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艷玲·追尋一種文化敏感——陸遊《小舟遊近村舍舟步歸》解讀(6)

司馬光《傳家集》卷二十六《言陳烈劄子》(嘉祐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上云)云:“臣等伏見朝廷向以福州處士陳烈好學篤行,動遵禮法,……故舉之閭閻之中,以為學官,烈辭讓未至。今聞福建路提刑王陶奏,據福州勘到,烈為妻林氏疾病瘦醜,遣歸其家,十年不視,陶因言烈貪汙險詐,行無纖完,乞盡追奪前後所受恩命。臣等素不識烈,不知其人果為如何;惟見國家常患士人不修名檢,故舉烈等以獎勵風俗。若烈平生操守出於誠實,雖有底滯迂闊之行,不能合於中道,猶為守節之士,亦當保而全之,豈可毀壞挫辱,疾之如仇?……臣等欲望陛下……選差公正官吏通儒術識大體者,覆勘前件公事,若情理不至深重,止於夫妻不相安諧,則使之離絕而已,湔洗其過,庶幾復伸眉於後,又使四方節行之士,不憂橫辱,得以安恬於閭裏。”如此“識大體”的文字,在今天看來,簡直就是天大的諷刺。一個將憔悴變醜的病妻送回娘家十年不管的人,居然就是“動遵禮法”、“出於誠實”的“守節之士”,就是“舉以獎勵風俗”的國家稀有人才;即使這種行為真有什麽不對,也是無傷大雅的“底滯迂闊之行”,應該“保而全之”、使其“伸眉於後”、“安恬於閭里”;而“湔洗其過”的主要辦法,更居然是“使之離絕”,也就是讓兩人辦理離婚手續,讓他徹底地拋棄她!如此荒唐的見解和建議,卻被一代名臣、時任天章閣待制的司馬光一本正經地寫進了呈給皇帝的奏劄,又一本正經地通過他的“傳家”文集在社會中流傳開來。再看《二程遺書》卷十八載:

問:“妻可出乎?”曰:“妻不賢,出之何害?如子思亦嘗出妻。今世俗乃以出妻為醜行,遂不敢為。古人不如此。妻有不善,便當出也。只為今人將此作一件大事,隱忍不敢發,或有隱惡,為其陰持之,以至縱恣,養成不善,豈不害事?人修身刑家最急,才修身便到刑家上也。”又問:“古人出妻,有以對姑叱狗,藜蒸不熟者,亦無甚惡而遽出之,何也?”曰:“此古人忠厚之道也。古人之絕交不出惡聲,君子不忍以大惡出其妻,而以微罪去之,以此見其忠厚之至也。且如叱狗於親前者,亦有甚大故不是處,只為他平日有故,因此一事出之爾。”或曰:“彼以此細故見逐,安能無辭?兼他人不知是與不是,則如之何?”曰:“彼必自知其罪。但自己理直可矣,何必更求他人知……” 

這是稍後於司馬光的大儒程頤在棄妻問題上“糾正”“世俗”的看法,堪稱又一個重要指標。對女性要求“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程頤,縱然不是在故意慫恿尋釁棄妻之不道德行為,為之撐腰壯膽,但從他的嘴裏也出來如此理直氣壯的棄妻論調,進一步說明了宋代士大夫階層對棄妻行為的過度包容之甚。誠如研究中國婚姻史的學者所言:“古代男子單方面出妻,婦女無端被棄,無權提出離婚,本已極不合理,到程氏兄弟這裏,又極力維護男子單方的出妻,更為無理,更不平等!”(18)無論如何,以司馬光、“子程子”在北宋末以後到南宋對士大夫階層思想和生活的指導性影響,這些論調的傳播又足以為棄妻行為之更加偏離道德軌道提供借口和庇護,從而縱容它更加輕率、更加頻繁地發生。何況法律的漏洞又同時存在,而且完全是和司馬光的觀點一鼻孔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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