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映:事物,事實,論證 (下)

六.“符合事實”
  
  奧斯汀自認屬於一種源遠流長的傳統,把真理定義為“符合事實”。在我看,“真理就是符合事實”這個提法的大致意思還是清楚的。有人問:命題和事實是兩類性質的東西,怎麽個符合法兒?這一置疑貌似嚴厲其實花拳繡腿。
  先說命題和事實異質。這裏的命題,當然是指命題所指的東西,而不是構成命題的字詞聲音。所說的東西就像一幅畫,事實就是擺在那裏的事情,我們常問一幅畫像不像它畫的東西,我們也是在這一意義上問所說的是否符合事實。
  “說的是事實”和“說的符合事實”是同義語。拿一幅照片,我們可以問這幅照片上的圖景是否合於現實中的圖景,也可以問這幅照片拍的是不是現實裏的圖景。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也說一個陳述大致符合事實、不太符合事實,完全不符合事實。
  再說“怎麽符合”。符合就是符合,通常無法再問“怎麽符合”。A:當時在下雨。B:他說的合乎事實。法官:怎麽個合法兒?同理,我們也不說“符合某某事實”。A:當時在下雨。B:他說的合乎事實。法官:符合哪個事實?他說的符合下雨這個事實。這一點奧斯汀已經辨析清楚[12],不必贅言。但我們沒有“符合下雨這個事實”這樣的說法,其中還有更深一層的道理。我們說“雪很大”,“這雪是白的”這兩句話都符合事實,並不意味著世界裏有兩個狀態,一個是雪很大,一個是雪呈白色,仿佛“雪很大”符合雪很大這種狀態,“這雪是白的”符合雪呈白色這種狀態。
而斯特勞森恰恰在這個方向上理解“符合”,仿佛“符合事實”所說的是:一邊是屋子裏有一張桌子,另一邊有個命題“屋裏有一張桌子”,於是,命題符合事實就像說“狼”指的是狼,無非是在原地兜圈子而已。事實就是“命題所陳述者”,命題和事實當然就永遠符合,“命題和事實相互造就”(107頁),當然就不再有符合與否的問題。然而“屋裏有一張桌子”符合事實,並不是符合屋裏有一張桌子這個事實,所以我們不能問“‘屋裏有一張桌子’符合哪個事實?”萬德勒提醒我們,在英語fitting the facts這個短語裏,“事實”總是取復數形式(146頁)。但這裏的復數形式卻又不能理解為“全數事實”。樹林不是由木材組成的,世界不是由一個個分立的事實組成的,對事實的陳述不是對一個孤零零地擺在那裏的事實的陳述,而是對所發生的無所謂單數復數的事情、擺在那裏的無所謂單數復數的狀況,有所取材。“符合事實”說的不是一個命題符合一個事實,而是說相關的情況可以印證一個命題。在符合事實之前,已經有要論證的課題,有觀察、註意、區分等等,只不過到“是否符合事實”這一步,我們所關註的不再是那些,而只關註能不能從事情那裏截取出命題所陳述的那一情況。
  “符合事實”在日常生活中派得上用場[13],我們大致明白它說的是怎麽回事情,但它是對復雜的事情的過於簡約的說法,頗不適合從其字面出發來建立真理理論——雖然我認為萬德勒的論證有些重大的疑問,但我很願接受他的結論:“‘真命題符合事實’這句金言和真理符合論了不相幹”(146頁)。我們有理由抱怨“符合事實”這個用語是個陷阱,實際上奧斯汀也的確申明他不喜歡這個說法(89頁、102頁)。為了不跌進陷阱,我們需要更仔細地考察和“事實”、“符合”相關的其它語言現象,卻不是從某種語言哲學的先入之見把“事實”定義為“命題所陳述者”。
  “真理即符合事實”這一提法至少還有另外兩個缺陷。其一是,按此定義,所謂“分析命題”就不在真理範圍之內了,這和我們通常的“真理”概念不合。其二是這個定義過於靜態了,沒有體現出真理和理解的關系,沒有包含真理的動機。
