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有根 創意是伴 Bridging Creativity
在文建會出版的<台閩地區古蹟巡禮>的序言中,文建會主委陳奇祿(1985:4)是這樣來說明古蹟保存的社會意義:
中國人開發臺灣的歷史雖然只有數百年,但是經過早期閩粵移民的努力經營,將中國文化深深地根植在這個島上,因而也建造了很多足以代表中國式樣的建築⋯這些建築在過去發揮了教忠教孝、保家衛國的任務。要瞭解臺灣文化的根,透過這些古蹟可以獲得最深刻的引證。同時也可以看到幾百年來臺灣歷史發展的脈絡。
這段文字充分地表達了官方對古蹟保存的理解:古蹟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們見證了台灣與中國大陸在過去數百年來的文化連結。若我們更進一步檢驗政府所指定的國家古蹟,那麼上述意圖就更加明顯。正如 Marshal Johnson(1994)所指出的,在政府於 1985 年以前所指定的十八個一級古蹟(意即最有歷史價值的古蹟),無論是寺廟、陵墓、城牆、或是宅邸,都彰顯了一個特定的歷史敍事:那就是,台灣人民在過去四百年來一直是臣服於中國的。舉例來說,在這些古蹟之中,有些是和台灣人幫助清庭鎮壓台灣內部反叛的歷史事件有關(像是王德祿墓與金廣福),有些則是強調在台漢人對外國軍事入侵的抵禦(例如億載金城、安平古堡、西台古堡、與海門天險)。換句話說,政府之所以指定這些歷史地點為一級古蹟,最主要是從歷史事件來証明台灣人民自明代以來,不管在文化上或身份認同上,一直都是大中國的一部份。相反地,凡是有礙這套官方歷史敍事的歷史事件則不是被放入另一個論述架構就是被刻意遺忘。例如原住民的文化就不被列入古蹟之中,而以文化園區的方式來定義。而有關日本殖民時代的歷史或是其他挑戰了中國認同的歷史事件(像二二八事件),則是完全沒有任何相對應的遺跡被國家指定為古蹟。
總結來說,台灣古蹟保存的制度化可以說是兩個力量結合而產生的結果。一是知識份子發展出來的台灣在地建築文化保存運動,二是國家面臨國族認同危機而發展出來的「本土化」政策。國家於 70 年代末期開始以「本土化」的新文化論述來緩和台灣本地的政治與文化異議運動,由建築界與其他文化領域共同催生的古蹟保存運動則與國家政策相結合。對於保存運動而言,國家體制是實踐保存的工作的重要力量。而對國家而言,古蹟保存則是用來建構新的集體記憶的重要工具。這兩個力量在意識型態上的共同前提乃是強調台灣在地文化歷史對於台灣人文化認同建構的重要性。然而一旦國家主導了古蹟的指定、選擇、與詮譯權,歷史在空間上的遺跡就成了國族的遺產,而古蹟保存就完全成了國家用來重寫國族歷史重定國族彊界的工具。
四、古蹟作為在地文化遺產
1. 面臨挑戰的國族遺產
在 1982 年古蹟保存被制度化之後,國家充份控管了古蹟保存的社會意義。然而台灣社會在同時也發生重大的政治轉變,國家越來越不能以高壓的手段來控制社會,特別是在解嚴前後。因此,古蹟保存政策的推動與執行在 80 年代實際上遭遇了許多的挑戰。這些挑戰主要來自下列三方面,包括了建築學界對古蹟選擇的質疑、保存與開發的對立、以及文化旅遊的興起。首先,在文資法制定之後,早期的保存推動者仍不斷地給予國家壓力,要求國家將擴大古蹟保存的歷史視野,將某些被排除的歷史建築放回去,特別是日本殖民時期的建築物與原住民的建築物。在建築學界的推動,內政部漸漸地將一些日治時期的建築與原住民的建築加入國家古蹟的名單。
