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華:基於開放性的創造性——傅偉勛“創造的詮釋學”的價值(6)

第四個層次是“當謂”,指“原思想家(本來)應當說出什麼”或“創造的詮釋學者應當為原思想家說出什麼”(同上,第10頁)。傅偉勛認為,通過上面三個層次,不僅了解了文本語句的脈絡意義與層面義涵,而且也了解了已有的詮釋進路,進而了解了文本的深層義理。在此基礎之上,“當謂”層次是進而追問:如果原作者面對今天的世界,他會如何思考?是堅持、修正還是放棄原來的觀點?具體來講,在“當謂”層次,詮釋者要對種種已有詮釋進路和深層義理進行“批判的比較”,依據思想史的探討與詮釋學的方法論鑽研,從而提出具有獨創性的詮釋學洞見與判斷。即,“批判地考察在‘蘊謂’層次所找到的種種可能義蘊(meanings)或蘊涵(implications),從中發現最有詮釋理據或強度的深層義蘊或根本義理”(同上,第11頁)。換言之,在此層次,詮釋者需要超越諸般詮釋進路,判定原思想家的理論根基及義理本質,並依此重新安排脈絡意義、層面義蘊等,從而說出原思想家“應當表達而沒有表達”出來的深層涵義。很明顯,按照傅偉勛的理解,在上述四個層次當中,前三個層次是“表面結構”,惟有“當謂”才開始屬於“深層結構”。然而,盡管“當謂”是“創造的詮釋學工作的一大重點”,但它並非是“創造的詮釋”的終點。(同上,第39-40頁)

第五個層次是“必謂”或“創謂”,指“原思想家現在必須說出什麼”或“為了解決原思想家未能完成的思想課題,創造的詮釋學者現在必須踐行什麼”(同上,第10頁)。傅偉勛認為,“當謂”只是解決了“原作者應該說什麼”的問題,它實際上並未超越原作者的思想;如需要超越原作者的思想,則須再上一步進入到“必謂”層次。在他看來,“必謂”層次是“創造的詮釋”的最終目標,它是指從原作者已說“導出”詮釋者之“應說”;只有做到了這一點,才算是真正實現了“創造的詮釋”。因此,詮釋者必須要由“批判的繼承者(a critical inheritor)轉變成為創造的發展者(a creative developer)(同上,第40頁)。傅偉勛說:在“必謂”層次,“創造的詮釋學家不但為了講話(別字,應為“活”——引者)原思想家的教義,還要批判地超克原思想家的教義局限性或內在難題,為後者解決後者所留下而未能完成的思想課題。創造的詮釋學之所以與普通意義的詮釋學訓練不同,而有其獨特的性格,亦即哲理創造性(philosophical creativity),即在於此”(同上,第11頁)。質言之,所謂“必謂”,即指必須以時代的語言“說出”原作者乃至歷史上的詮釋學家所未能說出的話。在此意義上,“必謂”所包含的“哲理創造性”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深層結構”。正因為此,傅偉勛將他的詮釋學理論稱為“創造的詮釋學”,而“創造的詮釋學”的宗旨在“必謂”層次。他說:

就廣義言,創造的詮釋學包括五個層次,就狹義言,特指“必謂”層次。(同上,第45頁)

在傅偉勛看來,哲學方法論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為“特殊的方法論”,一種為“一般的方法論”。所謂“特殊的方法論”,是某一哲學家進行哲學研究時所采取的僅適用於其哲學體系的方法。因此,“特殊的哲學方法論與獨創性哲學家的思想內容息息相關而無從分離,方法論與思想創造乃構成了一體的兩面”(同上,第6頁)。例如,黑格爾的辯證法就既是其絕對觀念論體系的方法論,又是其絕對觀念論體系本身的實質架構。所謂“一般的方法論”,是指不含有具體實質性思想內容的普適性方法論,“它的旨趣是在對於有意傳承並發展前哲思想,抑或有意新創哲學思想的學者,提供具有普遍應用可能性的思維方法或哲理詮釋進路”(同上)。例如,邏輯學、語義學、元哲學等都屬於“一般的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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