  先說第一條。奧斯汀(89頁)和斯特勞森(195頁、196頁)都註意到,“是事實”和“是真的”通常用作同義語。學生答辯時引稱“電場中某點的位移電流密度等於該點電位移的時間變化率的4π分之一”,這時老師既不會問他說的是不是事實?也不會問他說的是不是真的?老師只會問:他說得對不對?所謂“分析命題”以及公式之類,不但被排除出事實的領域,而且我們也不問它“真不真”。正因為此,奧斯汀建議只把關於事實的陳述稱作statements,我們只談論這類陳述的真和假,而不要把它們和所謂“分析命題”等等混在一起來討論(99頁)。在我看,“是真的”和“是真理”不一定同義[14],就像“知道的東西”和“知識”不一定同義。原因則正如奧斯汀本人所提示的,因為“真理”是一個更為書面的說法。我們通常不說“電場中某點的位移電流密度等於該點電位移的時間變化率的4π分之一”“是真的”,但我們的確稱之為“真理”。實際上人們更傾向於把科學公式數理推理稱作“真理”,更典型的真理,因為它們是普遍的,永恒的。
  再說第二條。你來我家作客,一進門說“屋裏有四把椅子”,你說的符合事實,但我不知你所雲。事實多到無窮,真理不僅在於符合事實,更在於選擇適當的事實。你來抄家查封時說“屋裏有四張椅子”,但你不在清單上填寫椅子縫裏有一根長頭發,但你來調查某個案件,你會提到一些平時認作極為瑣碎的事情,例如椅子夾縫中有根長頭發。四把椅子擺在餐桌的一邊還是兩邊也許是決定性的。
  確定事實可以成為一項獨立的工作,但我們總是為了某個目的才去確定事實。目的不同,所要搜集的事實也不同。法警要解決顧城謀殺案,朋友想弄清他的感情糾紛,他們所要搜集的事實會有很大差別。“符合事實”這個說法只及表面,因為有多種辦法截取事實或符合事實,而不同的截取會有極大的“意義”差別。A打了B一拳——B打了A兩個耳光,B打了A一拳,這是對事實的兩種截取,而同時幾乎是“兩個事實”了。正因為此,人們有時候有意通過“事實”誤導對方,所謂避重就輕就屬於這一類,他所說雖然也符合事實,沒有騙人,卻掩蓋了事情的真相。奧斯汀後來註意到陳述和語言行為之間的聯系,但沒有完全澄清這種聯系。我這裏也只想論證這一點:事情總是為特定目的在特定框架和習慣中被陳述為事實,不管目的而只為“符合事實”,可稱之為官僚主義的真理理論。
  
  七.事實與生活世界
  
  我們總是為了某個目的才去搜集事實,我們總是從某個特定的視角去確定事實,處境不同,所關註的事實也不同;那麽,還有沒有客觀事實?也許,一切都像《羅生門》所描述的,都是主觀印象?沒有客觀事實可以是說,天下本無一事。這是一個形而上學命題,我們這裏不討論。凡開始考慮有沒有客觀事實的時候,我們總已承認實際上發生了一些什麽,絕對的虛無主義者不來法庭,也不參與哲學辯論。大多數時候我們問到“有沒有客觀事實”,意思要謙近得多:既然我們可以用各種方式截取事實,那麽哪種方式是可靠可信的呢?由此,人們又可能進一步懷疑“實際發生的事情”這話還有什麽意義。現象學要我們“回到事情本身”,但若人們對事情本身是什麽樣子的看法莫衷一是,“回到事情本身”豈不是一句好聽的空話而已?這是從比較具體的疑問進到形而上學疑問,實際生活中的形而上學疑問多半是這樣來的。
  事實是用作證據的,用來作論證的,所以,事實都是有關事實,或可能有關的事實。這個“有關”,就是關乎調查事實的目的、框架和程序。如果“純粹事實”說的是脫離了所有目的、框架和程序的事實,那麽我看不到有這樣的純粹事實。的確經常有這樣的情況:我們先不要下結論,而要先把事實確定下來,把事實弄清楚。不下結論,不等於調查沒有目的。這個目的指引我們究竟要把哪些事實弄清楚。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並不總能事先確定哪些是有關事實,哪些不是。這時我們必須在較寬泛的範圍裏搜集事實,但這只因為這些事實可能有關,而非因為它們在形而上學意義上屬於“一切事實”之列。生活世界紛繁萬態,無論我們在調查什麽,絕大多數事情必然略過不表。當然,我們略過不表的,波羅可能覺得意義重大,盡管他也不一定知道這件事情意味著什麽,但這一點仍然很清楚:他是從這個事實可能意味著什麽的方面來關心這件事實的。波羅比我們富有經驗,他感覺到某件事情大有幹系,雖然他的感覺最後也可能證明是一種錯覺。