國族遺產概念面臨的一個更大挑戰乃是住民對於古蹟指定的反對。由於古蹟的指定完全是一個由上而下的過程,而且古蹟指定的權限完全由中央政府所控制,地方政府與地方居民並未參與決策過程,因此古蹟對於一般的市民來說並沒有太大意義。
因此,地方政府與一般市民對身邊的古蹟並不在意,在高雄市甚至還曾發生市政府為了開拓馬路而拆毀一級古蹟的左營古城牆的事件。另一方面,文資法對古蹟修復與管理的的是採完全恢復原貌的作法。建築物一旦被指定為古蹟,其形式就不能任意更動。這對在私有古蹟中居住的人造成生活上相當的根據<文資法>第二十六條,古蹟之指定須經內政部審核通過。古蹟依其歷史意義的重要性分為三級,是由內政部來決定一個地點是否被指定為古蹟,以及被指定為哪一級的古蹟。一旦古蹟被分級後,一級古蹟由內政部負責維護管理,二級古蹟由縣市政府維護管理,而三級古蹟則由鄉鎮政府維護管理。
困擾。此外,當地方有房地產開發潛力時,私有古蹟所有權人更是極力反對古蹟的指定。在某些極端的例子,像是北斗的尊安宮與三峽民權街,政府就因為古蹟所有人反對取消了原本被指定的古蹟。
另一個對國家對古蹟定義的挑戰來自文化旅遊的興起。在 60 年代與 70 年代,對於鄉土地景的贊頌往往是源自少數知識份子對自身文化認同的需求,然而到了 80 年代中期以後,隨著都市化程度的提高與都市化範圍的擴張,一般的都市居民也開始四處尋找過去的前工業化地景作為觀光的地點。這個趨勢對古蹟保存的推動是有正面效果,然而由於兩個原因,使得它和國家遺產的規範是矛盾的。一是因為文化旅遊的地點往往包括了大規模的歷史街區,也因此牽涉了私有產權的問題,文資法建立的保存制度不足以處理這樣的問題。二是國家古蹟往往強調過去與現在之間的連續性,並帶有提醒觀者某種政治責任的意味;然而文化旅遊遊客想要看的是一個去除政治史的、美化了的過去的生活環境,這個歷史環境反而是和現實生活斷裂的(Jackson, 1984)。古蹟作為國族遺產的概念無法回應這種文化旅遊的需求。這也是為什麼一些沒有被指定為古蹟的地點,像是九份與淡水老街,反而在在 80 年代末期開始成為熱門的觀光點。
正是在這個新的歷史時勢之中,90 年代誕生了兩個新的保存論述,一個持基進式規劃立場的「聚落保存論述」,另一個是持自由主義立場的「社區總體營造」論述。相對於國族遺產的官方論述,這兩者都強調古蹟是社區共同遺產的概念,它們也都在某個程度上試圖越過國族文化認同的問題,而且它們也都強調文化或地景的保存應該建立在一個由下而上的過程。但是它們在基本前提上有著很大的不同。以下我將分別討論這兩個論述的發展,以及它們各自如何影響了 90年代台灣的保存政策。
2. 聚落保存論述中的保存概念
聚落保存論述的思想根源主要來自美國城鎮風貌運動、倡導式規劃(advocacy planning)、以及參與式設計等基進式都市規劃與都市設計傳統。這支保存論述的主要領導人是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以下簡稱城鄉所)的教授夏鑄九,他企圖擴大古蹟保存的定義,使之能與進步的社會運動結合。在文建會於1992 年五月舉辦的一個古蹟保存研討會中,夏鑄九首先在保存界提出一個最根本的問題:「為誰保存?為何保存?」他認為官方對古蹟保存的定義完全忽略了保存最重要的一個面向,那就是:如何能夠保存在地社區居民的集體記憶以及社會關係。
