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海鍵·美國人荒野觀與荒野保護的歷史演變(下)

在利奧波德等人的推動下,林業局和國家公園管理局實施了一些荒野保護政策。1924年,林業局創建了美國第一個荒野保護區。1929年,林業局推出了一項全國範圍的荒野保護政策,從國家森林劃出專為科學研究和教育目的的原始林區,規定在這些林區盡可能維持其交通、供給、居住和環境的原始狀態。1939年,林業局又頒行了新的管理條例,據此在1400萬英畝荒野區限制道路、定居及經濟開發。 

不過,在1964年《荒野法》通過之前,林業局保護荒野的成效並不理想。林業局及國家公園管理局保護荒野的低效使荒野保護主義者及其領導人意識到,運用行政手段無法有效保護荒野,於是他們考慮通過立法手段來永久保護荒野。 

二戰結束後,美國迎來大眾休閑活動的高峰,一些戶外休閑活動增進了人們對自然多元價值的認知,越來越多的美國民眾贊同和支持保護荒野;生態學的普及使民眾對荒野的內涵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但汽車的普及、經濟開發和州權運動對荒野卻帶來前所未有的威脅。荒野協會、塞拉俱樂部等自然保護組織建立協調聯盟,著文宣傳、積極發動草根支持荒野保護。 

20世紀50年代,圍繞回聲谷公園的水壩修築計劃,荒野保護組織等反壩力量與築壩派發生了自赫奇赫奇峽谷築壩之爭以來最激烈的辯論。最終,築壩計劃被國會否決。這次勝利是美國荒野保護史上的里程碑。不過它也並非一次徹底的勝利,作為替代,格倫峽谷築壩計劃的實施說明荒野保護任重道遠。 

1956年,借助反回聲谷築壩鬥爭勝利的契機,荒野協會主席霍華德·紮尼澤向國會提交了一份《荒野法》草案,並促使國會舉行聽證會,經過8年艱苦博弈和反復辯論,最終於1964年獲得通過,由林登·貝恩斯·約翰遜總統簽署為法律。在爭取通過《荒野法》的鬥爭中,自然保護組織發揮了關鍵作用,更得益於時代的變化,這就是戰後美國人生態意識的增強以及對荒野價值認識的深化。

 《荒野法》是荒野保護的重大勝利,它確立了荒野保護的國家政策,初步建立了由完整法律認可的「國家荒野保護體系」。曾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道格拉斯在《荒野權法案》一書中指出,人類需要文明,也需要荒野。他認為,享有和感受荒野是荒野愛好者和子子孫孫應該得到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1964年的《荒野法》只是通過立法手段保護荒野的開始,此後美國又先後通過了幾部荒野立法,其中最重要的是1980年通過的《阿拉斯加國家利益土地資源保護法》。這部法案立法長達十年,它建立了美國歷史上最大的荒野保護區。該法保護的是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體現了美國人要在阿拉斯加實現文明與荒野共存的夢想。 

通過上述考察,我們發現美國歷史上的荒野保護政策實踐均以荒野思想和荒野觀的變化為先導;反之,圍繞荒野保護的辯論、鬥爭和博弈也不斷推動美國人荒野思想和荒野觀的演變。美國人之所以要保護荒野,從小視野來看是要保護荒野的多重價值,從大視野來看是要平衡文明與荒野的關係,破解文明過度擴張、壓縮荒野空間的問題。歷史地看,對於如何破解這一難題,不僅取決於官方的政策創新與立法智慧,更取決於思想觀念和倫理上的革命。在這一方面,我們可以重新閱讀利奧波德有關土地倫理的思考,那是一種生態大智慧,是平衡文明與荒野關係的必由之路。(作者單位:遼寧大學歷史學院,此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美國荒野保護政策與立法研究[1924—1980]」〔16BSS030〕的階段性成果)(《光明日報》2016年09月15日 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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