  科學實驗裏也不只生產純粹事實,仿佛實驗就在於生產事實,不知它的意義,不知往哪裏引導我們。相反,正因為在科學工作中目的明確,所要搜集的事實範圍也相對明確,所以才能在實驗室裏建起一套“生產事實”的設備,專門生產“有關事實”,不像生活世界裏的現象那樣紛繁萬態,就論證的目的來說絕大多數都微不足道。
  尼羅河。一艘遊艇。一些先生幾位女士上了船。他們在神殿參觀。他們在甲板上閑聊。太陽在天頂照耀。河水流動。事情東一處西一處發生著。可是,波羅對神殿的莊嚴不感興趣,無意欣賞女士們的美色,他只關註那些有助於解開謀殺案的事實。他註意到F先生領帶的品牌,註意到P先生行李上的標簽,註意到LR女士房間裏的指甲油瓶。他特別喜歡旁聽別人的閑談,言者無心聽者有意。他在東一處西一處發生的事情裏,從無心而為的行為中從泛泛的談吐中,截取了一個又一個事實,最後,it all fits in——就像一個拼板遊戲,所有的碎片都合攏了,不多不少,恰能拼出這個唯一的圖案。只有少數幾個事實是不行的,因為它們能夠拼出太多的圖案來,唯有足夠數量的事實才能拼出唯一確定的圖案來,而這就表明他掌握了“一切有關事實”。
  波羅成功地重構了尼羅河上的慘案。以類似的方式,生物學家、地質學家、天文學家、化學家,通力合作,從世界的各個領域搜集有關事實,最後告訴我們恐龍滅絕的完整故事。
  A打了B一拳:B打了A一個耳光,A打了B一拳:A一口唾沫吐在B臉上,B打了A一個耳光,B打了A一拳——事實似乎可以這樣無窮列舉下去,而事實的意義又隨著截取事實的長度不斷變化。應該從何處開始列舉事實到何處收束,事實本身不能告訴我們,但我們通常不難知道,因為我們本來就是為了特定的目的在特定的框架中確立事實的。如果A和B素昧平生,那麽那是從他們撞車開始的。在這個點以前發生的事情與此無關。你去年結了婚,你昨天提升為副處長,這些都是你的大事,但都不是“有關事實”。我們在這種很通俗的意義上說到“全部事實”,“完整的事實”,“事情的全貌”。“你別管我打沒打他一個耳光,但他打了我一拳是個事實”,這聽起來相當不講理。更不講理的人說:你別管我殺沒殺他,但他往地上扔了個煙頭是個事實。我們曾說,在最廣義上,凡發生的事情都是事實,但完整的“事實”概念是說:只有那些能夠說明什麽的才被確立為事實。對於殺人這樣的大事情,扔沒扔煙頭微不足道毫無意義,它既然不能說明什麽論證什麽,我們也就不會稱之為“事實”。
  我們無法在形而上學的意義上窮盡“全部事實”,——當然也無此需要。生活世界千姿萬態,不可能盡數描述。想想瞬息萬變的雲霞,生生不息的海濤。你怎麽描述一片草坪?你可曾描述每一棵草的高度和位置?即使你作到了,這還剛剛開始,你還可以一毫米一毫米地加以描述。每一個小小花瓣的色彩,每一次隨著微風輕拂的顫動?我們會問,那種無微不至的描述有什麽意義?毫無意義。我們也的確不單純描述事情。我們總是依據一種特定的興趣來描述一個事件一個場景的。我們不單純發音,而是通過發音說話,在同樣的意義上,我們不為描述而描述,我們通過描述事情提供證據,講故事,講道理,編排同事。孩子到一間屋子裏,東張西望一陣子後說“四張椅子”,他是在學說話,不是在說什麽,孩子他媽高興,說“你看他會數數了”,而不是皺著眉頭問:“他在說什麽呢?”
