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郁崇:從地方文化產業到文化創意產業- 文化經濟性的政策建構

從地方文化產業到文化創意產業-文化經濟性的政策建構(1)
蔡郁崇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
藝術與文化政策管理研究所博士生
hiokchong@gmail.com

中文摘要

文化創意產業的推動已成為台灣政府重要的施政主軸,不但成為近年來文化政策研究領域中的顯學,也使得原本處於邊緣地位的文建會成為國家重要經建政策的推動單位之一。不論在政策推動或學術研究上,『文化創意產業』概念都顯示其強大的穿透力,打破了傳統文化政策的既定藩籬,而與產業等其他領域結合在一起,進一步擴張文化與文化政策的概念範疇。這種穿透力來自於文化所具有的經濟性,政府重新發現進而凸顯文化特有的經濟面向,並視其為經濟發展的新動力,文化創意產業也因而成為當前台灣經濟轉型的重要策略手段。然而這種在政策論述上刻意凸顯文化經濟面向的態度,相對之下既有的文化政策目標就似乎被政府忽略,因而也引發外界質疑政府的文化政策發展脈絡似乎出現落差。

這種落差的問題來自於政策的內化過程,文化創意產業對台灣而言是一個外部移植的產業政策,其引進目的最主要為了經濟發展與產業轉型,迥異於傳統的文化政策目標。但在政策內化過程中,政府(特別是文建會)也援引了既有的文化政策論述來加以支持與詮釋相關概念,這使得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變得不單只是一種產業發展策略,還與既有的文化政策目標結合,也就是說由於這種內化過程,使得文化創意產業同時具有產業與文化雙重目標的政策。因而造成外界對政府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主軸的混淆:我們該以既有文化目標與價值來檢視其政策內涵,並研擬相關推動策略,還是純粹從經濟效益的角度來評估政策推動成效。

文化創意產業能在短短幾年內成為政府、學術與社會輿論廣為接受的概念,除了國外成功案例與相關理論的支持,這種政策內化過程亦扮演重要角色,政府以既有,且廣為周知的政策辭彙與觀念來闡述新興、外來的政策思潮,使人們能迅速理解並接受文化創意產業的內涵與意義。台灣實施多年的社區總體營造政策論述協助了這種政策內化過程,社區總體營造所揭櫫的地方文化產業提供政府與學術界一個適合的切入點,使得傳統文化政策目標與內涵可以與法蘭克福學派文化工業(cultural industry)、消費社會及知識經濟等論述融合在一起,讓台灣社會得以從自身政策發展脈絡中重新詮釋與建構文化創意產業這個外來移植的概念。本文目的是要以「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y)為分析焦點,探討台灣政府在文化創意產業政策論述中,如何藉助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的發展經驗,重新建構文化產業的概念,並與知識經濟理論脈絡下的文化工業(cultural industry)概念相結合,擴張了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範疇,這也使得台灣社會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理解與詮釋,同時結合了社區營造的地方文化產業與知識經濟兩種不同、甚至互相抵觸的論述內涵,進而表現出不同的經濟面向,成為一個多元歧義,定義模糊,並容易引起混淆的政策概念。

一、產業政策vs文化政策

臺灣政府於2002年提出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短短幾年間,文化創意產業不但成為政府重要的施政主軸,官方報告充斥著各種相關辭彙,社會輿論與學術界也興起一股文化創意產業的討論與研究風潮。

文化創意產業會同時受到政府與民間重視而成為一個新興熱門概念,廣泛地出現在官方政策、產業研究報告與媒體新聞中,其關鍵在於文化創意產業這個概念結合了文化發展與經濟成長兩個以往無法聯想在一起的領域。產業轉型的目標以及文化所具有的經濟性透過文化創意產業概念強有力的結合起來,並形成一個有活力、充滿遠景又有清楚目標與策略的具體政策,也似乎使得長期不受重視、邊緣的文化政策頓時成為國家施政重心。

文化創業產業概念迷人之處即在於文化與經濟的連結關係,文化有了經濟性,才能成為一個促進產業轉型的重要手段。這個經濟性在政策制訂上的重要性則表現在「文化與創意蘊含著龐大經濟利益,將成為當前以及未來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這個假設前提上,因而使得文化創意產業成為臺灣政府「挑戰2008-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六大新興產業之一。(2)

然而文化與經濟的結合,也挑戰了既有的政策分類架構,使得文化政策與產業發展經建政策有了交集與連結,然而這也造成一種認知上的混淆現象,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到底是一個產業政策,還是一種文化政策,文創產業政策的幕僚機關在經濟部與文建會之間搖擺也進一步加深了這種混淆的印象。因為冠上了「文化」這兩個字,不但藝文人士對於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會基於藝術考量與文化價值提出期許與看法,社會大眾也賦予一個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多面向與多義的遐想。然而將文化看成一種產業資源或是一種資本而加以利用開發的產業政策,與將文化當成一種生活方式,希望透過政策來提升人民生活品質的思考是截然不同的。

