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柯的哲學》第十七章·羅馬歷史與民主的興起(5)

在貴族統治時期法律數量少,靈活性差,並且要嚴格遵守,在民主制度下,法律的數量猛增並且易於改變和修改。斯巴達人保留了他們的貴族統治,他們說,在雅典法律很多,雅典人還簽署了遵守法律的契約;在斯巴達法律很少但人人都依法行事。羅馬平民像雅典人一樣每天都通過新的法律,貴族黨的領袖蘇拉曾嘗試著通過「quaestiones perpetuae」(即永久法庭制度)來縮減法律的數目,然而這是徒勞的,因為他死後,法律又多起來了。

在貴族共和制的統治之下,戰爭是非常殘酷的,它毀滅了被占領的城鎮,使那些被征服者流離失所,淪為散居邊境的苦力,被征服者只能為勝利者耕種土地;大眾共和制減輕了戰爭帶來的傷痛,盡管它們剝奪了被征服者的人類種族天生就該有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英雄社會留給那些被征服者的。因為大眾共和制比貴族共和制更適合征服,就不用說君主制了,帝國逐漸地壯大起來。

然而,隨著風俗習慣的人性化,智者裁決的力量、政治的美德日趨減弱。古代貴族強調法律的尊嚴;每一個人都要分擔巨額的公共事業費,個人私利與偉大的特殊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它被置於特殊利益之下,盡管私人利益是受國家保護的。因此,所有的人都為了國家的利益而勇於直言上諫。另一方面,在大眾共和制的狀態下,國家的財產按照人口的數目均分,人人有份,公民們通過這種方式來控制國家的財產,這一目標實現之後,便產生了國家的形式,舒適、父親般的情感,夫妻之愛和生活的欲望,人類開始考慮與自己私人利益息息相關的最細微之處了。那就是說,要關注和尊重的無非就是aequum bonum(公正的利益),這是人民大眾唯一能有的利益。

就這一點而言,一種新的政府形式自發產生了,新的政府形式經過長期的醞釀,現在變成不可避免的了,這種新的政府形式就是君主制政府。那些才智平庸的政治作家把君主制當作了最初的政府形式,他們根本沒有考慮為數眾多、錯綜複雜的原因,在人類歷史的發端之處,這些原因對於君主制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就像維柯所說的,「青蛙也得沐浴著夏雨出生」。它依然很少是依據王室的法律人為地創立的。護民官們曾認為這些王室的法律剝奪了羅馬人民的自由和至高無上的權力,並授予奧克塔烏斯·奧古斯都君主的稱號。使君主制得以產生的法律是自然法,自然法永遠有效的程式如下:在大眾共和國里,每一個人只追求私人利益,冒著國家將被毀滅的危險而逼迫公共力量變成為私利服務的機構,為了使國家免遭滅頂之災,需要有一個人站出來,就像奧古斯都在羅馬所做的那樣(塔西佗說,他把由於內戰而耗盡元氣的整個國家置於自己至高無上的權力之下,因此他也獲得了「國家元首」的頭銜):一個孤家寡人憑借武力獨攬國家大權,讓臣民們俯首帖耳,專心於自己的事務或從事他可以委托給他們的公共差使;他還把一小撮政治家籠絡到自己身邊,作為內閣來討論公共問題或公民平等的原則。這樣一種君主制受到了貴族和平民們的歡迎。貴族們歡迎這種制度是因為他們在屈服於平民的統治之後,已經受盡了屈辱,他們放棄了古代貴族對至高無上的權力的要求,只想追求舒適的生活;平民們歡迎這種制度是因為他在經歷了無政府狀態或肆無忌憚的蠱惑之後(這種狀態比任何僭主制更糟糕,因為它所產生的僭主如同國家中的無恥放蕩之人一樣多),看到了自己的種種不幸,從而歡迎和平和保護。 

君主制是公眾政府的新形式。一個有權勢的人要想成為君主,人民對他的支持是必要條件,同時,他應該用一種一般人能接受的方式進行統治,使他的所有臣民平等,壓抑豪強,保護大眾免遭他們的壓迫,滿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並使他們享受與生俱來的自由,採用特許權和特權的平衡系統,這些特權有時是授予全部社會階層的(在這種情況下它們被稱為自由特權),有時候是授予特殊人物的,使這些特殊人物因非凡的功勛和卓越的美德而躋身於高一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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