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力尼安·與羅蘭·巴特談談攝影的意義 5

不是藝術的攝影

巴特說攝影是瘋狂的,因為「沒有任何圖畫藝術品能夠讓我確信一件東西從前存在過——若讓我相信,必須通過別的中介」。也就是說,攝影怪就怪在它不可思議的「證明力」上。 對於攝影對於真實的這種瘋狂,他認為社會在努力「馴化」它。而其路徑有兩條:一是把攝影變為藝術,因為「任何一種藝術都不是瘋狂的」。

當攝影成為藝術,「攝影的真諦被遺忘了」。也就是說,「這個存在過」的這種衝動,被丟掉了。我們去拍攝優美的、賞心悅目的照片,但不再因為看到了「刺痛」我們的畫面去拍照了。 我們用電腦技術剔除掉照片裏我們不想看到的、不優美的東西,我們讓被攝者在照片上變得更「美」,但變得不是她本人了。

我們不在乎照片是否捕捉到了她的什麼「精神」「內心」,只在乎在照片上的她是否符合那種大眾千篇一律的低俗審美:皮膚白嫩光滑,身材要纖細,要濃眉大眼……我是說,如果這張照片拍出來的已經「不是你」了,那麼那個「不是你」的人,她再美又有什麼用呢? 第二種「馴化」,是普及攝影使它變得平凡。社會「消耗」照片作為消遣,而攝影「打著彰顯人類世界的幌子,把這個充滿著矛盾和欲望的世界徹底地虛化了」。

照片變成了一種最平凡的東西,而不再使人驚嘆,它看似在揭示或者表現世界,但事實上,現實的世界反而去按圖片上所展示的那些不真實去生活了。 想想我們高樓大廈上的、視頻網站插入的廣告吧,想想那些宣傳海報、使用效果圖吧。世界不是那樣,但他們在欺騙我們,要我們相信一個虛假的世界。

          Eugène Atget, Magasin, avenue des Gobelins, 1925

最後的感想

拍照應該源於這樣一種衝動:在生活中看到了一幕景象,為之震驚(無論這個震驚好的還是壞的還是不好不壞的),並且想要把這一幕景象留存下來。「留存下來」隱含的意思是:我還想要再看它。記得一位攝影家曾經說過,我不會拍攝我不想再看到的東西。這也是我信奉的一條準則,並且我將其成為「生活的取景術」:把想再次看到的東西放在照片裏,其他的東西,放到取景框外面。 我們應該牢牢地記住這一點,並且只為自己生活中真實的震驚而拍照。

有的時候會看到朋友在社交網絡上發晚霞或白雲的照片,我能想像他們拍攝時的心情:從房子裏出來,不經意地一擡頭,就看到了絕美的天空;迫不及待地掏出手機,對著它「哢嚓」一聲。雖然我們不是專業攝影師,雖然我們手裏拿的可能只是最簡單最傻瓜的攝影工具,但我想,在那一刻,我們攝影的心態和心情,都是最接近於攝影的「真諦」的。

(巴特也認為,業餘攝影愛好者很多時候反而比職業攝影家更接近攝影的本質。) 回想自己拍過的很多照片,其中很多確實是懷著這種「這個是這樣!」的心情拍下的,但也不乏許多「沒有必要存在」的沒有意義的照片(再優美,也沒有意義)。反省自己拍照的動機,能更好地讓我們選擇在何時拿起相機,何時放下。

         Guolinianus, Kowloon City, Hong Kong, 2014 (作者強行裝逼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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