從「挑戰2008-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推動六大新興產業 的政策宣言中,可以很清楚看到政府的文化創意產政策目標在於產業轉型與經濟發展。文創產業涵蓋的13項行業別屬於文建會主管僅4項(3),其餘分散於經濟部與新聞局(經建會,2003),其中具有龐大市場商機且已在全球市場證明其潛力的電影、設計、數位休閒娛樂等產業均非文建會主管。就政策計畫的目標與內涵而言,關切的都是產業轉型與經濟發展。

政策宣言很清楚顯示其經濟與產業發展的目標,為何同時也被視為一種文化政策,除了「文化創意產業」概念就字義本身容易引起聯想,另一個主要原因來自於文建會的政策論述方式-企圖將既有的文化政策理念與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目標結合起來。如2004年文化白皮書討論文化創意產業章節一開始的前言就指出:

文建會在1995年「文化產業研討會」中首先提出「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 之構想,此一「文化產業」概念,隨後成為我國「社區總體營造」的核心。在全球化與科技化兩股力量的推進下,全球新經濟型態已轉變為以創新為主之知識經濟型態。「全球思考、在地行動」更成為二十一世紀之主流思維,政府為貼近此一脈動,因此於2002 年正式將「文化創意產業」這項「文化軟體」列為「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其中一項,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期待藉由結合藝術創作和商業機制,以創造具本土文化特色之產品,藉以增強人民的文化認同與增加產業的附加價值。

這種援引既有文化政策的理念與論述來詮釋新興產業發展政策的方式,使得產業發展目標與文化政策之間開始建立起某種連結關係,最後並在論述上擴大了傳統文化政策涵蓋的範圍,如王俐容就認為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出現是文化政策中經濟論述不斷擴張的一種結果,擴大甚至模糊了傳統文化政策內涵,另一方面在追溯臺灣文化政策不同階段的演變時,王俐容亦指出,從社區營造『文化產業』論述到『文化創意產業』論述之間出現了落差,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就其內容而言反而比較像一個產業政策(王俐容,2003)。

這個演變與1980年代以降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發展密不可分,小而美政府理念成為國際間的主流思維。台灣政府職權自1990年也開始了民營化、委外化與去任務化等組織改造進程,在這過程中文化政策的經濟論述也有不斷擴張的發展趨勢,如在文化政策的擬定與推動中逐漸引進經濟效益評估、財務自償性分析等經濟學概念。經濟上的考量雖然在政策論述上佔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然而社區營造的文化產業理念與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間,就其實際發展脈絡來看,並非政策精神上的直接繼承與衍生關係,而是一種橫向的融合。社區營造與相關的文化產業政策依然存在,從新故鄉社區營造、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地方文化館,到2008年初行政院通過6年48億元的「磐石行動計畫—形塑地方文化生活圈‧建構台灣主體性」,社區營造與地方文化產業發展政策仍是文建會重要施政主軸之一。

政策論述上的落差或斷裂的印象,主要原因之一是文建會為了建立自身與產業發展目標之間的關連,而動員社區營造政策中的既有論述,以文化主管單位的角度重新詮釋與建構文化創意產業概念的內涵與目標,並在論述上暗示或刻意建立起社區營造地方文化產業與文化創意產業概念之間的某種演變關係,而原本兩種截然不同脈絡的政策領域透過這種詮釋與建構結合在一起。

這種重新詮釋與建構的過程可視為一種政策內化過程,將一個新興、外部移植的產業政策內化成文建會主管的業務,並建立自身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正當性地位,這個詮釋與建構的過程同時也擴大文化政策的內涵,強化了文化政策中的經濟論述。
但兩個目標截然不同的政策如何建立關連,其關鍵就在於「文化產業」概念的歧義上。兩種不同脈絡的政策論述在『文化產業』概念上出現交集,以這個交集為基礎,文建會得以透過文化產業概念的重新闡述與重組,建構出文化所具有的經濟性,而與文創產業的經濟發展目標有了直接的關係,也賦予了不負責產業發展政策的文建會推動文化創業產業的正當性。本文的目的即是透過文建會的官方文獻來探討文建會如何透過自身既有的文化政策論述重新詮釋並建構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內涵,並進而建立自身與產業發展政策的關連,在這同時也擴大了既有文化政策的內涵,納入電影、流行音樂、數位影音等範疇,強化了文化政策的經濟論述。

二、政策的內化過程

台灣政府在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推動上,雖然有國外成功模式可以直接學習,特別是英國已經建立一個完整、具體的學習典範,但由於國家政經環境的差異以及不同制度的行政慣性,引進的過程並無法全盤抄襲,而是在既有的政策與制度脈絡下將其內化,這內化過程同時也是一種政策論述的整合,一方面引進國外政策架構與相關論述資源,一方面也回頭援引既有的政策論述工具來重新詮釋這個外來的新興政策。

這個內化過程對於文建會而言更為重要,一個原本被視為只會花錢不會賺錢的中央部會,如何動員可用的論述資源來建立起自身推動國家重要產業發展政策的正當性地位,使其名正言順地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的主辦部會,即使本身組織中並沒有所謂的產業輔導單位與相關行政資源。

