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有根 創意是伴 Bridging Creativity
影響早期古蹟保存論述的第三個力量是台灣建築史的建構。早期的建築學者常常用清朝北方官方的建築形式來衡量,因此並不認為台灣的本地建築可以代表中國的建築特色,這種看法正和國民黨政府的文化論述是一致的。然而這種說法在 70 年代逐漸受到在台灣成長的新一代建築學者的質疑。深受漢寶德影響的建築學者李乾朗在 1979 年發表了<台灣建築史>一書,書中將台灣的建築的歷史回溯自十七世紀,同時並將台灣的建築依年代與風格分期為荷西殖民時期建築、明代建築、清代建築、與日本殖民時期建築。根據李乾朗的觀點,不論其文化根源為何,只要是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發展出來的傳統建築,在建築史上都有其重要性。更重要的是,李乾朗這本書的書名隠含了一個企圖心:那就是建立台灣為中心的歷史觀點。當時中國大陸的地方性建築研究的書名都是將地方建築稱為「民居」,像是<雲南民居>、<廣東民居>、<浙江民居>等,而從未稱之為<雲南建築史>、<廣東建築史>、<浙江建築史>。相較之下,<台灣建築史>的提出,似乎宣告了一個不同於大中國史觀(在當時是國共兩黨對歷史的共識)的台灣史觀,至少在建築文化上是如此(葉乃齊, 1992)。
大體而言,70 年代的古蹟保存論述乃是建立於三個前提上而發展的。第一,台灣的傳統建築見證了台灣社會與文化的發展史。第二,傳統建築象徵了台灣在地居民在不同歷史階段文化與技術上的成就。第三,在地居民對於現在仍在使用的傳統建築有強烈的情感。正如漢寶德在一次的訪問中所說的:「古蹟不僅是個冷凍的、凝固的歷史文物,同時還希望傳統能夠給我們一些活的作用,可以影響我們現代的生活」(何桂馨,1986:30)。上述前提正是支持這些知識份子在台灣推動古蹟保存運動的主要動機。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早期的古蹟保存論述中,所謂的「在地文化」或「本土文化」,是用來對照「西方文化」或是「現代化」的。僅管這些保存倡議者強調台灣為中心的文化史觀,他們並沒有否認中國文化對台灣文化的影響。即使像是李乾朗這樣宣稱台灣建築史的獨立性,他仍然認為台灣建築文化應被視為大中國建築傳統中的一個重要分支。換句話說,早期的古蹟保存論述背後所要建立的地方自我意象乃是和「西方」相對照的,而非和「中國」來對比。正因為這樣的文化史觀和當時國民黨政府的文化論述不相衝突,因此以台灣在地建築古蹟保存運動得以在公共論上述取得正當性,並且最終被轉化為國家的文化政策。
2. 國族認同的危機與古蹟保存的制度化
古蹟保存的制度化和台灣在 70 年末的國族認同危機有很大的關連。70 年末期,由於聯合國承認北京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權,台灣在國際社會上幾乎被完全地孤立起來。這樣的外交孤立對國民黨政權同時造成了外在與內在的危機。就外在而言,由於失去了聯合國的外交支持,國民黨失去了它在國際社會上的政治正當性。對內而言,既然國民黨不再是中國的合法政權,它得以在台灣執政的政治正當性,也就是「反共復國」的政治論述,就失去了基礎。面對這種雙重危機,國民黨同時在經濟與文化領域發展出相互支持的策略以便繼續維持其統治權。在經濟上,國民黨政府以開放自由市場、推動出口的經濟政策來重建與國際社會的關連(Gold, 1986)。而在文化上,國民黨政府則是逐步地將以中國為中心的文化論述架構調整為以台灣為中心的文化論述架構(Chun, 1996)。在這個新文化論述的原則下,國民黨開始以「本土化」為號召來收編本地政治異議份子的政治運動。這個「本土化」運動最具象徵性的行動則是李登輝被蔣經國指定為他的接班人。
在這個歷史與社會脈絡下,國家開始鼓勵台灣在地傳統文化的研究與再現。然而,仍有兩個禁忌是鄉土主義學者與藝術家不能碰觸的:一是台灣在政治與文化上的獨立,二是社會主義。為了防止這兩種思想的散佈,國家仍然對人文與社會科學界的領域從事嚴格的管制(Winckler, 1994)。有趣的是,古蹟保存運動雖然是台灣鄉土文化運動中一個重要分支,它並沒有對國家「本土化」的文化政策構成任何挑戰。這主要是因為古蹟保存論述並沒有把台灣的建築視為一個完全獨立於中國建築的文化產品,而且保存論述也未曾彰顯任何社會主義的思想。
另外一個主要原因是建築學在當時的台灣被視為類似土木工程一般的應用科學,因此當文學、社會學、政治學等人文社會學科遭受國家在論述上的管制時,建築學科反而享有較大的言論自由。既然大部份的古蹟保存倡議者都是建築學者,她/他們反而得以在國家的公共文化論述中發展相對完整的鄉土建築文化論述,同時在國家機構內掌握一定的發言權(Johnson, 1994)。正因為上述原因,古蹟保存論述在國家「本土化」的文化論述之下開始被國家整合為文化政策的一部份。
在 1978 年宣佈實施的<十二項文化建設>之中,政府首次明確宣告將成立執掌古蹟保存的相關機構。1981 年政府在行政院下面成立了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來總管文化事務,同時指派文化人類學者陳奇祿為首任主任委員。次年,行政院通過了<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將文化資產界定為考古遺址、古蹟、古物、民俗藝術與自然景觀五大類。其中的古蹟一項界定了古蹟保存的定義與認定標準。1984 年政府公告了文化資產保存法細則。自此,古蹟保存被制度化了,而古蹟作為國族共同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的觀念也正式在台灣誕生。大部份的古蹟保存推動者都參與在這部法案的制定過程之中。對她/他們來說,古蹟保存的制度化可以說是具體化了她/他們的主要理想,包括了政府對台灣在地建築的尊重、保存與研究傳統營造環境專職機構的設立、以及保護古蹟法令的制定。然而,從國家的角度來看,以歷史事件之視覺再現來重新界定國族的集體記憶才是古蹟保存事業最重要的任務。這可從國家對古蹟的選擇來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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