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正萍·情感正義論: 從詩性正義回到蘇格蘭啟蒙 8

我們通過同情感到他們所感到的不快, 而且在一般觀察之下, 人類行為中令人不快的每樣事情都被稱為惡, 而凡產生快樂的任何事情同樣也被稱為德;所以道德的善惡的感覺就隨著正義和非義而發生。」[5]540聯系休謨關於道德善惡的四種來源 (即令自己愉快、令他人愉快、對自己有用、對他人有用) [5]633, 休謨依據正義和非正義給人帶來的快樂或不快解釋了它們何以被稱為「道德的善惡」。如此, 正義與非正義的判分便有兩個基礎:利益和道德。利益是正義的基礎, 休謨已經說明;道德成為正義的基礎, 是因為「當人們一旦看出這種利益以後, 他們一看到有助於社會的安寧的那些行動, 就感到快樂, 一看到有害於社會的安寧的那些行動, 就感到不快」[5]574。

歸根結底, 利益促使人們維護正義、懲罰非正義。休謨此處的論證看似是有問題的:當休謨將建立在正義基礎上的財產權視為道德關系時, 他就已經將正義視為一種道德了, 此時又將道德作為正義與非正義的判分基礎, 顯然是循環論證。然而, 休謨論述正義和非正義的判分基礎所引出的是如何維護正義、懲罰非正義的問題。人們的共同利益感促使他們達成協議, 而為了維護個體的利益, 則需要他們共同遵守這些協議, 違背協議必須受到懲罰。但是, 在什麽情形下、在什麽程度上人們應該遵守這些協議?在何種情況下人們又會打破過去的協議重新擬定協議?這些問題涉及的是統治和治理。

利益是這些問題的核心。為了維護人們自身的利益, 有必要對非正義之舉進行懲罰。因而, 即便人們最關切的是自己以及與自己相熟的人的利益, 也必須以「共同堅持奉行正義規則」, 如此「才能防止人類落入悲慘而野蠻的往往以自然狀態呈現的狀態」[5]574。但人類終究會局限於自己的缺陷, 只會看到自己眼前的利益, 而不顧及遵從正義所帶來的長遠的利益。要彌補人們「捨遠求近」的傾向, 唯有靠人的天性自身:唯有改變外在的條件使奉行正義規則成為切近的利益, 違背正義成為遙遠的利益。這個外在的條件就是讓執行正義的人與該舉動產生直接的利益關係。

休謨指出, 只有少數幾個人, 比如「民事首領、國王、大臣、我們的總督和長官」, 「他們滿足於目前的狀況以及他們的社會職務, 與對維持社會如此必要的正義的每次實施都有著直接的利益。這就是民事政府和公民社會的起源」[]。要知道, 休謨是將正義與財產權聯系在一起論述的, 他所說的正義的實施也意味著政府的起源與財產權的保護直接相關。休謨明確告訴讀者, 這種「既可以為建立政府的原始動機同時又可以為我們服從政府的原因」的利益, 就是「我們在政治社會中所享受的安全和保障」[5]591。

既然如此, 那麽, 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服從政府的限度都會與這種利益直接相關。「任何時候, 執政長官如果壓迫過度, 以致完全不能忍受他的威權, 這時我們就沒有繼續服從他的義務了。原因一停止, 結果也必然跟著停止。」[]服從的限度取決於自身的利益, 當政府不再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安全時, 這個政府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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