政策論述主要是提供一組假設前提,分析觀點以及解釋上的因果邏輯來闡述政策推動的重要環節,陳恆鈞及林原甲認為政策論述會包含四個面向,分別是論述對象、議題性質、行動展現與論述意圖。而一個有效政策論述必須具有1.培養論述認知與能力,以期呈現具有真實性與正確性的陳述內容;2.建立可信論述原則,獲得參與者的政策支持;3.發展具影響力論述結構,以構築問題建構與議程設定之間的橋樑(陳恆鈞、林原甲,2005)。

而Louise White認為政策論述表現在對問題的診斷與描述,政策方案的陳述與推銷,政策主張合理化,強化政策論證說服力,及以對話和互動形式為基礎。另外林水波 也指出,政策論述內涵主要包括理念的包裝與推銷、可欲狀態的描述、展露人們如何思考問題、決定責任歸屬,以及爭取支持與建立聯盟等環節。(4)

當代民主政府任何政策的制定,必然需要有一套相應的政策論述,用來分析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然後爭取社會大眾或特定訴求對象的支持。臺灣引進文化創意產業概念並形成政策的過程,一個重要的關鍵在於如何讓新興陌生的政策能儘速地被理解並得到充分支持,透過既有熟悉的論述來詮釋這一新興的政策概念是一相當可行與便利的手段。雖然既有的政策論述最初也可能是源自國外,只不過早於文創產業政策概念的引進(如社區營造政策),但卻已在台灣官方、學界與社會廣為接受,並被政府用來作為政策分析與討論的概念工具。透過這些已被接受的既有論述概念的詮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能迅速、順利地被制訂、推動,並被政府執行單位與社會大眾所理解與支持。換言之,臺灣政府與社會大眾均透過再詮釋過程來理解文化創意業政策的內涵與目標,這種理解並非完全同等於英國或其他國家的文創產業概念。

因此文化創意產業概念在台灣同時表現出文化與產業兩個不同面向,在論述上橫跨了兩個領域,文化政策方面的論述主要源自於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的文化產業概念,而產業論述主要源自於知識經濟的概念等,還有傳統用來分析產業發展與轉型的論述工具,如產業的上中下游架構、微笑曲線理論等。而這些不同論述資源在「文化產業」概念找到焦集,文建會透過「文化產業」概念進一步的闡述與分析,從中發現或建構了『文化』所具有的經濟性,因為有了這經濟性,才使得文化創意產業成為一個國家產業轉型的發展策略。

三、文化的兩種經濟面相

要掌握並理解何謂文化的經濟性,有必要將文化的定義以經濟學的方式重新給予定義,這也20世紀末文化創意產業政策論述形成時的重要理論課題之一。David Throsby對文化與經濟之間關係的討論有助於我們進一步理解文化的經濟性。Throsby清楚認知到『文化』的定義有相當多種,用法也相當廣泛,誠如Raymond Williams所言文化是英文裡最複雜的二、三個單字之一,不過為了分析文化與經濟的關係,他特別指出了兩種適合經濟分析的文化概念,第一種是人類學/社會學的定義,用來描述任何群體所共有的態度、信仰、習慣,風俗、價值及規範等。這些群體可為政治的、地理的,宗教的,種族的等,如墨西哥文化、亞洲文化、猶太文化,女性主義文化,青少年文化等。可用來界定群體的一些特徵,其應具備下列具體形式:符號、象徵、文字、語言、產品、成文與不成文的傳統。其最關鍵者乃能夠建立、或至少有助於建立其成員對群體的獨特認同,使群體成員能夠藉此方式與其他群體成員區別彼此。這種定義適合探究文化在經濟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文化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連(Throsby,2003)。

第二個定義則是比較實用導向的,標示著人們從事某種活動,這些活動的產物與人類生活的知識、道德與藝術層面有關。『文化』在這個層次上的意義,與人類心智經啟發、培育後所從事的活動有關,而非僅指獲得某種技術或職業技能。在這個定義下,文化係來自於人類活動的某種特徵,這些特徵具有客觀定義的,包括:1.在生產活動中融入『創意』。2.活動涉及了『象徵意義』的產生與傳遞。3.該活動的產品含有某種形式的『智慧財產』(Throsby,2003)。

第一種人類學/社會學式定義,比較接近傳統文化政策上的定義,也是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發展出地方文化產業概念的基礎之一,這個定義使地方產業發展與地方獨特性及社區認同結合在一起,其經濟性在於文化上的獨特性與其差異性,也與體驗經濟、文化觀光及消費文化的理論有相契合之處。因為地方文化產業具有的獨特性,使得人們認同其產品,也願意消費或體驗其所提供的內容,這與生產特定商品符號供人們消費而建立認同感,二者生產目的雖不同,但僅就消費者個人而言,其消費過程與心理上的滿足感幾無二樣,重點均在於符號象徵的消費過程上。

第二種定義,則是透過生產過程來理解文化活動,在這個定義中,文化是生產過程中一種創意表現,而象徵意義則是其結果,亦是生產的目的。文化活動作為一種產業即是要生產供人消費的象徵意義,所謂的加值或商品的附加價值即是來自於這種象徵意義的生產。然而這種生產過程存在的要件,在於某種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雖然所有的商品都可能受到某種程度智財權的保護,但這保護對文化、創意,象徵符號等無形的商品更為重要,因為無形的商品一旦被創造出來,就可以被輕易、幾無成本的拷貝並大量複製、流通,相較之下,汽車、傢具等實體商品仿冒複製仍需有相當程度的成本考量。

