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一超:“文化治理”:文化研究的“新”視域(4)

在文化與治理對接的過程中,文化既是治理的對象,又是治理的手段,因為“就這個術語指涉著下層社會的道德、風習、行為方式而言,它是對象或目標”;而就藝術、智性活動這樣的狹義文化“對道德、習慣、行為符碼等領域,進行治理性干預和管理”而言,它又是治理的工具。[8]可以看到,當治理與文化相關聯,文化本身的廣狹二義間也被架起了動態溝通的橋梁。

 

在本尼特對文化與治理問題的思考中,也有一些值得指出的要點。在深入剖析治理術在社會文化中的作用機制時,本尼特首先反思了霍爾對社會被建構特性的論述。這種對社會屬性理解的“文化轉向”(cultural turn),將個體置於語言和文化建構起的意義、身份之中,本尼特雖不否認這一洞見的價值,但認為這種理論描述過於“普泛”,甚至有將文化與社會混為一體之嫌。他並不簡單地將社會交往理解為文化性的建構,從而模糊兩者的界限,而是維持兩者間的區別。

本尼特指出,他的立意是“將治理術置於文化和社會交往之間”,“文化被表征為知識、專業技能、技術與裝置的獨特系列,它通過特定的方式對社會交往產生作用並與之相關聯”[9]60。可見,知識、技術、裝置等要素,正是“治理術”位處文化與社會之間的中介性所在,它們也正是文化治理過程的關鍵環節與重要機制。

 

為了突破那種“普泛”的理論描述,本尼特推崇對“特定的技術形式、裝置及其運作層面的歷史化的描述”,他關注一系列的“關係與行為”,認為正是它們“構成了特定的專業知識被運用的層面”,而這些重要的“關係和行為”,產生於“特定的(表征)真相的技巧、它們被刻寫於其中的社會裝置,以及它們所依附的治理規劃”[9]55。因此,本尼特突破“普泛”的策略就是深入微觀的制度、技術性機理,關注文化治理中的機構、策略性要素及其歷史性的發展過程。而這種對微觀技術機制的關注其實正是繼承了福柯的相關思想資源。

 

本尼特認為,文化在社會中產生作用的過程,要依靠與權力技術相聯系的“符號系統技術”(technologies of sign systems),以及“自我技術”(technologies of the self)的機制而運作。[9]60這兩個重要概念都來自福柯,前者是指人們運用符號、象征意義等的能力,後者則是指“個體通過自身的方式,或在他人的幫助下對自我的身體、靈魂、思想、行為以及存在方式施加特定的影響”。[6]18

正如此前所指出的那樣,福柯治理思想中有“自治”與“他治”共生的維度,治理不僅是一個指向他人與外部世界的過程,而且涉及了內向性的自我主體性。在將治理思想轉用到文化領域中時,本尼特也格外強調這一點。比如他提出的文化內部“規範性斜度”的“內化”問題,他指出通過“內化”機制,“改革主義的規劃能夠被轉化為文化性自我管理的技術”,其中涉及了“無止境的自我審視與自我變革”的過程。[7]92

 

自我治理與自由問題相關,本尼特在探究文化治理,及其“自我”的向度時,開創性地引入了審美這一要素,並將審美、治理、自由三者相關聯。他坦言審美經常被等同於“治理術的外在物、一個純粹自由的領域”[10],但福柯以後的學者在對自由治理問題的探討中,已經有了“自由不是治理的對立面,而是對於治理的運作具有重要作用的機制”[10]這樣的認識。

正是從中獲得啟發,本尼特引入了審美自由的視野,考察它在治理中的功用,並將這一切與他一直重視的制度性要素聯系在一起。他發現,“對於通過制度而針對社會行動的新形式來說,審美實踐被變成了可以利用的東西”⑤[10-10]。因而他在自己的文化定義中提到了“通過審美與智性文化的社會形式、技術與規則的擴展”[8]來推動社會轉變的可能。

 

將審美實踐與機制、機構相結合,本尼特認為博物館、藝術館、圖書館等文化機構都具有文化治理的潛能,譬如18、19世紀的公共博物館,將私人性的王宮收藏轉變為開放性的公共空間,這對理想公民的塑造起到了積極影響。這類文化機構的歷史演變過程,及其物質空間中滲透的各種微觀技術都值得仔細考量。博物館是本尼特對文化治理問題的經驗研究中主要的考察對象,博物館研究也成為他對自身理論主張的最佳實踐,這是他研究視野中“機制”性關注與“自治”性關注的疊合點。


[8]Bennett,T. Putting Policy into Cultural Studies [C]//Grossberg, L.etal. (eda.), Cultural Studies. New York and London: Routledge,1992:26.

[9]Bennett,T. Putting Policy into Cultural Studies [C]//Grossberg, L.etal. (eda.)(eds.), Foucault, Cultural Studies, and Governmentality.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3.


[10]本尼特.審美•治理•自由[J].姚建彬,譯.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2009(5).


④“社會”(society)與“社會交往”(the social)是本尼特加以區別的一組概念,前者主要指涉客觀性的層面,後者強調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對“意義”、“話語”等的解讀。此處使用與既有的中譯本相同的譯詞“社會交往”。

⑤對本尼特思想中審美與治理問題的分析,可參看參考文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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