在此同時,夏鑄九和他在城鄉所領導的研究團隊也在個為文建會研擬的政策報告書《古市街與傳統聚落保存方式之研究》中發展出聚落保存的概念。這個概念的提出,主要用意在於擴大古蹟保存的對象,從單棟紀念性建築的保存擴展至包括了「城鎮、村落、天際線、街區、鄰里、街道與街景、建築物、以及零星片斷元素的保存」(Attoe, 1979, 引用於夏鑄九等,1992: 1),因為這些地景的元素承載了社區民眾的集體記憶,但是郤不在<文資法>現有架構的定義與保護範圍內。接著,夏鑄九更進一步在 1994 年一月主辦了一個名為「文化資產、古蹟保存、與民眾參與」的全國性研討會,在會中宣告聚落保存的理念,同時佐以台灣本地的社區保存的實驗性案例以及日本及歐美的相關案例的比較分析。在這次會議之後,社區保存的概念得到保存界很大的回響,也因此古蹟保存與社區參與的結合成為 90 年代一個主要的保存的論述。
聚落保存論述試圖根本地重構 80 年代建立起來的古蹟定義與保存概念。它和文資法的前提最主要的不同在於它主張除了建築物要保存之外,社區居民的生活方式與社會關係也應一併被保存下來。聚落保存論述認為國家的保存政策只看到了建築物,卻完全忽略建築物對在地居民的社會意義。相對地,聚落保存論述認為「空間跟社會是一起看待的。這個社區絶不只是一個實質的、地理範圍上的社區,而是一些人,他們已經有了自覺,懂得去爭取他們的權利。如此的保存,其實是在保存原有的社會關係」(漢聲,1995: 39)。在這個以社區文化為保存對象前提下,聚落保存的目標不在於「凍結」傳統聚落的意象,而是要替在地社區(尤其是鄉村社區)找尋經濟、社會與文化另類的發展出路。正如同樣推動社區保存的城鄉所教授劉可強所強調的:「我們的目的,是把歷史保存或社區保存納入社區發展…保存因此是一種手法,一種工具,用來達成社區發展的目的」(同前:44)。
而在實際的執行上,聚落保存倡議者認為在地居民的參與乃是一個保存計劃是否能夠成功的關鍵因素。他們認為許多過去的環境之所以具有好的美學品質是因為該環境是隨著居民的生活需求而成長的。相反地,現代主義建築與規劃的那種由上而下的規劃方式往往忽略了在地居民實際的社會性需求,因此對於既有生活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因此聚落保存在執行上因該以居民為營造的主體。
誠如劉可強所說的:「當你參與的越多,事情就能辦得越好…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現在看傳統民俗空間,會這麼感動…它是慢慢長出來的;它跟我們的生活、文化、一代代的習俗連在一起,是一個沒有專業者參與的結果,這就是我們在乎的品質」(同前:43)。
最後,聚落保存論述認為社區取向的古蹟保存計劃會是社區動員一個有效的工具,特別是在與工業化與現代化過程脫落的鄉村地區。夏鑄九(1995a:62)說明了這個想法:「古蹟保存之推動,或許其希望在於:必須將其視做一種具社會建設取向的地域性計畫」。保存計畫事實上關係著地域社會的動員,因為以下原因:
一、保存計畫可以做為地方政府的地域計畫,連結上地方經濟之復甦、地方文化之認同、地域歷史之詮釋…二、保存計畫的參與過程是環境教育的機會,也是地方主體性建構的主動過程…三、保存計畫可以作為民間自主性社團的動員團結網路,與市民社會浮現的歷史計畫(同前)。
綜合上述各點來看,聚落保存的實踐事實上已經接近都市社會運動的一種。其最終的目標是要藉由社區古蹟保存的議題讓在地社區得以追求經濟、政治、與文化上自主,以草根動員的方式來抵抗國家機構、開發商等摧毀在地文化與社會關係的巨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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