序問題上的話語權弱化。而逐漸強化並不斷擴張的仲裁機構權力,則為周邊國家所樂見。可以預料,仲裁庭作出的最終裁決,將可能否定南海斷續線的法律基礎,以及在斷續線內的主權權利。料中國不會接受任何非法制裁。在仲裁庭盲目擴張管轄權、無視沿岸國的合法合理主張的情況下,《公約》締約國之間的緊張關系將進一步加劇,仲裁裁決的社會效果將越來越差。建立國際機制、遵守國際規則、追求國際正義成為當下多數國家的共識。中國已逐步參與到這種規則治理的世界秩序中去。中國在依據當代海洋法,積極構建和平穩定合作共贏的南海地區秩序的同時,國際仲裁庭也應該尊重歷史事實、顧及中國的主張和本地區海洋秩序的獨特性。

如果不出所料,幾周後,“海牙仲裁庭”將對中國在國際上的形象,產生一個不小影響。

自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根據《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就中菲兩國之間有關南海爭議向中國發出《仲裁通知》、啟動強制仲裁程序以來,“南海仲裁案”的進展一直頗受關註。特別是,隨著2015年下半年以來,所謂“仲裁庭”在海牙對本案進行了兩次開庭審理,並且作出了將對本案行使管轄權的初步裁決,“海牙仲裁庭”逐步走入中國人視野,但其神秘的面紗仍未完全揭開。

據悉,“海牙仲裁庭”5位仲裁員中的4位,都是日籍人士負責指定的。目前,西方諸國正在等待仲裁結果出臺,並對中方實行全面圍剿。

“海牙仲裁庭”的身世,有點復雜、有點專業

要弄明白“海牙仲裁庭”,首先要了解“常設國際法院”的歷史,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的四種“強制性爭端解決機制”。

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是根據1899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於1900年成立的政府間組織,總部位於荷蘭海牙。它是當前世界上歷史最為悠久的全球性國際爭端解決機構。

法院由從事行政性工作的常設行政理事會、國際事務局、以及一份由聯合國秘書長保有的“仲裁員名單”構成。“仲裁員名單”由每個締約國各自遴選的4名法學專家組成。常設仲裁法院為國家、國家實體、政府間組織、私人主體間的仲裁、調解、事實調查,以及其他爭端解決程序提供服務。

這個法院從清政府到現在,中國人一直都在裏面存在。

中國是最早參與常設仲裁法院等國際爭端解決機構活動的國家之一。中國清朝政府先後派楊儒和陸宗祥等人,參加了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並於1904年和1910年先後批準了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是常設仲裁法院的原始締約國。廢除帝制後,中華民國繼承了條約和法院成員資格。1972年法院行政理事會通過決議終止臺灣當局在法院的席位。1993年11月22日,時任外交部長錢其琛致函法院秘書長,通知中國恢復在法院的活動,並指派李浩培、邵天任、王鐵崖和端木正為仲裁員。2009年5月4日,時任外交部長楊潔篪致函法院秘書長,通知中國政府指派邵天任、許光建、薛捍勤和劉楠來為仲裁員。

相比於司法,仲裁賦予了當事方包括指派仲裁員、協商仲裁程序在內的更大自主性,對仲裁結果有更多的可預見性,因此,國際仲裁不僅比國際司法擁有更加悠久的歷史,而且自常設仲裁法院成立以來至“二戰”結束後,其審理的案件數量也比常設國際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PCIJ)審理案件的數量多。然而,自從1946年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成立以來,常設仲裁法院的案件數量卻急劇下降。

究其原因,一方面,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國際法院根據《聯合國憲章》成立,與聯合國其他機關密切配合,代表了戰後國際秩序,為國際社會全體成員所認可;另一方面,國際法院的組成、職能、程序等事項由《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院規約》、《國際法院規則》等組織文件所明確規範,管轄權範圍較少存在爭議。上述條件為國際法院的良好運行、發揮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作用奠定了重要基礎。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引入強制仲裁,也意味著國際司法和仲裁機構參與構建國際海洋秩序。

