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最好的辯護《審查自己厭悪的東西》(14)

出於周全審慎考慮,他應接受這種很不舒服的妥協,但原則性卻又主張他去最高法院最後一搏。我把所有的風險都寫在一份提綱里交給斯奈普,只有他自己才能作出決策。

斯奈普,這時候已經成了一個世界級的業餘憲法律師,對這一些了如指掌。他不需要再深思熟慮,他決心破釜沉舟,即使破產也在所不惜,去最高法院上訴。

現在,故事就真正變得稀奇古怪起來了,居然還有點兒複雜。

我們呈送聯邦最高法院一份重審請求書,要求最高法院考慮複查(最高法院有複查和不複查的自主權)。在請求書中,我們對聯邦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認為中央情報局要求對出版物預先審查的制度是合法的裁決提出異議。

我們要求最高法院對這兩個裁決進行復審,駁回下級法院的觀點,即中央情報局與前僱員訂立的手稿出版前必須預先進行審查的合同效力,高出第一修正案賦予公民不受預先審查的出版自由的憲法權利。

(議會從來沒有授權中央情報局訂立這種合同)。

最高法院從未正式處理過這個重要問題。我們認為這是最好的案例,因為政府已經承認,斯奈普並未將任何秘密或未解密的材料寫進書中。按照最高法院的程序和規定,我們呈遞了一份簡短的重審請求書,只有15頁,目的只是向最高法院闡明該案牽涉到重大法律問題,要求它允許我們寫一份答辯書,並就我們爭辯的具體問題進行口頭辯訴。

牽涉到的第一修正案問題意義重大,這是再明白不過的了。如果最高法院發出復審令,我們就有機會就具體問題進行辯訴,該案就可以得到複查。

政府對我們上訴採取了一種耐人尋味的方針。它呈遞了兩份文件,第一份是反對對該案進行復審的申辯。該文件認為聯邦上訴法院裁決基本上是正確的,所以沒有復審的必要。另一份文件則是政府有條件的附帶復審請求書。

在這份頗不尋常的文件中政府再次強調,它在頭一個文件中的主要論點,即最高法院應否決對上訴法院裁決進行復審的請求。用它的話來說,在該案中,上訴法院對違反合同義務的賠償看起來可以保護情報局的利益。

可它又爭辯道,如果斯奈普復審的請求得到批准,政府亦將要求最高法院對上訴法院的裁決進行復審,並將就上訴法院推翻地區法院裁決,否定斯奈普應把該書所得交還政府的判決進行上訴。

正當這些申訴和有條件的附帶申訴正在等待最高法院回復時,另外一本書出版了。很多關注此事的人都認為,該書的出版對於最高法院對待斯奈普案件的態度產生了決定性影響。

1979年12月,鮑勃伍德沃德和斯考特阿姆斯特朗出版了一本揭露最高法院內部勾心鬥角的書,名叫《兄弟會:最高法院內幕》。泄露這些難堪的內幕,尤其是把首席大法官描繪成一個愚蠢、腐敗、惡毒和不稱職的人,透露這些消息的正是最高法院各位大法官的助理。

即使沒有明確的合同,按照傳統的看法,這些助手們也有義務不泄露大法官的隱私和秘密。據說,首席大法官對這種背信棄義的行為暴跳如雷。

《最高法院內幕》一書的出版成了司法界的熱門話題。毫不奇怪,它當然也是正在考慮斯奈普案複查請求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們關心的話題。在這種背景下,他們用一種無先例可循的態度處理斯奈普的復審請求。

最高法院通常在星期一作決定。我們每星期一都給大法官的助理打電話,詢問大法官們是否已經決定批准我們的複查請求。可我們得到的消息一直是尚未決定。

在1980年2月19日星期二(星期一是華盛頓誕辰日),壞消息終於來了:最高法院已經決定不復查斯奈普案,也不讓我們呈交上訴辯護詞。這消息就像晴天霹靂,令我極度失望。

可是,最高法院已根據該案的實情,在沒有審議辯護詞和進行當庭辯訴的情況下對該案進行判決。更有甚者,它批准了政府有條件的附帶復審請求,推翻了上訴法院關於該書出版所得的判決。

這樣,在不給我們呈交上訴辯護詞和當庭辯訴機會的情況下,最高法院以6票對3票的表決作了終審裁定,判決斯奈普必須把《莊嚴時刻》一書收入交給政府。在最高法院裁決書中,9位大法官對其論述都沒有簽字。這個裁決既含混又模糊,在9頁紙的裁決中未列述任何判例(只在11個腳注中引用了很少幾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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