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志明·歷史的轉向: 社會科學與歷史敘事的結合(3)

相較於仰賴傳說的民間「講古者」,專業歷史研究者(史家)的權威來自史料。除了史料外,知道結果的史家相較於古人還有「後見之明」(hindsight)的優勢。非僅於此,現代的史家更如虎添翼,加上了社會科學發展出來的分析技巧,幫他們辨識出行動者所處環境內作用著的社會力量。從這個角度來看,歷史學在方法上絲毫沒有劃地自限的必要。事情的複雜化起於科學對歷史「鯨吞蠶食的野心」(引自史學家黃進興的用語 1997: 279):社會科學的歷史解釋反過來不願意包容敘事的方法。1 以科學之名質疑歷史內含之敘事性格的始作俑者無疑是邏輯實證論的分析哲學家們。以自然科學為師,Carl Hempel (1942)倡言運用一般法則所統攝的條件命題來建立歷史解釋模型。2 從他知名的論文 "The Function of General Laws in History" 裡(Hempel 1942),我們清楚見識到,科學如何擴大資料的涵蓋範圍,把「過去」也納進來作為有待解釋的事實。與此同時,Hempel 質疑歷史研究一方面在經驗資料上不夠精確,而難以適用上述模型,另一方面歷史裡發現的常則(regularities)往往也過於模糊,夠不上法則的標準。相較於一般科學,歷史解釋因此不過是次級的科學。3

然而,歷史事件不是物理事件,過去無法僅只被當成科學史學的資料處理。歷史的解釋是帶有時序的解釋。事件必須被放置在時間的順序裡才得以被了解。就之,我們還可以再加上時機(timing)的面向, 事情如何發生與它在什麼時候發生有莫大關連。以我們周遭發生的事為例。台灣 2004 年總統大選的結果,事後歸因,與投票前發生的槍擊案有莫大關連。這個選舉結果本身很難從法則的角度來解釋,只有放在先後發生的一連串事件裡以及考量事件發生的時機才能被理解。既然理解一個歷史事件我們必須知道它的「前因後果」,歷史學家不可避免地必須瞻前顧後—照顧到事前事後。可以這麼說,我們之所以能深入理解特定的歷史事件,是因為我們有辦法把它適切地擺置在一個解釋的時序裡,而不像物理事件被當成法則的例示(instance)來瞭解。對應於歷史事件是有一種特定的論述方式:把事件依時間的順序組織進「開頭─中間─結尾」的情節(plot),一個近似於詩文起承轉合的布局裡,那就是,敘事。雖然對科學史學而言,敘事或許不是一個有效的解釋方法,比較像是修辭學的技巧而不是科學的因果解釋與證明。但歷史解釋與敘事終究無法分離。

人類生活的時間經驗是否不得不採取一種說故事的方式才能傳達?對Paul Ricoeur (1984: 3)而言,「時間,只有在它被用敘事的方式組織起來時,才成為人的時間」(底線筆者所加)。敘事作為一種知識的方式與人類生活的時間經驗是相生相成的,用Ricoeur 的話來說,

「敘事性與時間性有著相互依存的關係」(出處同上)。敘事不只是描述,而且實際上是在模擬它所代言的事件本身。因為人類是把他們自己的生活經驗統整 (configure)為有意義之故事的歷史行動者,人類的行動實際上就是在執行自己所想的故事,歷史上記載的事件就是這樣子產生的。「企求敘事的生活」(life in quest of narrative),Ricoeur (1991b)這麼說。敘事再現人類生活的時間經驗,本來就是對應於社會構成本體。歷史研究者從此不用為了自己竟然在說故事而感到抱歉。

1 L. Stone (1979: 3-4)就敘事作為一種歷史寫作的方式提出了一個簡略的定義,特地強調敘事史學與結構史學的差異,可供此處對照:「(敘事)就是以時間先後的順序組織材料,以及將內容聚焦成為單一連貫—即便帶有一些次情節—的故事。敘事歷史有別於結構歷史的兩種方式分別是:其安排是描述性的而非分析性的,其焦點在人而不在環境。它處理的因此是特殊的與特定的,而不是集體的與統計的」。

2 William Dray (1970)稱之為法則統攝模型(the covering law model),簡單地說,就是在給予前提條件下,透過一般法則演繹和預測結果並驗證之。在法則統攝模型裡,因果與法則相生相隨—「因果法則」—因果與法則幾乎是同義字,講因果就是在找普同法則。然而,說因果一定要法則?可以不可以只有「因果」而不用「法則」?在法則統攝模型裡,說 X 是Y 的因,就是說 "Whenever X, then ",給定 X 就可以透過法則「預測」Y。這與在歷史解釋裡面常見的因果推論—透過某種推論原則我們可以合理地預測特定的結果—還是有所差別,特別是在我們必須說明在歷史上獨特的因果關連(singular causal connection)時。舉我們所知道的 Weber 對基督新教與資本主義間關連的歷史因果解釋為例,他不是在說基督新教倫理必然導致資本主義 (If A, then B.), 而是說,如果沒有基督新教倫理的話,可以合理推論很可能不會有資本主義(If not A, then not B.)。也就是說,基督新教倫理不是資本主義的充分條件,頂多可以說是必要條件。這裡的「因果」不是一個「法則統攝的條件命題」下的決定性關係,而是在理出 Weber (1949: 164-188)歷史解釋方法所說的諸種客觀可能性(objective possibilities) 下,逐一消去那些不合格的候選者後,合理地說明結果的發生如何歸因於特定原因。

3 為了放鬆科學解釋裡通行的標準,Hempel (1942: 42)提出了解釋粗坯(explanation sketch) 這個概念,以便適用於較不精確嚴謹、仍須大量藉助其他學門發展出來之法則的歷史解釋。即使 Hempel 極力鼓勵歷史學擺脫次級的地位,升級為合格的科學,但如拙文內接下來的段落所指出的,這是個「非不為也,實不能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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