在這個定義中,文化產業的發展以及前景與智財權是密不可分,它的獨特性與經濟性是來自於智財權的保護,如無智財權的保護,設計產業與數位內容產業所隱含的龐大經濟利益將被盜版與仿冒所抵銷,甚至整個產業基礎也將不存在。
從上述兩種定義的討論,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兩種不同文化的定義隱含著不同的的文化產業概念,文建會對於文化創意產業政策重新詮釋過程,則是企圖融合這兩種文化產業概念,在這融合過程中也建立起文化的多重經濟性義涵。

三、社區總體營造政策脈絡下的文化產業

從社區總體營造政策脈絡下發展出來的「文化產業」,所揭櫫的口號『產業文化化,文化產業化』,在1995年全國文藝季活動中被文建會廣泛地宣傳,其內涵與目標亦在當年5月19日至21日的『文化˙產業』研討會 中以官方角度進行清楚而完整的闡釋,形成『文化產業』政策論述的基礎。研討會宗旨指出其目的是要『藉由社區總體營造之理念,來活絡各地區豐富的地方產業與文化資源,賦予新的產業文化特色,使地方及社區獲得生機與活力』。當時文建會主委鄭淑敏開幕致詞也強調:『將產業與文化連在一起是中華民國首次提出這樣的口號,而如何使『產業文化化,文化產業化』,在社區總體營造裡成為很重要的一環,我相信這是一個起步』。從官方政策宣言來看,推動文化產業的目標與社區總體營造密不可分,也是社區總體營造成功的關鍵核心,發展文化產業目標是要振興地方經濟與社區生活,因此文化產業這個概念與『地方性』密不可分。

研討會的策辦單位的屬性也顯示了文化產業的某些特質,策辦單位除了文建會外,還包括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手工業研究所、農委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臺灣省政府交通旅遊事業管理局及日本千葉大學,這組成透露出文化產業具有中小企業的特性,產業類別涵蓋農業、手工藝,以及觀光遊憩業,另外也顯示出文化產業概念的學習對象主要是日本(日本派了約40人參與本次研討會),不但研討會中引用了不少日本案例來說明地方產業的發展策略,也在會場外展示了日本推動地方產業的成果。其中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策辦單位是手工業研究所,後來改隸成為文建會的工藝中心,成為文建會推動文創產業發展計畫重要執行單位,在2008年文建會創意產業發展二期計畫中,工藝產業更成為文建會主管業務唯一的文創旗艦產業。(5)

這個研討會也清楚揭露出社區總體營造及地方產業的政策論述基礎,研討會發表的論文與座談會討論的共識均認為人類本性是群體的,與土地緊密聯繫,高度工業化與市場化不但會使人與人之間互相疏離,也會使人與土地疏離,而這種疏離與人的本性相違,社區總體營造則是重建人與人以及土地之間的關係,因而強調地方性,以及人與人之間,人與土地之間的總體感。當時行政院長連戰致詞稿即是依據這個論述上的假設前提對當前社會環境進行分析,並總結社區總體營造的政策目標:

工商業急速地發展雖然帶動了經濟的繁榮,也促使社會產業結構改變,這使得大家雖然享有富裕的物質生活,但同時也必須去面對生活環境的污染,景觀品質的低落、人際關係的疏離以及傳統產業的逐漸衰微等隱憂,因此,如何藉由社區總體營造來改善工商業所帶來的各種問題,應該是政府刻不容緩的課題....可預見的是:鄉村地區各種產業將逐漸沒落,都市人口將更為密集,環境品質也將日趨惡化...所以傳統產業必須結合文化與科技,唯有透過『產業文化化,文化產業化』的理念,來凝聚社區意識,結合地方產業,改善社區環境,並落實社區文化的發展,使社區重獲活力與生機...尤其地方政府必須肩負起地方發展的重任,開發地方特色,整合文化活動,促使地方產業發展,以營造充滿活力與文化氣息的生活環境。

上述的引言具體揭示了社區總體營造目的是要解決當前社會工商業發達與都市化所造成的問題,那社區總體營造內涵為何,文化產業又在其中扮演什麼重要地位。與會的陳亮全指出,社區總體營造應該是民眾自主參與的,由大家共同去作一件事情,所以重要的是過程,而且必須經過一個很長的時間慢慢累積出來的,最後必須站在一個生活的角度去看過程,因為社區總體營造追求的是一個生活整體模式的呈現,是一個生活的改善,一個價值觀的形成,最後提升到文化層次上,而且在這過程,民眾的共識是基本條件,把居民的角色拿掉就非社區總體營造。

另一方面,陳亮全也指出「產業本身是整個營造過程的切入點,不僅是產業,也包含許多環境的改善,包含帶動社區居民意識的凝聚...產業本身帶動社區居民意識的凝聚或居民對自身的認同價值觀,所謂地方文化的形塑,才是最重要的目的。如果只是因為產業可以賺錢而去推動,這樣就會忽略掉一些更重要的地方」。另外會議中劉可強也特別強調文化與產業的關係要講「地方性」與「自主性」,必須強調「個人」在這過程中角色及重要性。除了地方性、民眾參與的自主性及個人角色的重要性,當時文建會副主委陳其南也清楚說明社區總體營造另一個重要特徵-總體性:

