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正萍·情感正義論: 從詩性正義回到蘇格蘭啟蒙 9

利益始終是第一位的, 習俗的力量即便強大, 也會在利益的強力之下做些改變。一個政府如果損害了「公共利益」, 人們同樣有理由拒絕服從該政府。然而, 政府給人們帶來的不僅是對利益和安全的保護, 還在不斷運行中進一步促進人們的利益。約翰·羅伯遜說:「政府是經濟進步的先決條件;因為憑借其權威, 政府為個人在物質進步中能夠自由地追求他們的利益提供了安全的條件。而且, 在事物發展的自然進程中, 政府與經濟進步的關系是互補的:隨著社會成員獲得更多的商品和財富, 他們就越發需要政府提供法律和軍事上的安全;而他們的商品構成日益增加的剩余資源的儲備, 政府可以在緊急情況下取而用之。」[]可見, 執行正義並非政府的唯一功能, 保護人們合法追求個人利益, 也是政府的職能之一。

休謨將利益作為服從政府的依據, 這種見解塗上了一種效用論色彩。人們服從政府或行政首領, 是因為「我們的利益總是在服從首領的一邊;只有極大的現實好處才能使我們忽視維持社會安寧和秩序的長遠利益, 促使我們反叛。如此看來, 盡管眼前利益在自己行為中會蒙蔽我們, 但這種情形絕不會發生在他人的行為中;也不會妨礙它們展現其真實的面目, 展現那些高度危害公眾利益尤其是自己利益的面目」[5]587。在這裏, 「利益」不再表現為一種「激情」, 而是表現為一種結果和實際的好處。人們服從、忠順於政府的原因即是能獲得自己的利益, 這裏的利益已經成為政府組建的原則之一。休謨這種效用論論調在英國效用主義 (抑或功利主義) 的譜系中只是眾多效用論論調中的一種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 休謨有意區分社會與政府的差異。盡管政府的產生是為了施行正義, 但在政府產生之前, 正義的法則就已經存在。休謨說, 如果人們「沒有正義, 如果不遵守關於穩定財物占有、根據同意轉讓所有物和履行許諾的那三條基本法則, 他們便不可能維持任何一種社會。因此, 這三條法則是在政府成立以前就已存在, 並被假設為在人們還根本沒有想到對民政長官應該有忠順的義務之前, 就給人們加上了一種義務」[]。這也可以理解為什麽在休謨那裏政府的產生不是保護財產權的充分必要條件, 因為社會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約束性, 如果人人都不遵守正義法則, 社會就會解體;一旦社會解體, 每個個體的利益也就無法保障了。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 在休謨那裏, 社會更應該成為人類生活的舞臺, 而非政府。蘇格蘭啟蒙思想家們的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的理論或可以從這裏找到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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