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柯的哲學》第十七章·羅馬歷史與民主的興起(4)

不久以後,依據comitia curiata(按氏族進行表決的民眾會議)和tributa(按部族)來區分貴族和平民的做法被法比尤斯·馬克西莫斯的依公民財產來劃分的做法取代了,現在,公民被分成了元老院議員、騎士和平民三個等級,貴族們的等級秩序完全消失了,元老院議員和騎士不再是貴族的同義詞了,「平民」也不再被等同為「出身卑微」。

元老院依然保持著對羅馬帝國財政的最高統治,盡管帝國本身在向平民化過渡,由於所謂的「senatus-consutum ulti-mum」(元老院決議案的終決權),元老院在羅馬大眾共和制的漫長歲月中一直憑武力維持了對財政的最高控制權。

只要人民企圖染指其中,元老院就會讓執政官動用武力,執政官們立即以叛國罪判處那些有此企圖的平民護民官以死刑。這也許可以解釋為封建主的權利要服從更高的統治,這種觀點被西庇阿·納西卡的話證實了,他在武裝人民反對提比略·格拉庫斯時說:「想保衛共和國安全者,請追隨執政官。」實際上,一旦法律向在大眾共和國里占統治地位的大眾開啟了通向官職的道路,除非奪取官位的控制權,否則,將永無寧日。他們憑武力而不是法律來搶占官位,有些人為飽其私囊利用手中的權力通過法律,比如格拉康就通過了土地測量法,結果馬上引起了內戰和非正義的國外戰爭。

 

隨著平民們的成功和社會結構從貴族化轉向大眾化,整個社會的面貌也發生了變化。我們首先來看家庭方面的變化,在貴族統治時期,遺囑中寫明的繼承人在很久以後才被承認並且很容易被取消,貴族們這樣做是為了把財富保存在自己手中。第七代以內的血親中免除了管教而有合法權利的兒子不得繼承父系的遺產,免除管教有它的不良後果,嫡親尚未得到承認,女人有沒有繼承權值得懷疑。但是,在民主社會里,平民們的財富、力量和權力全都依賴於他擁有孩子的數量,家庭感開始增強,執政官們開始考慮家庭的合法要求,並通過bonorum possessiones(財產所有制)的方式來滿足他們,這樣一來,修改遺囑的錯誤或缺點和促進財富的擴散是普遍老百姓唯一盼望的事。

 

所有權制度的含義也發生了變化。公民所有權不再是公共權利,它被化解在各種各樣的公民私人所有權之中,公民是大眾國家的主體。「名義的」占有權不再象征最強大的占有權,它不受任何現實掌管,甚至公共掌管的阻礙,但是只適用於與私人掌管無關的不動產。Quiritary tenure(法定的所有權)不再意味著,貴族是封建主,如果受他庇護的人和平民被人驅逐,他有責任去幫助他們;法定的所有權已變成了一種私人的公民所有權,人們能通過民事訴訟為自己辯護,bonitary(非法定的所有權)只能通過擁有被保存下來,它與民事訴訟恰好相反。

 

立法過程的形式消減了華而不實的莊嚴的套話和象征性的活動,變得簡單並且合乎理性:理智立法者的思想得到了充分的發揮,公民們遵守公認的理性的有效觀念,這種理智被認為有高尚的價值,訴訟案(causes)在一開始是由準確無誤的語言來捍衛的程式,後來變成了通過協定的嚴肅的事務或談判,占有權的轉讓是靠自然的傳統完成的,我們只能說,在契約中這種轉讓是憑口說的。那就是說,在條款中,那些保護性的條款保留了「訴訟案」這個詞的嚴格的古代含義。這樣一來,當人類的理性得到了充分發展,法律的確定性逐漸變成由事實狀況所決定的觀念真理,程序不再有任何特殊的形式了,如瓦羅所說的那樣,它像一道光,把事實所及的全部細節都說得清清楚楚。在大眾共和國里,統治的原則是the aequum bonum,即天然的平等。

 

家庭君主制時期和英雄社會的嚴厲的懲罰,十二銅表法宣布放火燒別人莊稼的人要被活埋,作偽證的人要被扔下塔迫巖,無力還債的人要活生生地被剁成肉醬,被相對和緩的處罰方式所取代,原因是群眾生性仁慈、軟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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