臺灣現在可說每個社區都在做「社區總體營造」,因為多少都有作一些產業的、古蹟保存的、民俗活動的、現代藝術活動的、甚至社區組織的活動,但這些都不是「社區總體營造」,所以我們需要強調總體性,就是一直以來我們在各地鄉村、社區的發展工作所欠缺的一環。總體性除了個別的項目、施政計畫之整合性與系統性之外,最主要的是讓他產生相乘的效果。

陳其南認為因為有這總體性,地方文化產業在經濟上的重要性才清楚彰顯出來,而這總體性的觀點也與文化觀光與體驗經濟有了交集,凸顯了文化發展觀光的潛力以及形成非物質消費經驗的體驗基礎,文化的經濟性也由此而生:

臺灣有很多產業文化,我們有一村一品的運動,有新港飴及很多其他地方上的特殊產品,民俗活動方面也有頭城的搶孤、鹽水的蜂炮等等,為什麼這些東西不能發揮他的真正效用,甚至展現出社區總體營造的概念?最主要的是因為:它是單一的、孤立的…「社區總體營造」一定是一個總體性、規劃性、系統性的,所以到新港鄉並非只是買新港飴,還要去看它的民俗活動、美麗的街道、令人賞心悅目的購物環境,甚至看一些現代化精緻藝術的表演,到奉天宮看美麗、具有歷史意義的傳統雕刻、只有這些結合、整合起來,才稱為社區總體營造。

不過陳其南也特別強調文化產業的發展動力並非僅是利潤的追求,它只是社區總體營造過程的一環,這與典型的資本市場關係下的產業概念並不相同,產業只是一個社區總體營造的切入點,但社區總體營造不能只停留在產業的層面。

雖然這種文化產業概念排斥單純市場經濟利潤的追求目標外,但在分析上,陳其南也採用類似David Throsby區分經濟價值與文化價值的分析觀點,進一步指出文化價值對於經濟價值的附加效果,以及意義/象徵消費的概念,不過這種產品的加值與象徵意義的消費是與地方性緊密結合,無法脫離特定的地方人文脈絡,所以加值與象徵附著於地方的獨特性,如果沒有這地方的獨特性,文化產業所生產的產品與其他產品就沒有任何區隔,也無法激起人們特別想消費或體驗的慾望:

社區總體營造的含意是要將這些產品放回到社區、地方的、傳統的情境裡,文化的價值體系裡,甚至它的整個自然環境的空間裡,因此我們所看到的外面的日本產品(會場外展示)、手工藝品,並非看它表面的價值,而是看它背後所帶來的文化與傳統的意義,如果將其文化與傳統的意義抽離,那今天外面的產品,立刻會下降到十分之一不到...因為現在買東西已經不是買它的物質性,而是買它的文化性、地方性,如果我們對此東西的背景、傳統及背後情境不了解的話,我們就不會去買它...我們是在重新創造文化的價值,重新給予文化一個不同於純經濟的價值面,重新尋找並恢復、創造新的文化價值,這些價值是如何而來的呢?是與生活、人民結合。

透過上述的討論,我們可以簡單總結『產業文化化‧文化產業化』論述在經濟發展上的策略,一方面是凸顯地方產業的獨特性而在其上增加文化價值,吸引人們願意消費他,這獨特性與文化價值是地方所賦予的,所以產業必須與地方緊密結合,如楊敏芝研究的埔里酒廠,原本只是一般菸酒公賣局的酒廠之一,與其他各地眾多酒廠一樣,對地方而言僅是一種外來的產業,不過透過與地方的互動與合作,進而形成地方象徵與認同的對象,也與地方上其他觀光產業緊密結合,帶動地區整體經濟發展(楊敏芝,2002);另一方面文化產業化則是要透過包裝行銷地方特有的傳統、風俗與文化資產發展出產業的形式,進而振興地方經濟,各地方盛行舉辦的文化節活動以及古蹟再利用即是一種文化產業化的企圖,如頭城的搶孤活動及鹿港的古蹟利用,而這個產業化的目的亦與發展觀光產業密不可分,所以地方文化產業的經濟性主要展現在其觀光資源上的應用。

地方文化產業概念雖然是從社區總體營造政策論述下的發展出來,也顯現出『文化』概念某些經濟面相,如產品的加值、象徵意義的消費,體驗經濟,甚至形成一種文化觀光的發展策略。不過它的出發點及目標與資本主義市場下的生產、消費與交易的目的並不相同,確切地說地方文化產業概念的出現是要解決資本主義市場關係擴張或社會經濟轉型所造成的問題。如同傳統社會原有的家庭看護支援功能,隨著工業化,經濟轉型而崩解,看護的工作逐漸轉由市場提供。而在社區總體營造政策論述中,傳統地方共同體提供的社區凝聚、認同感以及經濟上自給自足的功能也同樣面臨類似問題,既然無法回到過去傳統的農業社會,解決方案自然必須在當前可行的手段中尋找。所以地方文化產業的發展一方面協助居民凝聚社區意識,建立社區認同感,一方面也需提供地方就業機會,並帶動地方經濟的發展。要同時滿足這兩個目標,最後發展出來的具體可行方案即是文化觀光產業,以地方特色來為產品與服務加值,將地方特性當成品牌認同的基礎,用以區隔市場上其他無名工廠或公司的產品與服務。