不過,20世紀80年代以來,聯合國等國際機構呼籲國際社會,更多利用常設仲裁法院解決國際爭端。為了更好發揮法院職能,一些國際公約中的爭端解決條款,開始引入法院的仲裁機制。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就是其中之一。

《公約》規定了四種“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即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以及特別仲裁法庭。一個國家在簽署、批準或加入《公約》時或在其後的任何時間,有權以書面聲明的方式自由選擇其中一種或者一種以上程序;如果締約國沒有選擇任何一種強制程序,或者接受的並非同一種強制程序,則應被視為已接受《公約》附件七所規定的強制仲裁程序。仲裁法庭行使職權便是由常設仲裁法院負責。

與此同時,《海洋法公約》下的強制仲裁,還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建立了關聯。國際海洋法法庭是根據《公約》規定於1994年設立的國際司法機構,主要職能是解決由於解釋和適用《公約》條款而產生的爭端和問題。法庭總部設在德國漢堡,全庭由21位法官組成,並設海底爭端分庭以及若幹特別分庭。仲裁法庭與海洋法法庭的關聯就在於,如果仲裁庭不能經當事雙方協商一致組建,那麼仲裁庭的組建工作就落在了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的肩上。

5位仲裁員中的4位是日籍人士指定,方向由歐洲人主導

中方多次通過外交途徑向菲律賓表明了不接受菲方提起的國際仲裁、也不參與仲裁程序的立場。2013年2月19日,中國政府退回菲律賓的《仲裁通知》,並表示“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談判解決有關爭議,是東盟國家同中國達成的共識”,菲律賓的訴求是“對雙方均主張的島礁的主權歸屬進行判定,是兩國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劃界問題,中國政府於2006年已經根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提交了聲明,將涉及海洋劃界等爭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

根據《公約》規定,即使當事一方不參加仲裁員的指派和仲裁庭的組建,另一方仍可通過國際海洋法法庭相關機制完成上述工作,即,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任命5人仲裁庭中的4位仲裁員。而2013年時任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的,正是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也就是說,南海仲裁案仲裁庭5位仲裁員中,有4位是日籍人士負責指定的。同年6月,仲裁庭組建完畢,仲裁隨即轉入仲裁庭主導的程序。

仲裁庭庭長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前法官托馬斯·門薩(加納籍)擔任;仲裁庭成員包括三位國際海洋法法庭現任法官:讓-皮埃爾·科特(法國籍)、斯坦尼斯洛·帕夫拉克(波蘭籍)、魯迪格·沃爾夫魯姆(德國籍),以及一位國際法學者:烏得勒支大學教授阿爾弗雷德·松斯(荷蘭籍)。

作為與中國存在領土爭端和海洋劃界爭議的國家,這位日本籍庭長作出指定的公正性便讓人懷疑。

不僅如此,柳井庭長於去年卸任後,即被安倍首相指定為日本制定新《安保法》的首席顧問,為日本謀求東亞主導權鳴鑼開道。

即使把柳井庭長的身份放在一邊,那麼,由4位歐洲人主導的法庭則更讓人懷疑,其能否具有代表世界主要法律體系、特別是亞洲法律體系的公正性。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的管轄權裁決終於證明,仲裁庭的司法理念不免偏激、超越國際社會普遍現狀、顯得並不公正。中國外交部隨即發表聲明,指出“菲律賓和仲裁庭無視仲裁案的實質,是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及其相關問題,惡意規避中國於2006年根據《公約》第298條有關規定作出的排除性聲明,否定中菲雙方通過談判和協商解決爭端的共識,濫用程序,強行推進仲裁,嚴重侵犯中國作為《公約》締約國的合法權利,完全背離了《公約》的宗旨和目的,損害了《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仲裁庭的裁決是無效的,對中方沒有拘束力。

當事國拒絕接受裁決的全球哪都有,美國上榜最多

在當代國際體系下,國際法為各個主權國家特別是大國所創設,為國家間交往服務,而非相反。也正因如此,凡是不能正確認清自身角色和職能、試圖淩駕於大國外交之上的國際機構,必定事與願違。

