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世聯:老故事與新話語:西方文化管理的三個主題(3)

任何詩人不得創作違反法律規定的不符合公共標準的作品,這些標準就是正確、高尚、優良,也不得在將其作品送交負責審查的官員和執法官審查,並得到批判之前就隨意向他人表演。這些審查官實際上是我們在選舉負責音樂的官員和教育總監時任命的。[8]

柏拉圖設想:當一位嚴肅的悲劇詩人要把他的詩篇帶進理想國時,審查官會這樣對他說:“尊敬的來訪者,我們自己就是悲劇作家,我們知道如何創作最優秀的悲劇。事實上,我們整個政治制度就建得相當戲劇化,是一種高尚完美生活的戲劇化,我們認為這是所有悲劇中最真實的一種。你們是詩人,而我們也是同樣類型的人,是參加競賽的藝術家和演員,這種戲劇只有通過一部真正的法典才能產生,或者說,這至少是我們的信念。所以你們一定不要指望我們會輕易地允許你們在我們的市場上表演,讓你們演員的聲音蓋過把我們自己的聲音,讓你們在我們的男孩、婦女、所有公眾面前發表公開激烈的演說。……呃,在城邦的執政官還沒有決定你們的作品是否適宜公演之前,如果我們允許你們這麽做,那麽整個城邦也是瘋子。”[9]

柏拉圖是哲學家,他當然不會認為任何官員都具有審查文藝的資格。但城邦中有少數人,他們比一般人更能從文藝中獲得美感快樂,也具有好壞是非的判斷力,因此具有文化審查的資質。他認為:“有關歌舞的法規應以下列方式決定。較早時代的音樂在古代詩歌中有非常豐富的內容,古代的形體舞蹈也很有豐富的內容,從中我們可以非常自由地選擇與我們正在建構的這個社會相適應的東西。應當任命一些不小於五十歲的人來進行選擇,由他們決定哪些令人滿意的古詩可以接受,而那些被認為有缺陷的或完全不適用的詩歌,有些可以完全排除,有些則可以按照詩歌和音樂專家們的建議作某些修改。我們應當充分利用這些專家的詩歌才能,不過,除了少數情況外,我們不能相信他們的嗜好或喜愛,而要抱著立法者的目的使我們自己成都市解釋者,制定舞蹈、歌曲、歌舞活動的整個規劃,使之與我們的目的盡可能性吻合。[10]同樣,

判斷音樂的標準是它能提供的快樂,但音樂並非給任何人或每個觀眾都提供快樂。我們可以說,最優秀的音樂是那些能使最優秀的、恰當地受過教育的人感到快樂的音樂,尤其是,它要能使善與教育方面都非常卓越的人感到快樂。我們說,對音樂作判斷需要善,其原因在於判決者不僅需要智慧,而且需要勇敢。一位真正的判決者一定不能隨波逐流,順從聽眾,一定不能在大眾的喧囂中喪失自己的判斷力,並在判決中借助諸神的名義來表明自己已經完成了職責。說實話,判決者的任務是不向聽眾學習,而是教育聽眾,反對那些以錯誤的、不恰當的方式給聽眾提供快樂的表演者。按照古代希臘的規矩,當時不存在現今西西里和意大利風俗中的這些自由,把事情交給大多數聽眾來裁決,根據他們的投票來決定勝利者。這種做法既腐蝕了詩人,同樣又腐蝕了聽眾的嗜好,因為詩人創作標準以裁決者的嗜好為依據,聽眾成了他們實際上的老師。反復表演優於聽眾的角色必定會改善聽眾的嗜好;但若不是這樣,那麽結果也正好相反。[11]

柏拉圖從哲學、倫理學和政治學方面奠定了文藝審查的理論基礎,其影響深遠直至當代。幾乎可以說,迄今為目的文化審查的全部根據,都可以在柏拉圖那里找到源頭。他的思想在基督教壟斷文化的中世紀得到進一步展開。上帝是真理和價值的唯一源泉,教會則自詡為神人交通的中介,是聖經的解釋者和神諭的傳布者,對他們認為是迷途的羔羊的普通人負有指導使命。教廷和教會不僅以宗教裁判所的絞刑架和火刑柱懲罰異端,而且嚴禁信徒閱讀聖經原本和未經禦準的神學著作。基督教誕生初期,就開始壓制被它視而不見“異端”的觀點。公元2世紀,以弗所議會(Council of Ephesus)焚燒了迷信書籍,禁止《聖保羅傳奇》(Acta Pauli)的出版。1559年,教皇保羅四世(Paul IV)首次發布《教廷禁書目錄》,直至4個世紀之後才被廢除。

[8][古希臘]柏拉圖:《法篇》,王曉朝譯,《柏拉圖全集》第3卷,王曉朝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58頁。

[9][古希臘]柏拉圖:《法篇》,王曉朝譯,《柏拉圖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76頁。此論包含著政治家或權力的擁有者對藝術家的蔑視。20世紀納粹德國的宣傳部長戈倍爾(Paul Joseph Goebbels),就對德國指揮家富特文格勒(Wilhelm Furtwängler)說過:“政治本身也是一門藝術,甚至還是有史以來最高雅、最恢宏的一門藝術。我們這些給德國現代政治賦形的人,以為自己也是藝術家,肩負一個崇高的責任,那就是將蠻荒的民眾,打造成民族的強壯而飽滿的形象。藝術和藝術家的使命不僅僅是聚合,還要走得更遠。創造、賦形、祛除病害的、扶持健康的,這便是藝術和藝術家的責任。”轉引自[法]菲利普·拉古—拉巴特:《海德格爾、藝術與政治》(1987),劉漢全譯,桂林:漓江出版社2014年版,第74頁。

[10][古希臘]柏拉圖:《法篇》,王曉朝譯,《柏拉圖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59頁。

[11]同上書,第406—407頁。

(2021-04-09 愛思想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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