四、知識經濟脈絡下的文化產業

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發展出來的地方文化產業概念是要抵抗工業化、市場關係擴張對社區共同體的腐蝕瓦解力量。不過在產業轉型與發展的政策脈絡下,文化產業的概念則是源自於工業化與商品化的過程,文化被視為一種商品而被生產,其目的與其他商品一樣,均是為了追求利潤,不同之處僅是文化商品的生產、交易與消費的主要是意義、符號與象徵等無形的內容,而非具體的物質。這種概念最早可追溯到法蘭克福學派的文化工業 理論,主要是用以批判大眾文化的興起,控訴文化被技術與資本主義意識型態所扭曲(陳學明,1996)。不過法蘭克福學派這種負面的觀點,在後來的消費文化理論被進一步翻轉成為中性甚至正面的用語,其象徵符號消費的觀點被進一步的發展與擴充(劉惟公,2001)。

然而文化產業能成為一個有前景並有爆發力的產業發展策略,則與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產業的快速發展密不可分,ICT產業的發展,大幅降低了文化商品的生產流通成本,使得商品幾乎可以零成本的方式大量生產、複製與流通(賴景昌、林國仕,2004)。文化創意產業會成為各國重要產業發展策略,正是立基於ICT技術的成熟發展上,在ICT產業所提供的技術基礎上,文化與知識、創意被歸類為同一範疇,甚難完全區分,他們均屬無形的內容元素,並可利用新技術大量複製與傳播。在這脈絡下發展出來的文化概念,文化不只具有經濟性,還潛藏龐大的商機。此外,網路與虛擬影像的出現,更是深化了象徵消費與體驗的廣度與深度。(5)

雖然ICT產業帶來的技術變更,使得文化產業取得龐大商機的可能性,如好萊塢電影產業、日本的動畫產業均藉由這技術發展上的基礎在全球取得巨大成功。然而這些商機必須有智財權的保護,因為這些無形的內容很容易被其他競爭者複製。ICT時代的文化產業與法蘭克福學派文化工業理論出現的年代存在一個很大的差異,雖然文化商品都是可以大量複製生產,但法蘭克福學派的文化工業時代,文化商品複製或生產的成本與經濟規模成反比,規模越大的生產線,生產成本越低,經濟規模形成一定程度的進入門檻。但在ICT年代,工廠大量生產文化商品的成本與個人差距相較之下甚小,要複製或從網路下載一首歌的成本在現在幾乎為零,如無智財權法律的保護,仿冒盜版的成本甚低。

面對ICT產業與技術發展所引發的新課題,新的產業發展論述開始出現,用以取代福特主義重工業時代所發展出來的產業政策論述,這些新的論述在90年代匯集成為「知識經濟」的概念,並透過這個概念來解釋ICT產業發展的動力與前景。依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定義,『知識經濟』是指『以知識資源的擁有、配置、產生和使用,為最重要生產因素』的經濟型態,其中,『知識』包括人類迄今為止創造的所有知識,以科學技術、管理和行為科學為最重要的部分。其具體形式則表現在『人力資源』和『科技』上(OECD,1996)。

知識經濟在90年代會成為全球主流的產業發展政策論述,與美國經濟在1990年代的經濟發展軌跡息息相關,美國重新崛起最主要的動力,並非來自於80年代被日本鯨吞蠶食的傳統工業領域,而是以矽谷高科技產業為主的新興企業,而微軟正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企業典範(陳智凱,2006)。微軟成功典範在知識經濟論述上的重要性可視為英國在文創產政策上的地位。

微軟模式的神秘之處,在於微軟販售的是無形的軟體,而非傳統的實體商品,獲利主要來自於無形資產:知識(或軟體研發技術),而非低廉的勞力成本或密集的資本設備,實體資產對於企業獲利的貢獻度越來越低。更引人重視的是,這種無形產品的附加價值相當高,是過去單純販售實體商品無法相比擬的,然而這些附加價值必須透過智財權強有力的保護才得以實現。『侵權』行為會成為當今國際上的重要政治經濟議題,正顯示智財權在知識經濟中的重要地位。許多新興ICT產業也有類似微軟的發展軌跡,這使得原本傳統經濟學分析中被邊緣化的概念:知識、技術創新、無形資產,重新回到分析的焦點,成為當今企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而如何保護這些無形的知識也成為企業經營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陳智凱,2006;Thurow,2000)。

在ICT產業現實成功範例的啟發下,知識經濟自然被各國視為產業轉型的發展策略,知識經濟也形成一組清楚的論述資源:人類社會從農業經濟轉型到工業經濟,目前已發展到知識經濟,不少人認為這是另一次工業革命(Thurow,2000)。在知識經濟時代,人類以無形資產做為創造財富的主要工具,而一個社會的知識存量與知識創新能力就成為驅動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來源,知識已取代勞力與資本成為企業創造利潤最重要的手段。傳統上以低廉勞力成本為發展動力的新興國家如台灣,在面臨勞動成本不斷提高的壓力下,知識經濟也成為產業轉型追求的目標(經建會,2002)。

