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揚·論闡釋的四種模式(1)

內容提要:當代闡釋理路可選取四種主要思路,不妨命名為小說家、哲學家、批評家和理論家的闡釋模式。在小說家,闡釋盡可以海闊天空大膽假設,但是文本最初的歷史和文化語境不容忽視。在哲學家,具體來說是實用主義哲學家,認為意義原本就存在,嚴格運用某種方法可將之闡釋出來,那是荒唐透頂。在批評家,不溫不火的闡釋呼應共識,然而平庸無奇,闡釋一樣需要想象,是以但凡有文本依據,所謂的「過度闡釋」並不為過。在理論家,闡釋本質上應是超越私人性質的「公共闡釋」,須具有「共通理性」。凡是往事,皆為序章,一切闡釋洞見,說到底是建立在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之上。

闡釋是「闡釋學」(hermeneutics) 的實踐過程,後者得名於希臘神話中傳達大神宙斯意旨的神行太保赫爾墨斯(Hermes)。今天它從狹義上說是文學作品的意義解讀;從廣義上說則可視為一切文本,包括文學文本與非文學文本、語言文本與非語言文本的主題、架構、意指和審美乃至言外之意、象外之意的解析。美國先輩人文主義批評家、當年《鏡與燈》的作者M.H.艾伯拉姆斯,在他一版再版的《文學術語匯釋》中,曾就「闡釋學」的來龍去脈有過如下一個簡要說明:

「闡釋學」這個術語最初是指專用於聖經的闡釋原理的形成。這些原理既融合了指導聖經文本合法閱讀的規則,也匯合了文本所表達意義的各種註釋和詮釋。但是從19世紀起,「闡釋學」漸而用來指普遍性的闡釋理論,即是說,涉及所有文本,包括法律、歷史、文學以及聖經文本意義生成的原理和方法建構。

艾伯拉姆斯對闡釋之學的這個概括,在今天看來也不無啟示。闡釋不光涉及意義的解讀,而且事關解讀原則,即闡釋模式和闡釋理論的有意識或無意識建樹。唯其如此,本文將以艾柯、羅蒂、卡勒與張江四人為例,分析闡釋的四種模式,且將之分別命名為小說家的闡釋、哲學家的闡釋、批評家的闡釋和理論家的闡釋。這個命名誠然是權宜之計。如艾柯的身份首先是符號學家,小說家是他的副業。卡勒言必談理論,要說他是理論家,也名副其實。名與實的關系歷來眾說紛紜。在索緒爾,意義是為約定俗成;在本文,命名的意義則是出自於語境。

一 闡釋的邊界

1990年,安貝托·艾柯出版了一部文集,取名為《闡釋的界限》。僅就書名來看,它同艾柯當年一夜成名的《開放的作品》,已是迥異其趣。當年艾柯提倡作品開放論,被認為是將闡釋的權力一股腦兒交給讀者。隨著時過境遷,艾柯在功成名就,特別假《玫瑰之名》暢銷天下之後,發現讀者異想天開、天馬行空的過度闡釋,不免叫人啼笑皆非,乃有心重申作者的權力,或者至少,作品的權利。是以在該書導言中,艾柯開篇便引述了17世紀英國自然哲學家,同時肩挑劍橋和牛津兩家學院院長的切斯特主教約翰·威爾金斯《墨丘利,或神行秘使》中一則掌故。是書1641年出版,墨丘利的希臘名字是赫爾墨斯,專門傳達宙斯旨意的神行秘使。闡釋學一語,就得名於這位奧林匹斯山上的神使。故事說的是:從前有個印第安奴隸,主人讓他去送一籃無花果外加一封書信。半道上,這奴隸偷吃無花果,飽食一頓之後,方將剩下的果子交付收信人。對方主人讀過信劄,發現收到的果子跟信上數量不符,責備奴隸偷吃,將他罵了一通。這奴隸置事實不顧,賭咒發誓果子就是這些,信上寫得不對。後來奴隸再一次送果子並書信一封,信上照例清楚寫明果子的數量,奴隸照例又來偷嘴。不過這回在開吃之前,為防止再次被罵,他取出信來,壓在一塊大石頭底下,心想書信看不到他偷吃,便不會再來泄密。沒料想這回挨罵比上回更甚,他不得不承認錯誤,衷心欽佩這書信真是神力無限。於是他死心塌地,從此老老實實,恪盡職守,再不敢來耍心眼(本文原載:《文藝理論》2022 年 01 期 /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中文系。)

①M.H.Abrams,A Glossary of Literary Terms,Fort Worth:Harcourt Brace College Publishers,1993,p.91.

②John Wilkins,Mercury; or,The Secret and Swift Messenger,3d ed.London:Nicholson,1707,p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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