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育正「幻化遊戲」與「懸置遊玩」 論洪席耶對布爾迪厄的批評(7)

如上,無論是「對純粹假象作無關乎利害的自由評價」,或者那些「既是目的又是手段」的論述,其實都可看見席勒受到康德哲學的啟發。席勒更在這封信的註解裡用了「內在立法」的話語:「從純粹的無法則性到獨立自主地於內在立法還有很大的一步,而且還必須加入一種全新的力量(即觀念的能力)到遊戲之中」(席勒2018:  237)。在此段內容中,席勒循著審美自由遊玩的脈絡,提及人於「內在」中立法,這顯然是對康德第三批判之挪用。康德認為美學判斷不同於理性判斷或道德判斷,因為美學判斷力不對自然或自由立法,而只是對自己立法;它不能產生對象概念,卻是奠基於先天原則,所形成的主觀且普遍的條件。康德說:「所以判斷力對於自然的可能性也有一個先驗原則,但只是依一主觀的關注或顧慮而被裝備以先驗的原則。藉賴著其如此被裝備,判斷力並非把一法則(當作autonomy)規劃給自然,而是把一法則(當作heautonomy)而規劃給其自己,以指導其對於自然之反省」(康德 2004:  18;康德1992:  135;Kant  2007:  21)。12  這“heautonomy” 即「自律之為自己而律──而立法」,即康德用以區別「純粹理性為自然立法」的“autonomy”。13 席勒把康德「自律之為自己而律──而立法」的美學加以擴充詮釋,變成了「獨立地內在立法」的「遊玩趨力」,強調主體在各自的情境中,可以保有審美的「自由」。

 

12 此段首句採用鄧曉芒翻譯,其餘採用牟宗三翻譯;但仍將「先天」一詞統一譯為「先驗」。

13 牟宗三將“heautonomy” 譯為「自律之為自己而律──而立法」,將“autonomy”譯為

「自律之為別的而律──而立法」,並指出「判斷力之立法是屬前者,知性與意志之立法是屬後者:如知性為自然立法,意志為行為立法」(康德1992:  136)。鄧曉芒指出

“autonomy” 意為「自律」,“heautonomy” 則為「再自律」(康德2004: 18)。

 

 

洪席耶所以對布爾迪厄的社會學「通俗批判」採取質疑的態度,且借道席勒以返回康德,根本原因在於他要把個體的審美自主權給爭回來, 而不是將人限定在各式各樣的「警治」與社會學邏輯裡。這樣的思想風貌,或說這樣的一種初衷或心情,大致即他所言:「以我個人來說,我一直努力服從一種簡單的道德原則:不要把人當白痴,無論他們是安裝地板的工人還是大學教授」(Rancière 2004: XXVII)。

 

四、「幻化-遊戲感」與「懸置的自由遊玩」

(一)布爾迪厄的「幻化-遊戲感」

洪席耶對布爾迪厄的批評,集中在個體「自主脫離社會經濟預設」之可能性上;他認為布爾迪厄的社會學進路,降低(甚至取消)了人在品味上的審美自主性,徒然受制於社會既有建構(Nordmann  2006)。然而,洪席耶的批評合理嗎?布爾迪厄真如洪席耶所批評的那樣,降低了個體的自主性嗎?

在這一點上,批評布爾迪厄的學者不少,例如甘恩(Mike  Gane)直指布爾迪厄的理論其實坐實了馬克思主義,不僅將文化品味視為階級的反映,甚至暗示品味的區隔將會複製階級結構(2003:  172)。事實上,在

《區分》裡,布爾迪厄確實傾向將品味的形成歸因於社會場域的形塑;但到了《藝術的法則》,布爾迪厄似乎意識到此爭議,是以開啟了創作主體與場域自主的討論。之所以會出現這兩種論調,許嘉猷指出:那是因為布爾迪厄的文化場域同時站在雙重的「矛盾階級位置」14 ──既受權力場域宰制,又宰制勞工階級(2004: 423)。

(本文作者廖育正:國立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博士。/ 原載:中外文學‧ 第48 卷‧ 第1 期‧2019 年3 月‧ 頁12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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