這種在產業分析上強調創意、知識、無形內容對經濟發展與產業轉型的重要性,後來更進一步擴展到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論述中。一旦『文化產業』概念可以放在知識經濟的論述脈絡時,文化產業就取得ICT產業一樣的經濟性意涵,無形的文化正如同知識、創意一樣蘊含著龐大商機,也都需要智財權的保護,文化透過智財權表現出經濟性,如無智財權的保護,附加價值也就不復存在。David Throsby第二種文化定義中將智慧財產權視為文化的客觀特徵之一,正是基於這個原因。2002年文建會提出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的計畫緣起一開頭也正顯示出這種文化產業概念與知識經濟的緊密關連:

文化創意產業恰是知識經濟理念架構下的內容,本計畫目的是將已形成的內容產業形式,將概念進一步轉為具體的產業輔導,而與國際上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並駕齊驅。

在知識經濟論述脈絡下,UNESCO也對『文化產業』提出一個明確的定義,文化產業係指那些以無形、文化為本質的內容,經過創造,生產與商品化的產業,而這些內容也特別受到著作權保障,並且可以用產品或服務形式來表現,文化產業或可被視為『創意產業』,以經濟術語來說,則是『朝陽或者未來取向產業』,以科技術語來說,即內容產業。文化產業包含著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及智慧財產權等三個面向(UNESCO,2000)。

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中,所謂的『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內容產業變成同義詞,這使得文化產業概念成為強有力的政策論述資源。因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定義沒有清楚釐清創意產業、內容產業與文化產業在哪些領域有交集,這使得全部文化產業所涵蓋的領域都有可能等同於創意產業、內容產業。然而正如同Raymond Williams指出的文化是英文最難以定義的概念之一,「文化」產業的本質與界線也難以明確定義。在知識經濟論述脈絡下的文化產業概念,只要某類產業被納入這個產業的範疇內,自然就取得如同創意產業、內容產業同等的屬性,也因而隱含龐大的商機,這也是文化創業產業論述迷人之處,任何特定產業只要與文創產業概念建立關連,就隱含著光明的產業遠景以及等待開發的龐大商機。事實上知識經濟型產業的發展,也會侵蝕傳統上認知的文化產業基礎,如被列為文化創意業產的出版業,特別是報紙新聞,面對網路媒體的衝擊,即使祭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大旗,產業基礎仍是岌岌可危,市場規模逐漸萎縮中。

除了知識經濟論述,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在台灣的內化過程中,也結合了傳統上中下游的產業分析架構,提供台灣產業轉型的具體措施與發展步驟,如施振榮微笑曲線論述,認為台灣產業轉型應該從附加價值低的產業鍊製造中游,往附加價值高的研發上游與行銷下游發展,這種上中下游的的分工隱喻也被文創產業論述襲用與發揮,一方面強調文化產業上游創意研發及下游品牌建立的重要性,並針對這兩個目標制訂實施方案與行動策略,另一方面也依據上中下游的分工將文化創意產業類別分為文化藝術核心產業、設計產業、創意支援與周邊產業,文化藝術核心產業成為創意的最高源頭(文建會,2002a),正如應用科學與基礎科學的分工隱喻,基礎科學的抽象研究成果被應用科學加以應用並予以商業化,以改善人類生活,促進經濟發展,文化藝術產業也提供了其他文化產業產生創意的基礎,這種隱喻暗含著一種假設—文化藝術產業可能並不會賺錢,但它的存在卻是必要的,因為它是其它擁有龐大商機文化產業的基石。

五、概念歧義化的後果

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透過『文化產業』概念融合了社區總體營造與知識經濟兩種不同脈絡的論述資源,使得文化的經濟性以更具體與多面向的方式表現出來,讓文化創意產業概念成為一個強有力、具有穿透力的政策論述工具,涵蓋更多的產業類別與範疇,在這同時傳統文化政策也與產業政策建立了連結關係,文創產政策已不單是一種產業政策,也被視為一種文化政策,這種連結進而擴張了傳統文化政策的內涵,文化產業概念的歧義正代表這種擴張過程,文化產業的發展一方面可用來振興地方經濟,促進社區認同與凝聚,另一方面也是產業結構轉型,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發展途徑。

由於文化創意產業涵蓋了不同脈絡的文化產業概念,一但在政策論述上將文化創意產業取代個別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產業有可能成為一個可以指涉所有文化產業的單一概念,這形成一個論述上的問題,不同產業之間的差異被忽略或消抹了,好像只要屬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產業,都會有相同的產業屬性、發展目標、轉型策略,也都具有龐大的商機與前景。然而文化創意產業並非鐵板一塊,台灣文創產業所轄的十三項產業業別,均有其各自的產業屬性,不同的發展課題。