  但沒有全無目的的描述嗎?你講一件事情給我聽,既不是為了編排某個同事品性不端,也不是為了論證體制改革的必要性,你就是講件事兒。一件事情我們喜聞樂道,我們對它感興趣,它有意義,有意思,但我們能這麽問嗎——它的意義是什麽?它的意思是什麽?一個事實有意義,因為它能證明什麽,一首詩有意義,不在於它證明了什麽。生活不證明什麽,生活就是有所領悟地生活一場。同樣,《靜靜的頓河》也不要證明什麽,如果說得上它有意義,那它是像生活本身一樣具有意義,基於這種意義,我們才想著去證明什麽,才能去證明什麽。
  生活世界不是由事實構成的,相反,我們之能夠確立這樣那樣的事實,首先因為我們生來就在一個共同的生活世界裏,其次在於我們在一代一代的交往中形成了形形色色確立事實的辦法
  我們只能在一定範圍和一定目標的指引下才能把事實確定下來。然而,我們都有哪些辦法來確定事實呢?我們無法這樣來討論這個題目,因為沒有一種普遍有效地確定事實的辦法。要知道這個梨的顏色,我看它一眼。但大多數事情我們不是這樣知道的,我沒見過司馬遷,但我知道他生於公元前147年是個事實,我沒見過恐龍,但我知道恐龍曾是地球的主人。法庭有法庭確立事實的辦法,量子力學有量子力學確立事實的辦法。在實際生活中,在各門科學中,人們在漫長的世紀裏不斷努力發展確定各種各樣事實的各種各樣的辦法,這些努力絕不是一個哲學家在書房裏的冥思苦想所能代替的。
   “要知道梨子的滋味,我們必須親口嘗一嘗”,這話是在知識還原論的意義上說的,仿佛一切知識(歸根到底)都來源於親知。當然,很少有人會去細想司馬遷生於公元前147年這一知識或67x58=3886這一知識怎樣才能還原為親知。雖然一切知識都和親知有關,但並不能還原為親知,就像一切決定都和欲望有關,但不能統統還原為欲望。
  與這種常識還原論相應的學院理論即以為確定事實最後都靠確定感覺與料。這是現代哲學最可笑的形而上學教條之一,奧斯汀對此的批駁十分精彩,不必重復。[15]但學院不是愚蠢見解的唯一發源地,認為常人不會持有那麽愚蠢的見解,這本身就是學院中人的愚蠢議論。差別只在於,常人事關他的切身利益時多是相當精明的,他們不在乎在抽象的問題上愚蠢,而學院中人原以抽象事物為業,在這些事情上依然愚蠢就不那麽容易得到原諒了。
  在各個方面,我們都可能在確立事實的時候碰上困難。人們直到現在還在爭論曹雪芹的生卒年月,在爭論地中海是否曾經幹涸。有一些事情,也許我們永遠無法斷定那是不是事實了,羅生門的故事講的就是這種情況。我們只好接受這樣的現實。即使法庭作出了種種努力,好多案子還是因為事實不明或事實不足撤消了。更糟的是,在一個時期被當作事實的東西,曾是“人所周知”之事,但後來我們卻知道人們弄錯了,那並不是事實。抽象地看,我們的任何知識都可能是錯的。不過,有些事實永遠無法確立當然不意味從來沒有事實能夠確立,任何知識都可能出錯不等於說我們的知識可能都是錯的。這四個隊每一個都可能得冠軍,但這四個隊不可能都得冠軍。一項認識是錯誤的,這在邏輯上是由另一些知識的不錯誤來支持的。
  
  八.在世界裏
  
  現在我們可以集中討論一下事實在不在世界裏的問題了,不過我們只準備作一簡短的討論,因為詳盡討論這個問題必須先進一步澄清世界概念,尤其是要進一步澄清空間和時間的概念,而這項工作超出了本文的範圍。
