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新:意識生命的本質與還原:從狄爾泰到胡塞爾(4)

與狄爾泰相反,在《邏各斯文》中胡塞爾完全正面地使用了「形而上學」一詞。他區別了作為相對文化樣態的宗教和作為理念的宗教、作為相對文化樣態的藝術和作為理念的藝術,前者是相對的「變動中的有效性」,而後者則具有絕對的「客觀有效性」。(cf. Husserl,1987,S.44)

對後者的研究,即以絕對理念為對象的研究,構成了胡塞爾「形而上學」概念的內涵。米施指出,「狄爾泰所反對的『形而上學』和胡塞爾所承認的『形而上學』並不是相同的東西」。(Misch,1994,S.279)從絕對理念出發,胡塞爾在《邏各斯文》的一處腳注中對狄爾泰提出了進一步批評。在胡塞爾看來,即使狄爾泰肯定了哲學的普遍性訴求,他也無法真正地滿足這種訴求:

狄爾泰也同樣拒絕了歷史主義的懷疑論;然而我不理解,狄爾泰何以堅信,他已經通過對世界觀的結構與類型的豐富分析,獲得了拒斥懷疑論的決定性理由。因為,正如文本中展示的那樣,一門仍是經驗性的精神科學既不能支持,也無法反對任何對客觀有效性提出要求的東西。如果在經驗性理解中起效的經驗態度被變換為現象學的本質態度,事情就會變得不同,這一點似乎內在地促動著他的思考。(Husserl,1987,S.45)

這一腳注顯示了胡塞爾對狄爾泰的真實看法。胡塞爾認為,狄爾泰在立場上確實拒絕了歷史主義的懷疑論,但是僅憑對精神科學中的豐富經驗所做的研究,並不能在結果上支撐這種拒絕。對經驗科學的類型學分析只是以普遍的體驗結構為目的,但它不是現象學的本質分析,無法真正擺脫「經驗」或者「事實」的局限,因而無法真正達到這一目的。  


二、現象學的本質學

顯然,胡塞爾認為現象學本質學才能夠充分拒斥歷史主義。這種本質學和狄爾泰對精神之普遍有效性的展示差別何在?在胡塞爾看來,對「歷史重構式的精神形態」的「深入體驗」(einleben)——胡塞爾指的顯然是狄爾泰,「不僅僅在於理解其內在的意義,而且要能夠判斷其相對的價值」。(ibid.,S.46)實現這一目標的核心就在於「判斷其相對的價值」。相對於什麽來判斷歷史的具體事實的價值呢?胡塞爾清楚地指出,只有相對於其理念(本質),對具體事實的判斷才能形成。所以胡塞爾認為,真正可以為精神科學奠基的不是狄爾泰的「描述心理學」,而是「現象學本質學」。(cf.ibid.,S.47, 61-62)

狄爾泰的「深入體驗」式的描述和胡塞爾的現象學描述之間的根本差別在於:「現象學描述不是僅僅限定於經驗的事實描述,而是在『理念化』的態度中對本質關聯的描述。」(Husserl,1971,S.24)支持這一點的正是胡塞爾對事實與本質關係的新構想。簡言之,在純形式的先天本質,例如數學、邏輯對象之外,胡塞爾還肯定了作為質料先天(materiales Apriori)的本質。質料先天涉及的是事實(Faktum)對象的本質問題。(cf. de Palma,S.195-223; Konopka,p.28)
 

在慣常的哲學語用中,本質必然與經驗偶然一般是對立的。胡塞爾現象學常常被誤解為一種僅僅關心本質而與經驗脫鉤的學說;或者,人們在贊賞現象學描述合理對待了經驗事實的同時,困惑於胡塞爾對現象學本質學不遺餘力的強調。顯然,這一思維定式並不符合胡塞爾對本質與事實關係的新界定。胡塞爾在《純粹現象學通論》中強調,「如果我們說:每個事實『據其自身本質』都可能以別的樣式存在,我們已經由此表明,恰好有一個本質,一個可純粹地加以把握的本質,已經屬於任何一個偶然事實的意義,並且這一本質也處在不同的普遍性層級之本質真理之中」。(Husserl,1976,S.12)(爱思想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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