這個論述上的問題,清楚表現在文建會2002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的論述上,計畫一方面引用統計數字來說明英國及其他國家文化創業產業在產值與就業人口上的快速發展趨勢,但卻未去深究主要是那些個別產業呈現大幅成長,不同屬性的產業類別被包裹成單一的文化創意產業。如提及1996年美國文化產品已成為最大宗輸出品,超越汽車、農業及軍火時,卻未清楚釐清這文化產品具體內涵是啥,但可以合理猜測這些輸出的文化產品應該以電影影音及資訊軟體為主。

另一方面在引用國內統計資料證明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也有相同發展趨勢時,雖然統計數字上總體產值與就業人口增加了,但所提供的個別產業統計表中,卻顯示產業之間的明顯差異,其中手工藝品、表演藝術、音樂、文化觀光及婚紗攝影呈現顯著的下滑,而顯著上升的則是廣告、軟體及遊戲、設計、建築及軟體出版,其餘產業則呈現小幅成長或下滑的情形。

這種概念上的歧義化運用也混淆了兩種不同脈絡下文化產業所具有的經濟性,二者的運作邏輯與追求的目標可能是互相抵觸,知識經濟是建立在全球化資訊的快速流通上,全球化正是其產業的發展動力,然而影音娛樂媒體如電影產業在全球規模上越是成功,越是抵觸社區總體營造地方文化產業所追求的目標。為了兼顧兩種產業發展目標,也使得文建會文創產業論述上一開始出現搖擺不定,如在2002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中,一方面認為『社區總體營的理念畢竟與文化產業的概念有所差異,以致過去對文化產業的的思維,仍停留在傳統、鄉村的初級產業』,另一方面卻又引用陳其南的論點,認為『台灣在面對全球化浪潮的席捲下,正步入全球均質的危機當中,若無法建構屬於台灣特色,以作為全球化識別的符碼...』(文建會,2002a),在文建會相關文創產業的出版品與官方文件如2004文化白皮書,這兩種不同的政策目標不斷地在論述中交替出現。

文建會之所以會援引地方文化產業的論述,原因之一是地方文化產業已累積不少成功個案,可以很便利地直接引用來闡釋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精神與內涵,說明文化所具有的經濟性,同時透過這種案例的引用也可以建立文建會與文創政策的關聯性,如文建會在2002年舉辦的文化創意產業與地方文化館論壇 ,2004年出版的文建會網路學院case智庫-文化創意產業,皆大量引用地方文化產業成功個案來詮釋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以建立文建會既有政策與文化創意產政策之間的關係。(7)

透過地方文化產業論述來詮釋文化創意產業,雖然使得文建會與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之間建立起關聯性,並讓文創產這一新興概念迅速普及,獲得社會各界廣泛的支持。然而我們也不能忽略這種論述策略上的代價,文化創意產業概念所隱含的歧義內容本質上即存在著衝突,文化創意產並非鐵板一塊,而且也很容易引起外界的混淆: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到底該被視為一種文化政策還是一種產業政策。當我們還無法接受產業轉型亦是文化政策追求的目標,並認同文化政策範圍擴張到經濟發展的領域時,這種混淆將持續存在。另一方面,歧義的問題也凸顯經濟論述擴張的一個重要課題,經濟思維與市場考量在文化政策論述中越形重要,很容易引起外界質疑政府過於偏重經濟利益的追求而忽略了既有的文化政策核心價值與目標。如何在追求產業轉型與經濟發展的同時,又能確保文化政策目標的達成,並免經濟利益凌駕於文化價值之上也成為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不得不面對的課題。

(1)本文發表於台灣藝術大學2010「文化的軌跡:文化治理的挑戰與創新」博碩士生學術論文研討會
(2)六大新興產業分別為生物科技、綠色能源、精緻農業、觀光旅遊、醫療照護及文化創意。
(3)2010公布實施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將13項類別修正為16項類別。
(4)Louise White與林水波看法均引自陳恆鈞、林原甲<政策論述思考架構之探討>(2005)一文。
(5)下述有關『文化˙產業』研討會相關引言均摘自『文化‧產業』研討會暨社區總體營造中日交流展會議紀錄。
(6) Cultural industry可翻成文化工業或文化產業,不過在中文脈絡,文化工業一詞通常具有負面意義,並與法蘭克福學派理論相關。
(7) 在此次論壇的論文集中,文章的編排分成三個不同章節,分別為文化創意產業、地方文化產業及地方文化館,這種編排方式可以看出文建會企圖整合兩種不同政策論述的嘗試,透過同一個論壇在知識經濟與社區總體營造兩種不同脈絡的政策論述之間建立起關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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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會(2002b),2002年文建會文化論壇系列實錄-文化創意產業及地方文化館
文建會(2004a),2004文化白皮書
文建會(2004b),文建會網路學院case智庫-文化創意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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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會(2009),創意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行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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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會(2003),挑戰2008-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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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凱(2006),<知識經濟>,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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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維公(2001),《當代消費文化社會理論的分析架構:文化經濟學、生活風格、與生活美學》,刊於:東吳社會學報第11期,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賴景昌、林國仕(2004),《知識經濟》,刊於:科學發展第377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OECD (1996),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y.
Throsby, David(2003),<文化經濟學>,張維倫等譯,典藏藝術。
Thurow, Lester(2000),<知識經濟時代>,齊思賢譯,時報文化。
UNESCO(2002),Culture, trade and globalization: questions and ans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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