  萬德勒從一些新的角度分析了奧斯汀和斯特勞森的爭論,得出了自己的結論。物(他這裏用的詞是object,不是thing)有形狀,我們可以觸摸它,從不同角度審視它,推它,拉它。這些都因為物存在在某個地方。一物可以從這個地方移開,可以上升、下降。一言蔽之,“物存在在空間中”(143頁)。然而,雖然一物在一確定的時段中存在,我們卻不從時間上說到人-物,我們不說一個帽子發生了,開始了,結束了。我們在空間上說“在帽子前面或後面”,但不在時間上說它的前後。我們會說“後鄧時代”,那是指“鄧小平死後的時代”,而“鄧小平死”或“鄧小平之死”是事,不是物。因此,可說物不直接是時間性的。事則相反是時間性的而不是空間性的,轟炸有開始有經過有結束,可以用“突然”、“無休止的”、“逐漸減弱的”這些詞來形容。但事情不直接在空間中,“德國的崩潰”並非發生在德國或斯大林格勒。至於事實呢?物是空間性的,一物可在另一物之中,帽子在衣櫃裏,衣櫃在房子裏,房子在海澱區,事實則不具有這樣的空間性,事實不在衣櫃裏或任何別的東西裏。“他笑了”這個事實包含在“他大聲笑了”這個事實裏,但這種“包含”不是原本的空間關系。事是時間性的,一件事情曾經發生然後過去了,事實卻沒有時態。萬德勒一言蔽之:“我看不出有任何理據可以宣稱事實在世界裏”(145頁)。
  物、事、事實,萬德勒這種三分論法簡捷明快,尤其是把這三分和空間性、時間性聯系起來,更富深意。但萬德勒的說法,有好幾點值得商榷。的確,物是空間性的而不是時間性的概念。這一點不難理解——“物”是就一物的自身同一而言的,胡蝶不管發生了什麽變化,它仍然是胡蝶,如果它竟變成了甲蟲,那好,那它就不再是這一物了,我們就開始談論另一物。帽子有新的時候有舊的時候,但“新”和“舊”不是時間概念,我們說一個“新帽子”“舊帽子”,仿佛新舊像大小一樣是帽子的屬性,新也罷舊也罷,帽子還是那頂帽子。如果舊了一分一毫就不再是這頂帽子了,那麽我們還能把定什麽?還能建構什麽?原因為此我們才需要“物”這樣的概念,才需要同一條河流,盡管逝者如斯不舍分秒。在帽子這個物件那裏,我們看不見時間,只看到時間經過留下的痕跡,那當然是因為我們一上來就決定把帽子看作外乎時間的“物”,不管什麽變化,都看作同一物身上的屬性變化,直到有一天,這變化太大了,我們決定把它看作另一同一之物。
  萬德勒進一步主張事是時間性的而不是空間性的概念。在這一點上,我想他是太欠考慮,居然只從“德國的崩潰”這樣一個孤例跳到結論上。他為什麽不想想車禍呢?每一樁車禍都有發生的地點。“事情”不是純時間性的概念,事情是時空結合體,是我們能分辨時空的基礎。北約轟炸中國使館是一件事情,這件事情有時間有地點,地點就在南斯拉夫,在貝爾格萊德。那麽,為什麽不好討論德國的崩潰發生在什麽地點呢?余純順向羅布泊進發,你說他的旅行是在哪個地方進行的?事情既然是一個過程,我們就不能保證它總停留在一個地方。同樣,事情也不一定在某個時間點上發生,——你倆是哪天開始相愛的?嗨,誰知道,一來二去就愛上了。當然,我們可以為一個事件確定一個大致的時間段,但同樣我們也可以為德國的崩潰和余純順的旅行確定一個大致的空間區域。
  我前面曾說:“世界不是物的總和,也不是事實的總和,而是事情的總和”。現在可以這樣說:首先在世界裏的,是此起彼伏的事情,這個世界是時空不曾分立的綿延;其次可說到人-物在世界裏,這個世界是一個空間化的世界[16]。所謂空間化,意味著我們把事情看作物體的行動、狀態、屬性,物體和物體的聯系。
  那麽,事實在不在世界裏?這是一個兩面的問題。就事實之為已經發生的事情、實際存在的狀態而言,事實當然在世界裏,“符合事實”就是在這層意義上說的,所以奧斯汀堅持說事實在世界裏就不足為奇了。然而,僅僅停留在世界裏的自在之事還不是事實,事實是被用作論證的事情。事情在世界裏,事實取材於事情,事實來自世界。正是這一“來”,把事實送到另一個“世界”,一個論證世界。在這個世界裏,沒有發生、經過、結束,只有前提、推論、結論。論證之為過程,和事件之為過程不同,因為論證過程分成了一個一個獨立的項,以及一項一項之間的關系。事實是一項一項的,其中的每一項,不像事情,倒像物體,我們可以利用它、以它為基礎、達到它,可以回避它、歪曲它、掩蓋它、甚至踐踏它。
