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東園·新媒體環境下教育4.0經營策略的研究(4)

分析匯流五法立法背景的環境形勢,主要是因為在現代傳播環境中,包括閱聽人在內的社會大眾只要有意願,就可以透過網路平臺介面傳播經營電商,以及所有的資訊商品發行的業務,因此,五法推動的精神就是鼓勵誘發那些沒有掌握稀有資訊的資源者,能在虛擬世界中達成最大自由化傳播經營的目的。茲將「匯流五法」的主要內容分析說明如下:

(一) 電子傳播通訊法:確保多元、自由、平等的網際網路基本價值,具體實踐網際網路參與者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建立商業電子訊息基本規範。

(二) 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目的在規範產業的基礎建設,鼓勵開放經營電信網路業務,提高頻率使用效率,開放射頻器材流通機制,並兼顧網路安全與電波秩序。

(三) 電信事業法:去除現行電信分類管理制度,採登記取代許可制度,減低政府行政干預營運限制,鼓勵電信多元發展,同時針對市場主導者特別管制,以維護公平競爭。

(四) 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解除電信與有線電視跨業經營限制,鼓勵跨業參與經營提供大眾多元收視選擇權利。

 (五)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服務提供事業管理條例:目的在管理平臺業者的服務內容與品質,針對頻率的使用以及營運合作業務領域做出規範,增加無線廣播電視經營業務彈性範圍,引進頻道自律與閱聽眾評價制度,維護傳播自由及視聽權益平衡機制,同時有效促進公共參與形式。

審視匯流五法規劃推動的內容,可以堪稱其是一項空前創新貢獻的法案立法大業,特別是在國內電子通訊產業現行法規與經營實質結構已長期脫節的困局中,匯流五法堪稱是一項極具前瞻性的法規,未來將可有效因應新世代網路與電子通訊發展趨勢的需求。茲將傳播通訊匯流五法的之重點內容臚列說明如下:


(一) 有關「電子傳播通訊法」重要創新領域臚列說明如下:

1. 維護電子傳播通訊網路安全,訂定提供電子傳播通訊服務者揭露公開營業資訊及遵守法令並配合政府措施之責任(法案第4 條、第5 條)。

2. 保障使用人得平等近用電子傳播通訊服務,訂定通訊協定或流量管制之管理原則(法案第6 條、第7 條)。

3. 為便利使用人之救濟,明定域內電子訊息之傳輸、接取、處理或儲存方式(法案第16 條)。

4. 提供電子傳播通訊服務者之限制責任(法案第18 條至第20 條)。

5. 傳播通訊主管機關與其他國家主管機關及相關國際組織之交流與合作(法案第34 條)。


(二) 有關「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重要創新領域臚列說明如下:


1. 公眾電信網路申設、性能審驗、維運、資通安全防護措施、電信終端設備相關規定(法案第5 條至第12 條)。

2. 促進電信基礎建設之相關規定(法案第13 條至第16 條)。

3. 專用電信網路申設、性能審驗相關規定(法案第18 條)。

4. 頻率規劃、分配、管理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相關規定(法案第20 條至第35 條)。

5. 電信號碼規劃管理與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管理相關規定(法案第36條至第39 條)。


(三) 有關「電信事業法」重要創新領域臚列說明如下:


1. 為降低市場進入門檻及簡化程序,市場參進制度由現行電信法特許制及許可制,改採登記制。另明定申請取得資源時提報營運計畫規範(法案第5 條至第7 條)。

2. 為活絡市場發展,解除不必要管制,明定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之一般規定(法案第8 條至第12 條)。

3. 為保障用戶權益及加速處理消費爭議,符合一定條件之電信事業應遵守之特別規定(法案第13 條至第23 條)。

4. 明定電信事業投資與合併規範(法案第24 條、第25 條)。

5. 為避免電信服務市場缺乏有效競爭,從業務別轉向服務別認定市場顯著地位,並依據市場競爭狀態,分別對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不同特別管制措施(法案第26 條至34 條)。


(四) 有關「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重要創新領域臚列說明如下:


