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任望:“全球海洋治理”概念初探 (3)

 (三)全球海洋治理

 由於海洋本身的流動性和國際性,全球海洋治理的實踐要早於一般性的、理論意義上的全球治理。可以認為,全球化伊始,全球海洋治理便幾乎同時出現。美國學者勞倫斯·朱達認為,人類社會的海洋治理具有悠久的歷史;雨果·格勞修斯1609年發表的《海洋自由論》(“The Freedom of the Seas”)是此後三個世紀海洋法的基礎,並特別強調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對於海洋治理的規制意義 23。這種廣義的海洋治理(Ocean Governance)概念及其使用在西方學界具有普遍性,海洋治理被認為在實踐層面上有地方、國家、地區和國際四個層次,海洋治理的國際性和全球性甚至隱含其中。但是,筆者認為即使是廣義的海洋治理(Ocean Governance)和國際海洋治理(International Ocean Governance)概念,也不應用來指代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因為這樣做的後果之一是使海洋治理定義及其理論系統本身產生封閉性,甚至可能與一般性的全球化、全球治理理論脫節,失去“元理論”的觀照和指導。

 事實上,也有人從更廣闊的全球化、全球治理理論視角檢視海洋問題,明確使用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概念。如美國學者羅伯特·弗雷德海姆(Robert·Friedheim),他把美蘇冷戰結束作為全球化起點,並在20世紀後十年和21世紀的前三分之一時間跨度內設計海洋政策的未來 24;這一觀點具有標準的國際政治學意義。本文也主張從國際政治理論框架分析全球海洋治理問題。筆者認為: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的定義元素,來自於全球化(Globalization)、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海洋治理(Ocean Governance)、海洋綜合管理(ICOM)等概念群。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離不開“全球化”這一特殊歷史背景;全球海洋治理是全球治理的一個重要類別;全球海洋治理是全球化了的海洋治理。基於生態系統管理方法(EBM)的海洋綜合管理(ICOM)則是當前全球海洋治理的具體技術方法和主要目標之一。

 因此,可以將“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定義為: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國政府、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國際間非政府組織)、企業(跨國企業)、個人等主體;為了在海洋領域應對共同的危機或追求共同的利益;通過協商和合作,來共同解決在利用海洋空間的活動和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活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主要方式和方法是制定和實施全球性或跨國性的法律、規範、原則、戰略、規劃、計劃和政策等,並采取相應的具體措施。全球海洋治理的核心目標是建立和維護主體(國家、組織和個人)之間在海洋領域(海洋活動和相關事務)中的平等互利、友好合作關系;建立與維護人類與海洋之間的和諧關系,保護和促進海洋健康、實現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

 三、全球海洋治理的主體

 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的主體主要有各國政府、企業、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國際間非政府組織、跨國企業、個人等。上述各類主體根據自身的角色、地位對於全球海洋治理發揮不同的作用。目前,在全球海洋治理活動中起主導作用的是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具體就是聯合國組織);國際非政府組織(NGO)、跨國企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上升。聯合國組織當中值得關註的是“海洋與沿海區域網絡”(UN-Oceans)。

 (一)聯合國“海洋與沿海區域網絡”(UN-Oceans)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21世紀議程》,該議程是全球的21世紀可持續發展行動計劃。《21世紀議程》第17章專門論述了海洋、海洋保護和海洋資源的合理利用與開發問題。1993年,聯合國系統內各涉海機構經協商同意後,在聯合國協調行政管理委員會下面設立了負責協調統一工作的海洋與沿海事務分委員會。2003年9月,聯合國計劃高級委員會批準在“海洋與沿海事務分委員會”的基礎上設立“海洋與沿海區域網絡”(UN-Oceans),工作範圍涉及一系列廣泛的海洋問題,參與單位包括聯合國系統內的各相關計劃、實體、專門機構以及各有關國際公約秘書處。

 UN-Oceans的職能主要包括:加強對聯合國系統內涉海工作的合作與協調;審議聯合國系統內為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1世紀議程》和《約翰內斯堡執行計劃》而實施的計劃和開展的有關工作;研究新出現的問題,確定應采取的聯合行動,以及為解決這些問題而設立特別工作組;促進全球的海洋綜合管理;酌情幫助聯合國秘書長在其海洋年度報告中增加相關內容;促進聯合國系統和聯合國海洋事務協調網絡成員單位,根據聯合國大會規定的職權範圍、《千年發展目標》確定的優先領域和《約翰內斯堡執行計劃》協調各項涉海工作。

 UN-Oceans的主要構成單位包括:聯合國秘書處各個部門當中的海洋事務與海洋法司、經濟和社會事務部;聯合國計劃與基金當中的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專門機構當中的國際勞工組織、糧農組織、教科文組織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世界銀行、國際海事組織、世界氣象組織、工業發展組織、世界旅遊組織;其他的相關組織有國際原子能機構,相關公約(聯合國公約和非聯合國的公約)秘書處如國際海底管理局、《生物多樣性公約》。其他可以加入的機構有: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人居署、《氣候變化公約》、《拉姆薩爾公約》、貿易發展會議、聯合國大學、經貿合作組織和國際航道測量組織等。UN-Oceans認為,應當鼓勵有關非政府國際組織和國際上的其他利益攸關方參與特別工作組。上述機構正在開展或者已經完成的工作有:聯合國海洋圖集,《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汙染的全球行動計劃》,“評價的評價 25”,國際珊瑚礁行動計劃,海洋環境保護科學問題聯合專家組,全球海洋觀測系統,全球氣候觀測系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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