  事實是一個雙面的概念,一方面它是已經發生的事情、實際存在的狀態,另一方面它是論證的證據。奧斯汀從前一個方面著眼,強調事實在世界之中,斯特勞森和萬德勒模模糊糊感到了事實的另一個方面,事實之為論證之一部因而不在時空之內的方面,因此得出結論說事實不在世界之中。實際上,事實正是一座橋梁,橫跨時空世界和超乎時空的論理的世界。
  
  九.直覺與論證
  
  本文的一個主題是陳明事實是用來論證的。本文的最後一節願簡要地談一談論證。
  論證是講道理,我們把比較鄭重比較嚴格的講道理稱作“論證”。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種講道理的方式:為命令提供理由,為受到指責的行為辯解,解釋一個自然現象,通過推理找出兇手,權衡輕重作出決定,等等。你罵了人,被人追究,你說“我就罵了你怎麽著?”這是不講道理,你說“他對我又打又罵,我回罵他一句還不行?”這是講道理。你說哈雷彗星明年會來太陽系,為此你可能講得出道理也可能講不出道理。當然,你講了道理,道理對不對,別人是否接受你的道理,是另一回事。
  通過事實來講道理是講道理的一種主要方式,所以“擺事實講道理”成了一個熟語。事實和講道理連得那麽緊湊,乃至我們會說“事實勝於雄辯”,事實擺了出來,道理也就清楚了。事實是他不在現場,結論自然是人不是他殺的。事實是賈赦凡見著平頭正臉的都設著法兒弄到自己手裏,結論是賈赦這老家夥真個無恥。事實似乎具有強迫力,事實本身似乎就帶有推論。
  事實是怎麽開口說話的?有一個少兒智力測驗:樹上有十只鳥,獵人開槍打死一只,樹上還剩幾只?一個孩子答九只。另一個孩子回答說一只也不剩,他想到一只死了掉下來了,另外九只嚇飛了。這被設想為正確答案。然而還有一個孩子的回答是:樹上還有十只。他是這樣設想的:這十只麻雀都綁在樹枝上呢。於是,那個回答還剩九只的孩子也堅持自己的答案,他設想那些麻雀又聾又瞎,不管你怎麽開槍,它們還是站在樹枝上。
  這個小小的智力測驗涉及許多問題,我這裏想說明的只有一點:我們進行推論依賴一個特定的環境。我們把第二個孩子的答案當作正確答案,是因為他所設想的情形是我們地球上的人最常見的情形。但這絕不意味我們不能設想十只麻雀都綁在樹枝上或那些麻雀又聾又瞎,——雖然我不願說這是通常的情形。
  事實之能夠告訴我們一些什麽,因為事實鑲嵌在生活世界之中。一個推論要合情合理,我們可以把“合理”看作推論中的數理部分,而“合情”,就是考慮到具體條件、環境。“一只都不剩”這個回答最合乎常情,十只麻雀都綁在樹枝上就不那樣合乎常情。她的男朋友偷了他的錢,按常情推想,她一定很生氣,但我們不難設想某個特殊的情形,結果她丟了錢反而很輕松,很高興,無所謂,等等。他不在現場,所以人不是他殺的,這是因為我們不相信用魘魔法殺人,因為我們還沒發展出遙控殺人。從隔壁屋子裏傳出陌生人的聲音,五百年前,你可以很有把握地推斷有個陌生人在那間屋子裏,但是今天你想到也許隔壁電視開著,或者那是錄音電話機。