不公正的司法和仲裁必然導致當事方拒絕接受裁決。據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教授埃裏克-波斯納(EricPosner)統計,從1946年至1965年間,國際法院所有爭議案件得到執行的比例為83%,其中強制管轄案件得到執行的比例為80%,而在1966至1985年的二十年間,國際法院爭議案件得到執行的比例迅速下降到20%。在此期間,所有強制管轄案件均未得到執行。1986年至2004年,爭議案件得到執行的比例僅為29%,除通過特別協議提交法院的案件,執行率僅為17%。

自1946年至2004年,案件的平均執行率僅為44%,強制管轄案件的平均執行率僅為33%。當事國完全不遵守國際法院判決的典型案例主要有:“科孚海峽案”(英國訴阿爾巴尼亞)被告方阿爾巴尼亞;“美國駐德黑蘭外交和領事人員案”(美國訴伊朗)被告方伊朗;“在尼加拉瓜境內及針對尼加拉瓜的軍事與準軍事活動案”(尼加拉瓜訴美國)被告方美國;“黑海海洋劃界案”(羅馬尼亞訴烏克蘭)被告方烏克蘭。

此外,國家不完全遵守國際法院判決的案例主要有:“陸地、島嶼和海洋爭端案”(薩爾瓦多訴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參加)原告方薩爾瓦多;“領土爭端案”(利比亞和乍得)中的利比亞;“拉格朗案”(德國訴美國)被告方美國;“阿韋納和其他墨西哥國民案”(墨西哥訴美國)被告方美國;“拉基瑪洛大壩案”(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中的當事雙方;“喀麥隆訴尼日利亞陸地和海域劃界爭端案”(喀麥隆訴尼日利亞,赤道幾內亞參加)被告方尼日利亞。

難以執行的案件,往往都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切,即使作出判決也並不能讓當事方定紛止爭。

料中國不會接受任何非法制裁

國際司法和仲裁等第三方爭端解決機制,是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良藥,但失去約束必將導致副作用。當前,全球治理體制變革正處在歷史轉折點上。傳統上,國際秩序是通過各個主權國家的自主行為加以實現的,特別是大國在各自國家利益的支配下、通過外交政策和對外行為實現國際關系的平衡、穩定、調整乃至劇變。

國際司法和仲裁活動介入國際關系意味著,一方面,建構國際秩序的方式變得更加多樣化;另一方面,主權國家對國際秩序演進方向的可控性進一步減弱。就南海爭議而言,國際仲裁的介入使中國在地區海洋秩序問題上的話語權弱化。而逐漸強化並不斷擴張的仲裁機構權力,則為周邊國家所樂見。可以預料,仲裁庭作出的最終裁決,將可能否定南海斷續線的法律基礎,以及在斷續線內的主權權利。在仲裁庭盲目擴張管轄權、無視沿岸國的合法合理主張的情況下,《公約》締約國之間的緊張關系將進一步加劇,仲裁裁決的社會效果將越來越差。

當今世界,國與國之間的相處之道正在發生根本改變。數百年來列強通過戰爭、殖民、劃分勢力範圍等方式爭奪利益和霸權,逐步向各國以制度規則協調關系和利益的方式演進。建立國際機制、遵守國際規則、追求國際正義成為多數國家的共識。

利用司法技術為代表的國際仲裁機制是一種較之傳統國家外交或戰爭行為更加精巧、隱蔽和高效的國際治理策略。

中國已逐步參與到這種規則治理的世界秩序中去。正如同中國與各國一道於百年前創設常設仲裁法院、於七十年前創設聯合國和國際法院,中國當前也利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維護企業合法權利、利用美洲人權法院成功引渡犯罪嫌疑人。但是,正如基辛格所言,“在亞洲的世界秩序觀念中,中國所持的觀念最為長久、最為清晰、離威斯特伐利亞的主張最遠”。

中國在依據當代海洋法,積極構建和平穩定合作共贏的南海地區秩序的同時,國際仲裁庭也應該尊重歷史事實、顧及中國的主張和本地區海洋秩序的獨特性。

(作者為中國南海研究院助理研究員。畢業於清華大學法學院。研究領域包括國際法、國際爭端解決、國際司法和仲裁制度等,文章轉自鳳凰智庫,收藏自 中國國際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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