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靜蓉·文化記憶與符號敘事(6)

記憶最基本也最首要的,是一種身體記憶,記憶的主體本質性地體現為有意識、有情感的身體。徐賁在《人以什麽理由來記憶》中曾說:“就關愛的關係而言,記憶不只是一種知性的記憶,而且更是一種感情的記憶。也就是說,記憶不只是‘知道’(如記住孩子的生日),而且是‘感受’”[8]3

“感受”建立在“知道”的基礎上,借助語言“再現”歷史,並對歷史作出判斷。作為記憶的物質基礎,身體的體驗是可感知的、可被認識的,它的支撐是客觀真實的實體世界,因之記憶也是一種實在,是以身體體驗為內核、以世界作為“他者”而構成的整體。


其二,記憶是主體間的交互活動,單獨的個體記憶不可能完整、全面、準確地反映歷史,就像哈布瓦赫所認為的那樣,任何個體的記憶,都要被放置到群體的環境中考慮才有意義。與身份認同中“他者”對“自我”的建構相似,“自我記憶”也要借助於多種“他人記憶”才能完成,記憶心理學中所說的“閃光燈現象”,就是對這一現象的精辟形容。

也就是說,每一個獨立的個體都應以各自的閃光燈方式把自我的記憶聯接到對一段歷史的分享記憶中去,“即使他們的閃光燈並不全然可靠,但只要敘述出來,記錄下來,流通到公共信息的交流中去,就都會成為有用的歷史證據。


這是馬各利特所說的‘共時記憶分工’(syncronic mnemonic division of labor
。它指的是,‘群體中的每一個人和任何一個人,都有責任努力確保記憶被保存下來。但這不等於每一個人有責任記住一切。保持記憶的存活也許要求群體的每一個成員,都至少應該有一些記憶,但要求也僅此而已。’”[8]11

對於不同的個體而言,同樣的一段歷史是公平開放的,這意味著它對每一個人所先在地創設的接受情境是相同的和一致的,這是談論記憶真實性的根基,實際上也是當真實性失落之後,我們力圖重新尋回的理想。


盡管原汁原味的真實,是不可復現也不可復得的,但上述兩點,即記憶主體的肉身性(以及隨之產生的實在性),和不同主體的、共時性的、閃光燈式的記憶分工,則令記憶不可能無限開放,以致在追尋真實性的道路上完全迷失。

這兩點幫助我們搭建了一個記憶的藩籬,通過主體間性的力量完成記憶元素的疊置、補充、修正和整合,從而組建了有效的記憶空間。


有趣的是,正是在對記憶邊界的思考和研究中,一個簡單的事實昭然若揭。那就是:對記憶真實與否的判斷,是由記憶主體之外的“受眾”來履行的,說出記憶或真或假的或者是在個體意義上與此記憶沒有關聯的歷史學家、批評家,或者是記憶內容牽涉到的曾經的 “當事人”,或者是對歷史好奇的大眾。

總之,都不是真正發出記憶行為的主體本身。我們或許可以據此斷言,記憶的真實性,不是一個本體論的範疇,而是一個屬於認識論範疇的意義或效果機制,或者更激進一點說,它是一種價值論。這一點從當下學界對各種形式的記憶文本———如回憶錄、傳記、日記、書信等———的研究趨向上就可窺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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