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廣梅:中國擁有南海諸島主權考(12)

菲律賓上述兩重理由均不成立 。首先,就先占原則而言,菲律賓聲稱發現南沙群島的 1947 年比中國的發現晚了 1900 餘年,這只能成為國際社會的笑柄 。其次,就鄰接原則而言,菲律賓有關南沙群島離菲國很近,應劃歸菲國的鄰接原則主張,已被國際司法實踐所 否定 。1928 年珀爾瑪斯仲裁案中,仲裁員胡伯指出 : 根據地理鄰近而主張的權利在國際法上沒有根據,不能成為決定領土主權的法律方法 。 國際法院在 1969 年北海大陸架案中 進一步指出: 「僅鄰近本身並不能賦予陸地領土以所有權」,一個特定海底區域「可能比任何其他國家的領土更靠近沿岸國,也不得認為屬於該國」。因此,菲主張南沙群島部分島 礁因離菲近,位於菲專屬經濟區內而應歸菲所有的主張不成立 。 同時,菲的主張與做法也違反了國際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則 。菲曾於 1961 年公布劃定其領土範圍的共和國第 3046 號令、法案以及於 1968 年公布第 5446 號法案,確定菲的領土範圍為北部到北緯 21°7'、南部到北緯 4°24'、西部到東經 116°55'、東部到東經 126°36',即將南沙群島劃在菲國界線之 外 。1973 年,菲在新頒布的憲法中刪除了對占領南沙群島不利的條文,於 1978 年頒布的 第 1596 號總統令中,將南沙部分島礁劃入其版圖 。菲為獲得南沙島礁主權而采取的出爾反爾的行為在國際法上是非法和無效的。

 

( 三) 馬來西亞以專屬經濟區派生島礁主權論主張南沙群島主權理由不成立

馬來西亞根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宣布了本國 200 海里的專屬經濟區,並 據此主張對位於其專屬經濟區內的部分南沙島礁享有主權 。1983 年,馬來西亞侵占彈丸礁,對外主張的就是這個理由 。普雷斯科特對這一主張的評價是: 「如果屬實,這是一個奇怪的管轄權 。正是島嶼授予水域權利而不是水域賦予島嶼所有權」,「馬來西亞對大陸架上高於海平面的島嶼的顛倒主權要求在海洋法基礎上是不能成立的」。 認真查閱 《公約》內容,找不到任何規定可以賦予沿海國通過劃定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方式,確定原屬於他國的島嶼歸己所有 。相反,《公約》的執行前提是「陸地支配海洋原則」,這一 點已被國際法院在 1969 年北海大陸架案的判決中證實: 「陸地支配海洋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有關西、南沙群島主權的歸屬問題,西方一些媒體也作了中肯評價 : 西德《法蘭克福 評論報》介紹西沙群島背景的文章寫道: 「自漢朝( 公元前 203 年到公元 220 年) 以來,中 國人就控製了該群島。」英國《泰晤士報》社論斷言: 「北京 …… 堅決重申中國對斯普拉 特利群島 ( 南沙群島) 擁有主權,…… 中國的這種主權要求在西方出現地圖的大約一千年 以前就提出來了。……那時候,現在同中國爭奪主權的那些當時的王國還沒有一個具有 目前這種獨立地位。」

 

綜上所述,中國至遲於東漢時期發現、命名南海諸島,至遲於三國兩晉時期就對南海 諸島進行開發經營,至遲於唐代就開始對南海諸島進行持續有效管轄,充分證明中國早已 取得並持續擁有對南海諸島的主權 。直至 20 世紀 30 年代,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從未 受到挑戰 。30 年代之後,中國政府對外國侵犯西、南沙群島主權的行為進行了不間斷的 抗議和維權活動,阻斷了其他聲索國對西南沙群島主權的獲取 。 同時,包括相關聲索國在內的國際社會對中國擁有南海諸島主權的長期承認,既使這些國家受到國際法禁止反言原則的約束,也使相關聲索國對南沙所占島礁采取的所謂固化「主權」的行為成為國際法上非法與無效的行為 。諸多事實證明,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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