  事實本身不能告訴我們哪些事實是有關事實,多少事實構成了全部事實,以及什麽事情事關重大是決定性的事實而什麽事情微不足道簡直稱不上是個事實。我們能夠決定哪些是有關事實,哪些是重要事實,哪些事實構成了全部事實,因為我們有一個共同的生活世界。事實本身似乎就帶有推論,這是因為整個環境都已經設置好了,萬事俱備,只欠東風。是我們的生活世界讓事實開口說話。論證總是局部的,因為論證有所依賴,數理論證依賴於前提和程序,經驗論證依賴於環境和常識。一場建設性的爭論,無論發生在物理學界還是發生在關於德性美醜的日常環境裏,它所要求的共識都大大超乎人們通常所設想的。我們在廣大的多方面的共同知識和共同傾向中爭論一個極為有限的問題——當然,極為有限不等於極為次要,相反,倒是那些無邊無際的東西一般不大重要。
  我們能夠根據事實推論出點什麽,總是基於我們不用推論就已經知道點什麽。我們的知識,有些是直接獲得的,有些是間接獲得的。所謂“間接”,有兩種途徑。一個途徑是“聽說”等等,另一個途徑是推論。與“聽說”對稱的直接知識,稱為“親知”,與推論對稱的,稱為“直覺”。 SD謀殺了LR——你怎麽知道的?我親眼看見的,這是親知;波羅告訴我的,這是聽說;我列舉TM先生那天夜裏聽到有一個男人從他艙門口跑過去等等事實,像波羅那樣作出一個合理的推論;或者我說,我一看就知道,我憑直覺就知道。在樸素的話語裏,“直覺”的含義比較謙近也比較狹窄,接近於預感、有相當把握的猜測。但在延伸的意義上,直覺不只是一種猜測,而是一種直接達到知識的方式——與之相對的間接知道則是論證。
  有些事情,我們既可以憑直覺知道,也可以憑推論得出。等腰三角形底角相等,你憑直觀就知道,我卻用公理定理證明了一番。誰殺了LR?你眼毒,一眼就看出是SD,我卻要搜集事實,外帶冥思苦想。有的人直覺很好,有的人直覺黯弱,但推論能力強。但這裏不關心這種個體差異,所關心的是直覺和論證的邏輯差異。
  知識的兩種間接途徑,一種是外在的,一種是內在的。“聽說”等等,只說明知識的來源,不增加知識的內容。論證卻並不只是獲得知識的途徑,也不是直覺的同語反復。論證本身構成了知識的一部分,論證的結論是一種不同於直覺的知識。論證依賴事實和邏輯,這些事實和邏輯是可以獨立加以檢驗的。尤其是,這些事實和邏輯本身擺脫了特定時空的限制,因此不僅可以用於這一特定事件得到這一特定結論,而且可以應用於其它的案例。事實和邏輯是普遍有效的,雖然它們的每一次應用都是局部的。我們並非沒事找事,非把直接知道的事情拆成片段。通過直接認識到間接認識的轉變,我們的世界無限地擴展了,一直擴展到星雲和誇克。不僅如此,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把生生不息變動不居的事件轉變成了鐵的事實和永恒的邏輯,把“是”怎樣轉變成了“應當是”怎樣。
  人們來歷不同,懷裏揣著各自不同的目的,何況,情勢時時變化,直覺人人相異,然而,在鐵的事實和普遍的邏輯面前,人人平等。我們在作科學推論的時候,在法庭上要給人定罪的時候,依靠的是硬梆梆的事實。我們為了特定的目的,試圖掩蓋事實、歪曲事實、回避事實,但是一旦事實擺到眼前,無可回避,事實就具有強迫力。事實俱在,你還有什麽話說?!事實和邏輯是公共的。正是在這種公共性的基礎上,我們有了法庭的建制,有了科學的建制。憑直覺審判也可能公正,但按照現代的法庭原則,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必須以可以公共加以審視的方式實現。從原則上說,法庭要求陪審員放棄對案件的所有先入之見,只依據法庭上提供的證據得出結論。不難看出這一程序和科學研究的要求十分相似——本來,法庭和科學是“事實”首要的用武之地。你憑直覺就知道等腰三角形底角相等,知道任何偶數都是兩個素數之和,但這種直覺不構成數學,是論證方法建立了數學。事實也不只是為實驗室和法庭服務的,生活本身需要硬梆梆的東西,多愁善感不能養家糊口,不能把石達開送到烏江彼岸,只有堅實的橋梁能夠。