1. 電信事業提供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應受本條例之規範(法案第1 條)。

2. 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之營運申請、審查、許可及評鑑等相關規範(法案第7 條至15 條)。

3. 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之營運管理,以營業額或用戶規模區分一般義務與特別義務、特種基金之徵收及運用、服務條件及費用備查、預防災害及緊急事故處理、特別義務之收視費用申報核定、公用頻道與地方頻道等規範(法案第17 條至33 條)。

4. 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配合分級提供條件式接取措施、身心障礙者或弱勢族群接取多頻道服務之必要電信終端設備及爭議調處機制等規範(法案第34 條至43 條)。


(五) 有關「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重要創新領域臚列說明如下:


1. 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頻道服務提供事業之經營與管理相關規範(法案第9 至64 條)。

2. 為保障視聽眾權益,訂定權利保護章,規範付費服務應與用戶訂立契約、事業之鎖碼節目訊號保護規定、爭議調處等規定(法案第65 條至第68條)。

3. 規定事業應建立自律機制或加入自律組織,及自律組織之申請許可設立與撤銷程序、任務等規定(法案第69 條至74 條)。

4. 節目、廣告應遵循之內容標準、促進廣電產業內容發展之相關措施,以及利害關係人之更正答辯權利等規定(法案第75 條至89 條)。


二、匯流發展法治化的趨向


隨著2016 年5 月政黨輪替的運作,新政府通傳會主任委員詹婷怡於8月3 日(2016)表示將針對匯流五法再作修正,首先是將前「電信法」分為二部的形式,回復至為單一的「新電信法」。其次另提新創的「數位傳播通訊法」作為未來網際網路、電子商務以及OTT12產業跨業營運的法規依據。因此未來的「新匯流五法」將包括現行的「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新電信法」、「數位傳播通訊法」等五案。

就法案內容而言,將再就「廣電三法」中仍有一些具有爭議性的內容,包括黨政軍條款、分組付費、頻道必載等的部分,以及「新電信法」、「數位12 OTT 係指「over-the-top」服務系統,是將內容或服務建構在基礎電信服務系統中,無虛網絡運營商額外支持營運型態。系統早期是指音頻和視頻內容分別傳輸服務經營,後來逐漸包含了各種基於網際網路的內容和服務。

傳播通訊法」等,與各界優先建立共識以為推動。


三、新法律功能性的特質


根據詹婷怡闡述推動「新匯流五法」的理念顯示,旨在彰顯「抓大放小、鼓勵創新」作為修法原則;即對大型企業加強管制,對新進及小型企業則採相對寬鬆措施,用以緩和新法對於既有業界的衝擊。其次,在有關黨政軍條款是否開放或解禁的問題上,則強調將與立法院溝通並做好配套措施,也會考量多數位委員傾向共識的,支持黨政軍投資廣電及媒體事業間接持股5%的意見。

由上述「新匯流五法」最新的發展形勢來看,只要是為能鼓勵匯流有利發展的形式,特別是在有關解除一類及二類電信分別發照,無線電視多餘頻譜可以出租營利、頻譜執照分離發放,以及電信/有線電視如何在相同平臺、相同管制等的關細節上,NCC 應會在「新匯流五法」的全貌中做出更為完整的佈局規劃,同時提出具體落實的推動策略。

準此展望國內傳播產業的發展,無論就政策面或是經營制度環境面來看,一個形塑數位匯流整合相關產業發展的市場環境應是具體的推動目標。為在此一趨向下鑒於新興傳播、電子、通訊乃至整體社會經濟快速轉型發展的複雜性,除了上述的修法完備制度的推動之外,當前政府組織功能架構顯已非能以因應情勢有效地施展;其並包括相關部會也應形式如何的對應調整功能。其次,為俟應匯流產業發展迅速的節奏也應將中長程的發展目標,也都應一併做出有效的策略性規劃佈署。如此全面性的一個傳播產業匯流政策推動,才能讓電信、有線電視、頻道、OTT 及內容產業的發展,在整體社會齊力的參與以及產業各界都能共蒙其利的形勢中,在制度的引導下盡快有效地步入「匯流世代」經營之路發展的正途之中。

11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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