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揚·論闡釋的四種模式(8)

多年之後,卡勒將他這篇講稿改寫後,編為《理論中的文學性》第七章,最後並增加羅蘭·巴特《S/Z》的例子,作為過度闡釋的例子。巴特步步為營,逐字分析巴爾紮克小說《薩拉辛》,可不就是「過高估計了雞毛蒜皮細節的重要性」!

四 闡釋的公共性

多年以後,張江發表文章,質疑艾柯在丹諾講座上的闡釋邊界論,認為它言不由衷、口是心非,忘記了他當年《開放的作品》如何鼓吹文本的開放性、模糊性和闡釋的無限功能,從而為讀者中心論的形成和發展推波助瀾。然而,張江說,在丹納講壇上,艾柯又努力來對闡釋範圍進行科學限定,堅決反對「過度詮釋」,並且從揭示雲里霧里近似諾斯替主義的闡釋神秘主義入手,批評闡釋可以無限延伸的說法,進而提出一定存在著某種對闡釋進行限定的標準。對於艾柯的這一迷途知返的闡釋界限論,張江在給予充分認可的同時,注意到也突出強調了艾柯的小說家身份:「我們必須注意,並且要突出強調,作為符號學的創始者,艾柯不僅是一位文藝理論家,同時也是蜚聲世界的小說家,是真正的創作實踐中人。」(11)


同年張江刊出《公共闡釋論綱》,從建構共通理性的角度入手,提倡文本解讀的一種「公共闡釋」。作者開篇言明他寫作此文的宗旨道,從海德格爾、伽達默爾到德里達、羅蒂這一脈的當代西方主流闡釋學,是張揚叔本華、尼采和柏格森等人的傳統,以非理性、非實證、非確定性為總目標,走上一條極端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的道路。反之曾經長期流行的哲學本體論闡釋學,則江河日下、漏洞與裂痕百出。所以殊有必要需要重新討論闡釋,包括闡釋是公共行為還是私人行為?文本是否可以任意闡釋而無須公共認證?公共闡釋的歷史譜系和理論依據何在?張江言簡意賅給他的公共闡釋下了一個定義:「公共闡釋的內涵是,闡釋者以普遍的歷史前提為基點,以文本為意義對象,以公共理性生產有邊界約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闡釋。」(12)這個定義高屋建瓴,具有舍我其誰的理論氣派,但是它與前面艾柯《闡釋的界限》開篇引述的無花果故事,多多少少似有所勾連。這個勾連的環節不是別的,就是文本。兩人同樣不滿意當代文學與理論奉解構主義為圭臬的「過度闡釋」,同樣在躊躇不決文本的「本真意義」究竟有無可能。誠如張江自己的解釋,他說「以文本為意義對象」,是指讀者須得承認文本的自在意義,文本及其意義是闡釋的確定標的。這個作為意義對象的文本,毋寧說,便是艾柯念念不忘的「從前有一籃子無花果」。

張江提綱挈領,指出他的以上公共闡釋定義具有六個特征。其一,公共闡釋是理性闡釋。即是說,闡釋的生成、接受、流傳均需以理性為主導;非理性的精神和行為可以參與闡釋過程,但必須經由理性邏輯的篩選。其二,公共闡釋是澄明性闡釋。它將晦澀難解的文學和歷史文本細細澄清,以使大眾讀者也能夠領略它們的艱深含義。其三,公共闡釋是公度性闡釋。所謂公度性,是說立足公共理性建構公共視域,強調闡釋與對象、對象與接受、接受與接受之間,是可以共通的。其四,公共闡釋是建構性闡釋。它反過來在最大公度性中提升公共理性,擴大公共視域。其五,公共闡釋是超越性闡釋。它超越於個體闡釋,將之最大限度地融合於公共理性和公共視域,升華為公共闡釋。其六,公共闡釋是反思性闡釋。它與文本對話交流,在交流中求證文本意義,達成理解與融合。所以公共闡釋不是強加於文本的強製闡釋,而是在交流中不斷省思和修正自身,構成新的闡釋共同體。

(11)张江:《开放与封闭:阐释的边界讨论之一》,《文艺争鸣》2017年第1期。

(12)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本文原載:《文藝理論》2022 年 01 期 /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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