  論證可能出錯。在數理論證中,前提可能是錯的,推論的過程也可能出錯。
但另一方面,直覺也可能出錯,再相信自己直覺的人也不敢說他每一次的直覺都正確。什麽不會出錯呢?親知也可能出錯,你明明看見那是黃的,結果卻是你自己得了黃疸;你明明看見他開槍射殺了她,結果那只是人們在拍攝電影。倒是把直覺化作論證,我們才有了以公共方式來檢驗對錯的機會。
  這當然不是說,事事都需要講道理,事事都需要加以證實,如果事事都要講道理,那道理就沒有歸宿了,如果事事都需要加以證實,我們最終就什麽都證實不了了。這也不是說,事事都有辦法加以證實,這問題還不僅僅是我們有沒有能力加以證實,它尤其在於在有些情況下我們不知道證實是什麽意思[17]。你知道她愛你,等到你需要她論證她的確愛你,你們之間的愛情就有點懸了。我們不必經過證明才能知道一件事情,實際上,我們絕大部分的知識沒有經過證明,也不必證明。但是,人並不只生活在親知中。人講道理,人有理性[18],而道理和理性把人引向間接的生存。人不只身在事中,人同時身在事外。人失去了一部分直接性,這也許是一件讓人嘆息不止的事情。但這是人的宿命。我們不是通過論證才剛變成間接的生物的,自從人有了語言,自從人生產工具,我們就開始通過中介和世界打交道了。我們的眼睛不如鷹,鼻子不如狗,同時,我們依靠科學技術制造出比鷹更精確的眼睛,比狗更靈敏的鼻子。這既是喪失直接性的緣由,也是喪失直接性的補償。
  幸好我們還沒有變成缽中之腦。通過繁復的論證,我們知道分子、原子、誇克是世界的一部分,但我們無法論證這個事實的世界是全部世界。我們並不生活在事實世界之中,而是生活在生活世界之中。目之所見,身之所勞,都是這個活生生的世界。我們並不鎮日站在法庭的證人席上,我們平常生活在愛與恨之中,有時充滿信任有時滿腹狐疑。真理並不只從試管和演算中產生,常青的生活本身就是真理。我們並不事事都擺事實講道理,我們愛祖國愛自己的家愛山愛水,我們並不因為不在講道理就沒有道理,就不講道理。理性和科學不是一切。為了防止科學主義統治我們的生活,我們絕對有必要認清事實和論證的局限,從而能有效地發揚科學精神,堅守理性。相反,用非理性冒充講道理,用作偽掩蓋事實,不但不能減輕科學主義的統治,反而與科學主義聯手加深了這種統治。[19]
  哲學是關於講道理的科學,擺事實講道理是講道理的一種主要方式,因此哲學有義務澄清“事實”這一概念。事實不是天生懸在世界之外的偽事物,事實來自真實發生的事情和實際存在的狀態,我們以這些已知的事情為中介,通過它們走向未知的世界。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把生生不息的事件轉變成了理由、推論和結論,把“是”轉變為“應當是”。然而,這個轉變的基本機制是怎樣的?什麽能保證通過間接程序達到的東西仍可信賴呢?從具體發生的事情怎麽來到普遍有效的推理即數理推論呢?在確立事實的過程中,我們怎樣同時確立了“價值”?“事實”概念的分析工作尚在中途。
  
  (本文的主要內容來自我在北大的課堂討論。參加討論的有周濂、陳岸瑛、陸丁、陳建洪、陳德中、劉暢。本文在寫作中得到陳德中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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